宋代的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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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考试是礼部的省试,一般在每年的正月举行。省试合格后,放榜为进士,省试第一名称 省元.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始定殿试之制,复试礼部进士。雍熙元年(984年),定三甲制,凡头甲赐 及第 ,二甲赐出身,三甲赐同出身。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又将殿试进士分为五等,规定为:学思优长,词理精纯为一等;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此后又先后于大中祥符二年(1000年),四年(1011年)及嘉祐六年(1061年)进一步完善五等评定制度。临轩唱名时,以前二等赐及第,三等曰度
科举制度自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始创以来,经唐代而体制初备,成为继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以后的最主要的人才选拔考试制度,在国家的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多重作用。进入宋代,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定型,体制日渐细密周全,规模也逐步扩大,对政治文化教育的影响也更为广泛深刻,成为构成中国古代封建的官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的有机部分,对于学术思想、文化艺术等广义的文化现象也产生着一定的导向和制约作用。
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唐代科举相比,没有很大的差别。其中进士科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10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10条;九经试帖书120帖,对墨义60条;五经试帖书80帖,对墨义50条;三礼对墨义50条;三传对墨义110条;开元礼及三史科,各对墨义300条;学究对毛诗墨义50条,对《论语》墨义10条,对《尔雅》及《孝经》墨义共10条,《周易》、《尚书》各25条;明法对律令40条,兼经50条。
(二)宋代科举制度的主要变化
除一般程式之外,宋代对于科举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造,使其制度更加完备。宋代对于科举制度的改造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式,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杜绝循私舞弊的现象。其具体措施包括:废除由 台■近臣得荐所知之负艺者 的 公荐 制,罢止唐代以来举人预投公卷(或称温卷)的惯例,改变 礼部采名誉,观素业 的做法,一切考诸试篇。太宗淳化三年(992年),采用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在廷试礼部进士时,开始实行糊名考校,以革除应试者 争习浮华,尚敏速 的弊端。此后又将糊名封弥用于省试和解试。这种封弥糊名的办法是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考官徇私作弊。封弥后代用的字号,北宋时多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南宋初改用《千字文》中取字为号,以三字凑成一号。例如:嘉祐六年(1059年)殿试,曾对■、■、■、■、■、虭等六号卷子重加详定,这些字号均取自《玉篇》;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殿试将 任贤辉 字号卷列居第一,这个字号卷便是王十朋的殿试文卷(参见张希清《宋代殿试制度述记》,《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实施封弥之后,考官尚能通过辨认文卷字迹得知考生是谁,故尔不能完全杜绝作弊现象。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设专人誊录试卷, 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和七之十一记载,殿试誊录始创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至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之间,此后分别在省试及解试实施。宋代学者吴自牧《梦梁录》卷二曾记述宋代省试后封弥誊录的详细经过: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
别试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年)。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因国子监、开封府举人有与发解官亲戚者,按旧制只须两司更互考试,容易涉嫌徇私,便于当年秋季另选官别试,这是国子监与开封府解试实行别头试的开端。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张士逊为省试贡院监门官,有亲戚在进士中,请求避嫌,得到真宗允准,并诏令: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从此省试正式实行别头试。仁宗景祐初年(1034年),诏令诸州府解试中的应试者, 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仕亲远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令转运使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同年,朝廷又正式诏令开封府、国子监,参据礼部条例,实行别头试及封弥誊录制。至皇祐五年(1053年),又再次规定: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具有亲嫌,即送别头。
至宋仁宗宝元年间(1038- 1039年),对进士一科的考试内容及方法,朝中展开了讨论,经筵官李淑主张参鉴唐代太和故制,试进士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而定去留。范仲淹参知政事,进一步强调上述主张。神宗熙宁初,根据王安石的主张,罢诗赋帖经墨义,以经义取士,次以策论,以通经有文采者为中格,并取诸科解额十分之三增补进士科。元祐元年(1086年)又恢复诗赋,与经义并行。绍圣元年(1094年)再罢诗赋,专以经义取士。直至北宋灭亡,有关经义与诗赋取士的争议,仍没有平息,在制度措举方面也未形成定制。
从这类记录可见:宋代殿试考试纪律也很严格,不准考生挟带文集,搜身后方可放行。宋初御试题不明示出处,允许举人 上请 ,询问题意。景祐元年(1034年),诏御试进士三题,据出处、义理,令御药院随题目雕印,禁止上请。
殿试考试实行三级评定等级制,一般先送初考官评等,封弥后再送夏考官重定等级,最后送详定官确定等级。殿试初行时,过省举人黜落不少。端拱二年(989年),礼部奏名合格进士368人,殿试后仅取168人。宝元元年(1038年),礼部奏名合格进士499人,殿试仅取310人。直到嘉祐二年(1057年),始定殿试进士, 非杂犯不复黜落 的制度。
科举考试的时间,初为一年一举,仁宗时改为两年一举,神宗时改为三年一举,遂为定制。贡举的程序:第一步先由本道秋季考选一次,称为秋试或解试。其办法是由诸州判官主考进士科,录事参军主试诸科,若上述任职官不通经义,则另选考官,由判官监试。考试合格者分为甲乙两等,将进士文卷、诸科义卷及朱书由监官判官署名其下随解牒上交礼部。凡出现下述情况则监考官便被论为枉法或撤职:一是贡不应法、校试不以实,则监考官被撤职;二是监考官受贿则判枉法之罪。凡属下列人等被禁止参加贡举:残疾人、有大逆之罪者的缌麻(丧服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参见《仪礼?丧服》)
以上亲属、不孝不悌者、工商异类、僧道归俗者。每年仲冬将应解人的家状、试卷等上交礼部。应考试时,严禁挟书,唯词赋考试,允许带《切韵》、《玉篇》入考场。凡秋试合格被荐入礼部者称 贡士 或 举人.凡被解者须诸州长吏举送,乡里十人连保,若有缺行者,保人连坐。太祖乾德年间(963- 968年),允许九经不第后依诸科例再试,以启迪仕进之路。随后又因诸州所荐士数益多,而参照后周显德之制,颁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以严格限制各州荐士人数。
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使科举考试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与客观,对防止考校作弊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此,欧阳修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谈到: 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欧阳修《奏议集》卷十七)。由于实行了糊名考校,以往礼部省试放榜后的谤议大大减少,贫寒出身的俊士也大量地涌入仕途。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赵安仁等上礼部合格人数姓名,真宗谓宰相:今岁举场,似少谤议。王旦指出: 条式备具,可守而行,至公无私,其实由此。 殿试考定后,真宗询问王旦等人: 有知姓名者否? 皆曰: 人无知者,真所谓搜求寒俊也。 不过,尽管科举考试实行了封弥誊录,但作弊的漏洞仍然存在,一是考官与考生是否有亲属关系,二是考官是否会向考生泄题。针对这两种情况,又实施了别头试(或称别试)和锁院制。
士人诣集英殿起居,就殿庑赐坐,引试,依图分庑坐定,各赐印刊策题,其士人止许带文房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繡体私文,方行放入。午则赐食与士人,其砚水之类,皆殿直祗直供办,午后纳卷而出。
旧制,士人卷子仍弥封,卷头打号,然后纳初考官,次下复考,考定次第后,送定参详一同,方定甲名资次,而定夺三魁,伺候上御文德殿临轩唱名,进呈三魁试卷。天颜亲睹三魁,排定姓名资次,然后宣唤三魁姓名。其三魁听快行宣唤数次,方敢应名而出。扣问三代、乡贯年甲同,方请入状元侍班处,更换所赐绿襴靴筒。
(一)宋代科举制度的一般程式及内容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因循唐制而略有损益,其科目为进士、诸科、武举,此外又设制科及童子科。进士、诸科、武举为 常科 ,制科及童子科则为 特科.宋初常科除进士、武举之外,诸科分为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九科。常科之中以进士得人最盛,九科之中则以九经、五经及明经的人较盛。宋代常科,与唐制略同,概由州县解入礼部考试;特科则由大臣引荐,由天子直接考试;常科特科之外,又增学选一途,行于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之间,其时科举停试,取士全由学校出身。
开宝八年(975年),殿试与省试开始完全分开,殿试与省试名次,也始有升降之别。
殿试考试的时间一般均在三月,考试的地点在讲武殿。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讲武殿改称崇政殿,自雍熙二年(985年)后便改在崇政殿举行,但只是名称改变,实际地点未变。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改在集英殿举行。
殿试考试名义上由皇帝主考,一些关键的环节也由皇帝把持,如:选定试题,临轩策士、唱名、审定状元等前十名的名次等。此外还临时选派考官处理具体事务。按赵抃《御试官日记》等史籍称,嘉祐六年(1059年),殿试机构有编排所、封弥所、考校所、覆考所、详定所等;殿试官有编排官、封弥官、对读官、出义官、点检官、初考经义官、复考经学官、进士初考官、进士复考官、详定官等名目,共37人。殿试考试的内容,宋初只试诗赋各一题。熙宁三年(1070年),罢诗赋论三题,改试策一道。元祐八年(1093年),中书府请复旧制三题试士,并下诏令,但未及实施。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御试举人依旧试策,以后遂成定制。殿试考试的方法与省试略同。《梦梁录》卷三记录了宋代殿试考试的全部过程:诸路举人到者,排日赴都堂,簾引讫,伺候择日殿试。前三日,宣押知制诰、详定、考试等官赴学士院锁院,命御策题,然后宣押赴殿。
锁院始行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考官一旦受命,便移往贡院,不得与外界接触,以避免诮讬及泄题。锁院的时间一般以一月为限,也有超过40天的。《容斋四笔》卷八记元祐三年(1088年)黄庭坚任贡院参详官,有帖称正月乙丑锁太学,三月戊申奏进士,则锁院时间已达44天。《梦梁录》卷二记录了省试锁、开院的全部过程: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纨乘驭,同诸考试等官,迎引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试日已定,隔宿于贡院前凭房待试,就看坐图。其士人各引试三场:正日本经,次日论,第三日策。预试人照合试日分集于贡院竹门之外,伺候开门放试。士人各入院内,依坐位分廊占坐讫,知贡举等官于厅前备香案,穿秉而拜,诸士人皆答拜,方下帘慕,出示题目于厅额。题中有疑难处,听士人就帘外上请,主文于帘中详答之,讫,则各就位作文,随手上卷。至晡后开门,放士人出院,纳卷于中门外,书知姓氏,试卷入柜而出。其士人在贡院中,自有巡廊军卒赍砚水、点心、泡饭、茶酒、菜肉之属货卖。亦有八厢太保巡廊事。
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宫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复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中有魁者,殿试升甲恩例,前十名亦如之。补试中榜者,三太、宗、武三学为生员。举人中省闱者,俟候都堂点请复试,不过一论冒而已。复试毕,然后到殿也。
除完善科学程式外,殿试制度也是宋代科举的一大创置。殿前试人在唐代武后载初元年(689年),已有先例,但其性质,盖如后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殿试,也未形成定制。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因进士徐士廉等人击登闻鼓,指控权知贡举李昉徇私用情,取舍非当。宋太祖于讲武殿复试新及第进士及诸科新选人,以李昉乡人进士武济川、三传刘浚材质最陋,应对失次,黜去之, 自兹殿试遂为常式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四)。
科举制度自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始创以来,经唐代而体制初备,成为继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以后的最主要的人才选拔考试制度,在国家的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多重作用。进入宋代,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定型,体制日渐细密周全,规模也逐步扩大,对政治文化教育的影响也更为广泛深刻,成为构成中国古代封建的官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的有机部分,对于学术思想、文化艺术等广义的文化现象也产生着一定的导向和制约作用。
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唐代科举相比,没有很大的差别。其中进士科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10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10条;九经试帖书120帖,对墨义60条;五经试帖书80帖,对墨义50条;三礼对墨义50条;三传对墨义110条;开元礼及三史科,各对墨义300条;学究对毛诗墨义50条,对《论语》墨义10条,对《尔雅》及《孝经》墨义共10条,《周易》、《尚书》各25条;明法对律令40条,兼经50条。
(二)宋代科举制度的主要变化
除一般程式之外,宋代对于科举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造,使其制度更加完备。宋代对于科举制度的改造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式,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杜绝循私舞弊的现象。其具体措施包括:废除由 台■近臣得荐所知之负艺者 的 公荐 制,罢止唐代以来举人预投公卷(或称温卷)的惯例,改变 礼部采名誉,观素业 的做法,一切考诸试篇。太宗淳化三年(992年),采用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在廷试礼部进士时,开始实行糊名考校,以革除应试者 争习浮华,尚敏速 的弊端。此后又将糊名封弥用于省试和解试。这种封弥糊名的办法是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考官徇私作弊。封弥后代用的字号,北宋时多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南宋初改用《千字文》中取字为号,以三字凑成一号。例如:嘉祐六年(1059年)殿试,曾对■、■、■、■、■、虭等六号卷子重加详定,这些字号均取自《玉篇》;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殿试将 任贤辉 字号卷列居第一,这个字号卷便是王十朋的殿试文卷(参见张希清《宋代殿试制度述记》,《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实施封弥之后,考官尚能通过辨认文卷字迹得知考生是谁,故尔不能完全杜绝作弊现象。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设专人誊录试卷, 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和七之十一记载,殿试誊录始创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至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之间,此后分别在省试及解试实施。宋代学者吴自牧《梦梁录》卷二曾记述宋代省试后封弥誊录的详细经过: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
别试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年)。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因国子监、开封府举人有与发解官亲戚者,按旧制只须两司更互考试,容易涉嫌徇私,便于当年秋季另选官别试,这是国子监与开封府解试实行别头试的开端。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张士逊为省试贡院监门官,有亲戚在进士中,请求避嫌,得到真宗允准,并诏令: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从此省试正式实行别头试。仁宗景祐初年(1034年),诏令诸州府解试中的应试者, 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仕亲远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令转运使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同年,朝廷又正式诏令开封府、国子监,参据礼部条例,实行别头试及封弥誊录制。至皇祐五年(1053年),又再次规定: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具有亲嫌,即送别头。
至宋仁宗宝元年间(1038- 1039年),对进士一科的考试内容及方法,朝中展开了讨论,经筵官李淑主张参鉴唐代太和故制,试进士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而定去留。范仲淹参知政事,进一步强调上述主张。神宗熙宁初,根据王安石的主张,罢诗赋帖经墨义,以经义取士,次以策论,以通经有文采者为中格,并取诸科解额十分之三增补进士科。元祐元年(1086年)又恢复诗赋,与经义并行。绍圣元年(1094年)再罢诗赋,专以经义取士。直至北宋灭亡,有关经义与诗赋取士的争议,仍没有平息,在制度措举方面也未形成定制。
从这类记录可见:宋代殿试考试纪律也很严格,不准考生挟带文集,搜身后方可放行。宋初御试题不明示出处,允许举人 上请 ,询问题意。景祐元年(1034年),诏御试进士三题,据出处、义理,令御药院随题目雕印,禁止上请。
殿试考试实行三级评定等级制,一般先送初考官评等,封弥后再送夏考官重定等级,最后送详定官确定等级。殿试初行时,过省举人黜落不少。端拱二年(989年),礼部奏名合格进士368人,殿试后仅取168人。宝元元年(1038年),礼部奏名合格进士499人,殿试仅取310人。直到嘉祐二年(1057年),始定殿试进士, 非杂犯不复黜落 的制度。
科举考试的时间,初为一年一举,仁宗时改为两年一举,神宗时改为三年一举,遂为定制。贡举的程序:第一步先由本道秋季考选一次,称为秋试或解试。其办法是由诸州判官主考进士科,录事参军主试诸科,若上述任职官不通经义,则另选考官,由判官监试。考试合格者分为甲乙两等,将进士文卷、诸科义卷及朱书由监官判官署名其下随解牒上交礼部。凡出现下述情况则监考官便被论为枉法或撤职:一是贡不应法、校试不以实,则监考官被撤职;二是监考官受贿则判枉法之罪。凡属下列人等被禁止参加贡举:残疾人、有大逆之罪者的缌麻(丧服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参见《仪礼?丧服》)
以上亲属、不孝不悌者、工商异类、僧道归俗者。每年仲冬将应解人的家状、试卷等上交礼部。应考试时,严禁挟书,唯词赋考试,允许带《切韵》、《玉篇》入考场。凡秋试合格被荐入礼部者称 贡士 或 举人.凡被解者须诸州长吏举送,乡里十人连保,若有缺行者,保人连坐。太祖乾德年间(963- 968年),允许九经不第后依诸科例再试,以启迪仕进之路。随后又因诸州所荐士数益多,而参照后周显德之制,颁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以严格限制各州荐士人数。
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使科举考试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与客观,对防止考校作弊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此,欧阳修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谈到: 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欧阳修《奏议集》卷十七)。由于实行了糊名考校,以往礼部省试放榜后的谤议大大减少,贫寒出身的俊士也大量地涌入仕途。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赵安仁等上礼部合格人数姓名,真宗谓宰相:今岁举场,似少谤议。王旦指出: 条式备具,可守而行,至公无私,其实由此。 殿试考定后,真宗询问王旦等人: 有知姓名者否? 皆曰: 人无知者,真所谓搜求寒俊也。 不过,尽管科举考试实行了封弥誊录,但作弊的漏洞仍然存在,一是考官与考生是否有亲属关系,二是考官是否会向考生泄题。针对这两种情况,又实施了别头试(或称别试)和锁院制。
士人诣集英殿起居,就殿庑赐坐,引试,依图分庑坐定,各赐印刊策题,其士人止许带文房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繡体私文,方行放入。午则赐食与士人,其砚水之类,皆殿直祗直供办,午后纳卷而出。
旧制,士人卷子仍弥封,卷头打号,然后纳初考官,次下复考,考定次第后,送定参详一同,方定甲名资次,而定夺三魁,伺候上御文德殿临轩唱名,进呈三魁试卷。天颜亲睹三魁,排定姓名资次,然后宣唤三魁姓名。其三魁听快行宣唤数次,方敢应名而出。扣问三代、乡贯年甲同,方请入状元侍班处,更换所赐绿襴靴筒。
(一)宋代科举制度的一般程式及内容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因循唐制而略有损益,其科目为进士、诸科、武举,此外又设制科及童子科。进士、诸科、武举为 常科 ,制科及童子科则为 特科.宋初常科除进士、武举之外,诸科分为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九科。常科之中以进士得人最盛,九科之中则以九经、五经及明经的人较盛。宋代常科,与唐制略同,概由州县解入礼部考试;特科则由大臣引荐,由天子直接考试;常科特科之外,又增学选一途,行于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之间,其时科举停试,取士全由学校出身。
开宝八年(975年),殿试与省试开始完全分开,殿试与省试名次,也始有升降之别。
殿试考试的时间一般均在三月,考试的地点在讲武殿。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讲武殿改称崇政殿,自雍熙二年(985年)后便改在崇政殿举行,但只是名称改变,实际地点未变。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改在集英殿举行。
殿试考试名义上由皇帝主考,一些关键的环节也由皇帝把持,如:选定试题,临轩策士、唱名、审定状元等前十名的名次等。此外还临时选派考官处理具体事务。按赵抃《御试官日记》等史籍称,嘉祐六年(1059年),殿试机构有编排所、封弥所、考校所、覆考所、详定所等;殿试官有编排官、封弥官、对读官、出义官、点检官、初考经义官、复考经学官、进士初考官、进士复考官、详定官等名目,共37人。殿试考试的内容,宋初只试诗赋各一题。熙宁三年(1070年),罢诗赋论三题,改试策一道。元祐八年(1093年),中书府请复旧制三题试士,并下诏令,但未及实施。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御试举人依旧试策,以后遂成定制。殿试考试的方法与省试略同。《梦梁录》卷三记录了宋代殿试考试的全部过程:诸路举人到者,排日赴都堂,簾引讫,伺候择日殿试。前三日,宣押知制诰、详定、考试等官赴学士院锁院,命御策题,然后宣押赴殿。
锁院始行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考官一旦受命,便移往贡院,不得与外界接触,以避免诮讬及泄题。锁院的时间一般以一月为限,也有超过40天的。《容斋四笔》卷八记元祐三年(1088年)黄庭坚任贡院参详官,有帖称正月乙丑锁太学,三月戊申奏进士,则锁院时间已达44天。《梦梁录》卷二记录了省试锁、开院的全部过程: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纨乘驭,同诸考试等官,迎引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试日已定,隔宿于贡院前凭房待试,就看坐图。其士人各引试三场:正日本经,次日论,第三日策。预试人照合试日分集于贡院竹门之外,伺候开门放试。士人各入院内,依坐位分廊占坐讫,知贡举等官于厅前备香案,穿秉而拜,诸士人皆答拜,方下帘慕,出示题目于厅额。题中有疑难处,听士人就帘外上请,主文于帘中详答之,讫,则各就位作文,随手上卷。至晡后开门,放士人出院,纳卷于中门外,书知姓氏,试卷入柜而出。其士人在贡院中,自有巡廊军卒赍砚水、点心、泡饭、茶酒、菜肉之属货卖。亦有八厢太保巡廊事。
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宫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复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中有魁者,殿试升甲恩例,前十名亦如之。补试中榜者,三太、宗、武三学为生员。举人中省闱者,俟候都堂点请复试,不过一论冒而已。复试毕,然后到殿也。
除完善科学程式外,殿试制度也是宋代科举的一大创置。殿前试人在唐代武后载初元年(689年),已有先例,但其性质,盖如后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殿试,也未形成定制。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因进士徐士廉等人击登闻鼓,指控权知贡举李昉徇私用情,取舍非当。宋太祖于讲武殿复试新及第进士及诸科新选人,以李昉乡人进士武济川、三传刘浚材质最陋,应对失次,黜去之, 自兹殿试遂为常式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