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

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

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

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

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第八条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公众投诉、媒体报道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信用信息应当依据下列文件:

(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 级信用企业、C级信用企业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基本分值加附加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近两年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且无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二)AA级信用企业。基本分值加附加分值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近两年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且无违法、造成群体上访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三)A级信用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

(四)B级信用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得分在60分(含

60)以上69分以下。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C级信用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年度内新批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价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年初,以评价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所形成的信用记分为依据,确定评价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AAA级企业

1、优先晋升资质等级;

2、评先树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AA级企业比照AAA级企业2、3项规定执行。

(三)A级企业可正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四)B级企业应对其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晋级,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类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C级企业。

(五)C级企业,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理出物业管理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