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及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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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 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பைடு நூலகம்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 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第三讲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划分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 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 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的要求;
管道运输用地
取消了原来的城市对外交通 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 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地面按实际用途归类
T1
T21 T2
T22
T
T23
T3
T4 T41 T42
T5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 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适用对象与范围
城市中 设市城市的
总体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和其它具备条件 的镇的
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
和城市用地 统计工作。
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
上版国标
本版国标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 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 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
城乡用地分类
•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100 100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H42
安保用地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计入 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公安局计入A1 。
城乡用地分类——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加强“两规”衔接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衔接。 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
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
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 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
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E 其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用地面积 (hm2)
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新标准主要调整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 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
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
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
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代码 codes
H
E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改为 “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 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 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 《城市公共设施规 划规范》GB50442-200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 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 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 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பைடு நூலகம்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 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第三讲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划分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 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 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的要求;
管道运输用地
取消了原来的城市对外交通 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 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地面按实际用途归类
T1
T21 T2
T22
T
T23
T3
T4 T41 T42
T5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 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适用对象与范围
城市中 设市城市的
总体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和其它具备条件 的镇的
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
和城市用地 统计工作。
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
上版国标
本版国标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 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 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
城乡用地分类
•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100 100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H42
安保用地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计入 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公安局计入A1 。
城乡用地分类——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加强“两规”衔接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衔接。 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
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
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 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
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E 其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用地面积 (hm2)
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新标准主要调整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 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
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
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
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代码 codes
H
E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改为 “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 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 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 《城市公共设施规 划规范》GB50442-200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 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 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