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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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经2007年9月21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0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四)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评选办法中规定的不能兼得的奖学金。
第七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相应的荣誉证书,但只按国家奖学金的标准颁发奖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