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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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座
<<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行政听证制度几源于这后一项要求。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直接体现了行政公正。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做了专门规定,第一启动听证的条件,第二明确了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第三规定了听证程序的一系列保障制度。
听证的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听证的效力: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行政决定的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一种是德国、韩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规定的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行政决定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作根据。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第32条(二)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一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分苹果”与“重程序”:我们从姐妹分苹果的一件小事就可以看出程序的重要性。姐妹俩分一个大苹果,采取什么方法分?一个办法是让大人切一刀,两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有“偏心”之嫌;另一个方法是如三字经上说的“融四岁,能让梨”,从道德角度讲这是好的,但从法律角度讲还是牺牲了一方利益。倘若引入程序规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姐妹俩谁切都行,但操刀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这个程序规则使得切苹果的人必须把苹果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价值。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办事欲达目的,方法必须正确,程序必须公正。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积习和流弊,大量的行政行为中均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行政许可也不例外。因此,行政程序成为现代行政法关注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就是例证,而我国也正在加快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
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利正确实施的关键。确保程序的正公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体现。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程序。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予受理。有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的内容为“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有三种:(1)核查。(2)上级机关书面查复。(3)听证核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事情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程序。决定程序有三种:一是当场决定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是上级机关决定程序。“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