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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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1)酒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0.5/500克) +销售额×比例税率(20%)
【案例】:粮食白酒生产成本每公斤为1元。销售价格为每 公斤1.5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 000】/(1-20%)
=6 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 = 2300(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6500×17%=1 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4000×(1+5%)+2300】×17%=1 105(元)
几种特殊情况复合计税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3、消费税税目
国际上有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特别消费
税,共设立14个税目,以奢侈品作为征收对象,但不是所有的奢侈品。
(1)烟 (3)化妆品 (5)鞭炮、烟火 (7)汽车轮胎 (9)摩托车 (11)高档手表 (2)酒及酒精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 (8)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2)游艇
备破产。 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 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 企 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合并分析
(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 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 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 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2×0.5+1×1.5×20%=1.3元
【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20%
薯类白酒为15%
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2)烟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每条0.6元 比率税率分为二档: 调拨价格,70元/条以上的卷烟税率是56%, 70元/条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 同时: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例】 如100元一条烟需向国家缴纳消费税为: =100×56%+100×5%+1×0.6 =61.6元。
(13)一次性木质筷子 (14)实木地板 【注】 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是真正的负税人。
4、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我国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三类: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报关环节
比较:消费税 价内税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应税数量×从量定率) ÷ (1-消费比例税率)——复合计证 (3)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消费税计税依据=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增值税计税依据=加工费+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自产自用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进口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注】在确定销售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 费税税目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 定标准换算。
几种特殊情况复合计税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1)未出售而移交他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粮食白酒1吨(2000斤)发
给职工做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问当月应纳的消费 税和增值税销项税是多少? 消费税从量税额=2000斤×0.5=1 000(元)
7.2 )。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 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
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生产者自购原料,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 =56.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 =7.2(万元) 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5)零售金银饰品、钻石、钻石饰品等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
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计征的主要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消费品。
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案例4-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比较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 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 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 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 (增值税不计),企业所得税率25%。
(2)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比例税率)
(3)进口烟、酒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比例税率)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通过缩小计税依据,可达到直接减轻税负的目的。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1)关联企业之间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是依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产品和非产品转让。以达 到双方之间利益的最大化。 2)因为消费税发生于生产领域,而不是流通领域,因 此,企业可将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以低价转移,直接取得节 税利益。 3)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将产品低价转让,销 售部门按市场正常价格出售,不影响增值税,但可节约消费 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
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 000万元×20% +5 000万千克×2×0.5 =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万元×17%=3 400万元。 2)合并后: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246 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 000-246 000 =40 000(元)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直接用于销售;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注】:无论加工成本比自行制造成本高还是低,委 托加工的消费税负都比自行制造的要低。 ——因为自行制造是按照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即:销售额=买价+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如代垫运费、包装费、补贴、违约金等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是一致的。
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2)未出售而移送他用——移送环节
含税价格=不含消费税价格÷(1-消费税率)
另: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增值税与营业税无交叉。。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通常采用:企业合并或分设。 1、合并:是为了延伸生产环节,递延纳税;
当下一个环节消费税率比前一个低时,可以 直接减轻税负。
2、分设:是为了低价转移产品,降低税负。
【案例4-1】
某地区有两家酒厂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适用消费税率20%。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 10%的消费税率。 企业A每年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 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 准
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我国现行有三种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从价定率 (2)从量计征——从量定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注】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因此这里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
A厂税后利润:(900-100-75-82.5-95-489-48.9)
×(1-25%)=7.20(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 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 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0.4×150)/(1-56%)×56% +0.4×150 =480(万元)
【案例4—2】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 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 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 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
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
①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100+75)/(1-30%)×30%×(1+7%+3%) =75+7.5=82.5(万元) ②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 =900×56%+0.4×150-75 =4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900-100-170-480-48)×(1-25%) =76.5(万元)
• 两种情况的比较 •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
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3万元(76.5-
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筹划
第一节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1、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如打高 尔夫球、一次性筷子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 一种商品流转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环节单一 2)税率档次多 3)税负差异大。 【注】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 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筹划分析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 =286 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1000×20%+12×1000×0.5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 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 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 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 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20%=5 0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5 000 =14 0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20%=5 0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 000-5 000=9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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