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纠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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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纠纷管理规定

1、诉讼纠纷管理目标:出现矛盾或纠纷及时协调处理,将矛盾或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确保集团公司不发生冻结账户或划拨资金事件,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集团公司对外信用和声誉。

2、诉讼案件的处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引发诉讼纠纷的工程项目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全权负责牵头处理,并承担责任。

3、若分公司、子公司经理调任,诉讼案件处理按照属人管理的原则(责任期限为:工程保修期满之日起3年),由时任分公司、子公司经理负责牵头处理,并承担责任,现任经理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并承担50%的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工程实际管理因分公司、子公司经理调任产生分离时,若工程合同已按规定经集团公司审查确定该工程出现的责任由现任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承担,工程合同未经集团公司审查的由合同签订时的负责人承担。

4、分公司、子公司或项目部出现诉讼案件,可自行聘

用代理律师处理,但必须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部应做好配合、协助监督工作。

5、分公司、子公司或项目部自行处理的诉讼案件,需要向风险控制部咨询的,风险控制部应按照规定无偿给予答复和配合。

6、分公司、子公司或项目部出现诉讼案件,申请风险控制部处理的,应签订代理协议,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由风险控制部统一开具票据收取。

7、出现诉讼纠纷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出现纠纷要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避免诉讼,减少损失;出现诉讼要将诉讼纠纷化解在账户冻结前,化解在案件执行前,防止冻结、划拨资金事件的发生。

8、风险控制部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诉讼材料传真至分公司、子公司,要求及时处理。

出现保全、冻结账户事件,风险控制部应拿出书面意见通知分公司、子公司,并要求在7日内处理完毕,解冻账户,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征收利息。

出现划拨资金事件,风险控制部应书面通知分公司、子公司和财务部,在7日内归还被划拨的资金。

若分公司、子公司在7日内未及时归还被划拨的资金,财务部在该分公司、子公司已上缴的利润中抵扣被划拨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1)被划拨单位向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被划拨的资金依据,主要包括: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划拨通知书等。

(2)风险控制部收到分公司、子公司申请后,在1个月内对划拨事项和具体款项数额进行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

(3)风险控制部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由董事长审批。

(4)根据董事长审批意见,由财务部具体实施,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

9、分公司、子公司要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工作,出现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纠纷,应积极协调处理,坚决不能出现群体性上访或围堵集团公司事件;因纠纷出现的农民工、材料商等集体上访、围堵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在1日内处理完毕。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所属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商签订协议的管理,每份劳务分包协议和材料协议应在分公司、子公司备案。

(1)在签订协议时,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付款进度应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合理安排劳务费和材料款支付比例。

(2)在日常管理时,分公司、子公司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考勤登记和工资兑付工作,实行实名登记准入制,充分利用电子摄像、指纹考勤等方法,做好农民工出勤登记工作,防止恶意讨薪行为的发生。工资发放时,要尽量将工资直接汇入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委托支付

的方式兑付工资,确保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上,防止资金被截留。

(3)在诉讼管辖权上,要求项目部负责人应极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尽量将管辖权争取到集团公司注册所在地。

11、处罚细则

(1)发生诉讼案件(作为被告),每发生一起,月度考核时每次扣1分。

(2)诉讼案件引发账户被冻结,每出现一起,月度考核时每次扣2分;7个工作日内积极处理并及时解冻或偿还资金的,则扣1分;每超过15个工作日未解冻账户的,月度考核加扣1分。该项可以评为负分。

(3)超过一个月未解冻账户的,除扣分外,同时要求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待岗处理。

(4)三个月内未解冻账户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经理待岗期间内只发基本工资、补贴工资,岗位工资及其他不再补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造成损失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

究决定,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

(5)诉讼案件引发划拨资金,每出现一起,月度考核每次扣3分;7个工作日内积极处理并偿还资金的,则扣1.5分。该项可以评为负分。

(6)资金被划拨后,每超过15个工作日未归还被划拨资金的,月度考核加扣1.5分,该项可以评为负分。

(7)超过15个工作日未归还资金的,除扣分外,同时由财务部从定额上缴中抵扣被划拨资金,同时由分公司、子公司、项目责任人在10日内补足或办理还款手续,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8)因未按规范给付农民工工资或材料商款项造成农民工、材料商围堵、上访等影响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声誉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事件,每发生一起,月度考核每次扣1分;致使集团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月度考核时每次加扣2分,并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9)劳务分包协议或材料采购协议未在分公司、子公

司备案的以及管理不善的,缺一份,月度考核每次扣0.5分。(10)出现诉讼案件或分公司资金被划拨后,分公司责任人处置不力,风险控制部未及时通知分公司、子公司或风险控制部、财务部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完毕,或未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处理,在员工逐月考核时由分管高管对分公司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经理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按员工逐月考核评分标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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