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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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别:管理系

专业: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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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习俗:

中国传统婚礼比较繁琐,早在先秦时代就制订出来,包括如下六个环节,通称“六礼”;“纳采”,即欲与女家结秦晋之好,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家同意后,乃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执,取其顺阴阳往来之义。“问名”,男方家长具书遣使者问女方姓氏,以便卜其吉凶。此礼与纳采一道进行。“纳吉”,纳采、问名后,于祖庙卜之,得其吉兆,乃使人报告女家,决定婚事。也要送雁。“纳征”,即纳聘财,行于纳吉之后,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用玄纁、束帛、俪皮为礼。“请期”,男家于纳征以后,卜婚期,得吉日,又遣使者往女家请期,表示恭谦。女家知阳唱阴和,乃辞之,使者既见女家辞,便将男家所定日期告知。“亲迎”,婿至女家迎其妻以成婚礼(交拜、合卺之礼)。由于风俗习惯的传承性,直到近现代许多地方仍仿古六礼,只不过省其仪文,变其名称而已。

拿湖北来说,在民国时期所编纂的《湖北通志》所记载的婚礼仪节为:欲缔结婚姻,先由媒人传辞,得到女家许可,乃取男女生辰八字令星土推之,审其吉利与否,谓之“合婚”;合婚后选择吉日延媒氏传庚帖为婚据,谓之“鸾书”。男家要送去钗、镯等物,名“压庚”。富裕者还赠以猪肉、酒、果、饼或现金,谓之“下聘”,婚姻定妥;于将娶之前,男

家必具牲醴、茶果及饰等物致女家,谓之“过礼”;于确定婚期后,朊藉巴冶ǜ妫壮啤氨ㄆ凇保患捌冢銮子裥械煅悖鱿裙椋姑磐庖拘赂荆蚋窘话荨⒑馅?/DIV>

《夏口县志》上说:“昏礼大致近古”,说明武汉地区婚礼基本上遵循以上这些仪节,只是因社区环境不同而大同小异。在汉口等地,男女结婚,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因近世文明发达,间有自由结婚者,但不多见。婚礼俗谓纳采为“行茶”,果味虽备,必主以茶和盐,而名之曰“山茗海沙”。茶即“山茗”,盐即“海沙”,取其谐音以寓意婚姻经过山盟海誓,牢不可破。俗语又云:“一片黄茶叶,定倒须弥山。”须弥山为佛教徒心目中的山,它与芥子大小相容自在,融通无碍。此处指以茶叶之微,可以将须弥山镇住,使婚事铁定不变。亲迎时,肩舆以杂色缣缀其上,曰“花花轿”,因此新娘出嫁曰“上花轿”。合卺,谓之“饮交杯酒”。古礼中有三日庙见,近现代人家多无家庙可见,只称“拜堂”,俗曰“见大小”。新妇到时,亲友群相庆贺,言人所不能言,以取笑乐,名曰“闹房”。又三日,双诣妇翁,名曰“回门”。

汉口婚礼给人的印象是“不免于奢僭”,因为大婚之时,无论何人子女,男必色顶补服,女必凤冠蟒袍,奢华程度连古人也望尘莫及。民国以后虽无冠裳品级之冒滥,但服饰奢靡更逾于从前。这恐怕是由于汉口乃明清时代天下四大聚之

一,近代以降又是著名的商业大都会,经济发达,市面繁荣,居民生活竞奢侈的缘故。在这种社会风尚的影响下,汉口人嫁女,只求丰衣足食,皤皤白发也所不计。时人慨叹曰:“习俗如此,内政所以不修。”

黄陂县(今黄陂区)婚礼又有不同于别地者。儿童初生之时,即有媒人前来说媒。如双方面满意,便请媒人饮筵,名曰“呷准酒”,以表示允许之意。随即请命先生择一吉日,摆起筵席。酒足饭饱后将男女生辰书于庚帖之上,彼此各一纸,以为证据,即今之订婚。至结婚之前一二年,男家每逢年节,必须送妆饰品及鱼肉等至女家,名曰“送礼节”。等到男女年龄至二十五、六岁之时,始择期迎娶。娶亲之礼,分“迎亲”、“求亲”两种。“迎亲”为:男家迎以彩轿,除鼓吹以外,媒人须伴新郎一同至女家,先向女家祖宗之座位叩首,然后大张筵席。宴毕,始同新娘及女家媒人、送亲人等,一途而回,“求亲”为:婿偕媒同至女宅,女宅闭门,请知宾(司仪)立于大门左右迎婿。新婿下轿,鼓乐大作,鞭炮齐鸣,烟雾迷漫。要等好半天,女宅才开门纳婿,婿逢门必行跪叩礼,表示为“门下婿”。至堂屋,新婿行拜见岳父岳母礼,地上铺以红毡,毡下必放三角磁瓦等物让新婿跪拜,以此戏弄之;岳父母虽不想让新姑爷难堪,但诸姑伯叔不答应。新婿拜过之后,坐上酒席,喝“三元汤”,取八股时连中三元(解元、会元、状元)之意。汤中三圆,即鱼圆、

肉圆、汤圆。一定要用重油汤圆,内心必重糖,使新婿难于下咽而取笑之。食毕,新娘上轿,婿向花轿躬身而置封条。不论迎亲、求亲,花轿进男家之门,由人将新娘引出,同新郎先向男家之祖宗叩首,名曰拜堂。拜堂礼毕,同入洞房,有坐帐、呷交杯等礼俗。至天将晚,亲戚朋友至新房,新娘对于长辈者叩首,名曰见礼,对于幼辈,亦须送茶送烟。新婚第三天新郎新娘回女家,拜视新娘之父母。三日后,新娘入厨烧火做饭,亦循古礼。

民间有“新婚三日无大小”之谚,是说在婚礼之夜及新婚最初三天里,无论长幼均可戏弄新婚夫妇。由于闹房者多系男方亲友,戏弄对象主要是新娘,故又称“闹新婚”或“耍新妇”。“闹房”之俗,各地有之,雅俗不同,随乡而异。其“文闹”者,淫词戏语信口而出;而“武闹”者则下流动作不堪入目。闹房陋习既含有侮弄新妇的旨趣,就必然有反对这种野蛮行为的举动,故闹房启衅,甚至涉讼之事时有发生。《点石斋画报》报道,光绪年间在武昌汉阳门外筷子街,某甲娶妇,亲友来闹洞房的比较多,十分热闹。其中有位客人竟探手伸入新娘裙底,戏捉“双莲钩”,新娘被纠缠不已,一时性急,用脚一踢,将客人眼睛踢破,争吵起来,翁姑都归咎于客人的轻薄、卤莽,但是无论如何,当时的舆论方面都是偏袒观客的,因为这事被认为一种敬客之礼,越闹得凶,越显得主人的体面。

在一些地方,若办喜事,乞丐也来庆贺。他们来时燃放一挂二五小鞭,一乞丐道吉祥说恭喜,其余皆和之。必为他们设席,席中主人给以酬金,说尽好话,请求他们尽快离去。那酬金算是偿付鞭钱,其数目实际上是乞丐们买鞭钱的数百倍。少不如意,辄倾席毁具,碎碟破碗,直到主家道歉,另外为他们设席才罢休。当然他们还要看主家之境遇,贫穷之家他们是不会去吵闹的。

民国时期有关方面对武汉民事习惯进行了调查,关于婚姻习惯有这样一些情况,顺便介绍如下。

一般订婚习惯,须婚书和聘礼两者俱备。婚书有“草八字”和“庚书”两种。草八字是媒人得到男女两家同意后,先书立八字单,作为彼此允许订婚的凭证。庚书是在订立草八字后或到完婚时,或在某个适当的年节书立的正式庚贴。武汉地区婚姻方式,两家若有了缔结婚姻的意向后,由女家先将草八字送至男家,这个草八字的效力比较薄弱,不足以作为婚约成立的依据,必须定期再另立正式庚书,称为“红庚”,婚约才算完全成立。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仅有草八字不能作为要求履行婚约的证据。但如果草八字由媒妁书立,并已送了聘礼,亦应认为有效婚书。

有因订婚时男女双方均未成年,而预先迎娶,仅举行“便礼”(一种最简省的结婚仪式),并未“圆房”(同宿),嗣后或住夫家或住娘家,没有一定。也有举行便礼后仍由娘家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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