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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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3期2007年3月建囊科学
BUILDINGSCmNCE
V01.23.No.3
M盯.2007
[文章编号】1002.8528(2007)03一0103.04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邱洪兴,曹双寅(东南大学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与加固研究中心,南京210096)
丁国良(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公司,南京210018)
[摘要】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讨论;比较了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价的差别;对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检测、缺陷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损失测算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技术法规
[中图分类号】.ITU71[文献标识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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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质量纠纷越趋普遍,带来了大量涉及诉讼的鉴定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2’3|。
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体现在鉴定的中立性,这有赖于鉴定程序的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客
[收稿日期】2006-03.05
[作者简介】邱洪兴(1962.),男,教授
【联系方式】qillllx@Ⅻ.耐u.cn
观性取决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除了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外,还与技术标准的选用、鉴定的方法有关。针对同一个鉴定客体,选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因而如何根据鉴定的类型,科学地选用合适的技术标准非常重要。由于鉴定的目的不同,司法鉴定的方法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2技术法规的选用
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关诉讼中,司法鉴定大致可以分为施工质量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以及安全事故鉴定等几种类型Ho。针对不同的鉴定类型,应该选择合适的技术法规。
2.1鉴定类型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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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建筑科学第23卷
量存在问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都是由其它问题,如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涉出来。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环境变化对周围临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邻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给索赔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损害程度的鉴定。
当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
2.2各类鉴定适用的技术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1类是规划、勘察、设计规范,用来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第2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第3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4类是管理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适用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鉴定标准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
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应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依据标准。与上面三种情况不同,鉴定的焦点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引起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这需要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所以是否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确定的,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
2.3规范版本
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求,按新规范可能不满足要求。但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
进行一般的可靠性鉴定时,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是现行规范,即鉴定时国家执行的规范,这主要是从保证下一个目标使用期安全使用的角度出发的。而作为司法鉴定,应该采用当时执行的规范。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根据“从轻原则”,应该采用新旧规范中较低的标准。
3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定的区别目前,我国有关工程质量的评定可以归为三类:第1类是对设计图纸的审查;第2类是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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