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国际合作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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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国际合作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法定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2)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3)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4)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6)
第八章城市设计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至规划河惠莞高速,南至规划惠桥快线,西至规划西大道,东至规划
国合二路。规划用地面积443.05公顷。规划配套人口数约
2.14万人。
第二条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仲恺高新区)
(2014-2030)》、《广东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总体规划
(2014-2030年)》(草案)。
第三条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规定强制性内容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
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
者应同时使用。
第四条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关法律、
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定。
第六条本规划由惠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调整,必须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之日起实施。
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发展目标:四大发展目标:
特色型:挖掘依托自身配套、特色资源
生态型:放大生态资源、农业资源效能
智慧型:打造智慧城市系统
示范型:打造潼湖生态智慧区产业示范区
第九条功能定位:以潼湖生态智慧区为发展引擎,以山、水、田、塘、村等生态田园风貌本底为发展特色,以高技术产业集
聚为发展动力,采取引进大型项目“园区定制”模式的发
展思路,打造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和“一半田园、一半产业
“的生态型、智慧型、特色型、示范型国际合作产业综合
园区。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条本规划主要根据道路、河流界线进行本片区的地块(街坊)、细分地块的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由西至东、由北至南。
地块编码由“编制区代码(ZKD)—街坊代码—地块代码”
组成。
第十一条本片区总共分为3个街坊,127个细分地块。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细分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
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依据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及居住用地。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
图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
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
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
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
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本规划对地块所规定的土地使用相容性,是指经惠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H14)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用地为准.这类用地若进
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
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详细规划时统一确定,用地
改造性质应以商住、办公及配套设施为主,鼓励发展公用
事业、商业办公等项目。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八条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规划中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下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的
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所制定的建设
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一条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西大道、惠桥快线和S120,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分图则。
第二十二条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1)城市快速路:惠桥快线、西大道,红线宽30—60米,双向六至八车道;
(2)园区主干道:国和大道、国合一路、国合二路、S120省道,红线宽32—42米,双向四至六车道;
(3)园区次干道:联系各快速路和主干路间的道路,红线宽24米,双向二至四车道;
(4)园区支路:联系各街坊及组团间的道路,红线宽16—24米,双向二至四车道。
第二十三条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向主干路方向延伸8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40米的范围
内,为禁止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
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
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片区内设三处独立占地社会公共停车场,另可结合公共绿地进行布置,主要满足社会公共停车需求,对配建停车
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地块编码为
ZKD-004-41、ZKD-005-02、ZKD-006-10,用地面积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