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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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及冲突的解决
关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意义众说纷纭.我认为所谓个人利益,广义上是指个人主观所能感受到的对其自身有影响力的事物的总和.其中狭义的利益是呈良性的增加状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个人利益.至于公共利益,我觉得是包含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会在下面讨论.
个人利益的分类:
从性质上的不同划分,可分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
物质利益包括:财产、行为、知识产权等.精神利益包括姓名权,荣誉权等.当然,实际中并不好明显的区分他们,往往都是交织在一起的.
还可分为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直接利益是一种现有的、即时的利益.间接利益是一种将来的利益.间接利益依证明力的标准又可分为预期可得利益与不确定利益.预期可得利益是能够被证实将会得到利益.不确定利益是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论题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必要性个人利益与非必要性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一种分法). 所谓必要性个人利益是指作为社会人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所必备的利益,在法律中的表现为人权.它被法律予以确认、保护,而不是被法律创造.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对人权都在法律上予以了确认.根据国家实际情况的不同被确认的范围及保护的力度不尽相同.在民主制发达,个人意识浓重的国家,人权得到了很大力度的保护.而在个人意识低下、对国家主权盲目崇拜、中央权力过分集中的我国来说,人权虽有形而无实.甚至在形上都不完整.(我国虽然有宪法保护人权,但是宪法却不能作为司法审判依据,这便是例证)
必要性的个人利益与法律不是同时产生的,它先于法律.我想这是公理.因为个人先于国家产生.
所谓非必要性利益是指,除必要性利益以外的个人实际享有、预期可得的利益之总和.我觉得公共利益就产生于这种非必要性个人利益,因为我觉得必要性个人利益是不可转让的.且公共利益是一种投资.所以公共利益不可能来自必要性个人利益. 非必要性个人利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都是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而加入到公共利益的方式是---投资.之所以说它是投资是因为我觉得现代公共事务管理的资本------是由个人利益组成.而个人利益的交出的行为本来都存在一定风险,利益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增加的情况则可以适时适地的享受利益.减少或者投资利益消灭则与已投资的利益进行冲抵、抵消.而不可牵连为投入的个人利益.例如,甲主动无偿投入自己的劳动力修桥,修好后没多久被雷劈断了.这是强迫他去做修补工作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共利益的损毁或不能实现目的,也应视为个人利益的风险责任.
但上述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非必要性)无冲突的情况.如果发生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孰轻孰重?孰先孰后?我们下面来讨论:
我看到这样一个概念: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是以个人利益为成本或代价.(百度百科)我觉得这是实际情况,但却是一损招.是少数人的一种侵占行为.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民主制度.民主在我国而言是一句话就能表达的------少数服从多数.之所以说是少数人的侵占,是因为这样的民主制度有这样的可能性.例如,假设有一百人进行民主投票.势力划分是A(40人) B(25人) C(15人) D(20人). A赞成春天耕种.BCD赞成冬天耕种.由此A被否决.后B主张冬天种梅.CD赞成冬天中瓜.B又被否决.最后C主张冬天种冬瓜.D主张冬天种西瓜.C又被否决. 这造成的是D的20人获得了100人的权力从而自身的主张得到了完全满足.
所谓民主,强调的是公民意志得到自由的表达,并且表达的意见得到其他人的尊重.而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则是既不愿被别国嘲笑遗留在专制的落后时代,又不愿放弃强迫别人产生的快感.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满足不了当代社会对于民主自由的需求.它不因继续下去,公民需要更广袤的空间.
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要从利益的权衡方面考虑.我一直很欣赏韩非子所主张的趋利避害的人性.人天生就会对事物进行利害判断.现在很多西方学者也有共鸣------道德荒谬:道德实质
是种经济学: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等等.
仔细琢磨其中不难发现,我们在做任何事的动因都是因为利益驱使的.不惜命跳下水救人,是为了得到被救人的利益或社会给予的利益(物质或者精神的).假如不太会游泳.你就会衡量也许跳下去把人救上来自己起不来怎办?值不值?当你被抢劫,你决定把他需要的东西给他是因为你不想因为不满足他的利益使自己产生更大的利益损失.虽然单看这是一种不利益,但是两种利益比较衡量.相对来说也是一种利益的表现.当然这里面因素是很多的.在这里不展开. 刚刚在我们论述的民主案例中,第一个被否定的那部分人是完全的不利益.他们其实是无动因的,但否定他们的那多数人却不会放弃命令的权力,尽管那多数人不会满足只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多数人行驶权力在于多数人是一种强迫之利益.在于服从义务人是一种被强迫之利益.也就是义务人服从会损失利益,不服从会更多的损失利益.所以权衡之后还是得服从.
我觉得解决方法是:尽可能减少这种被强迫之利益.如果被强迫具有必要性,(我觉得这种必要性是顺序上的必要性,即公共利益的优先)那么在被强迫者履行之后也要对他的利益进行补偿.(以上讨论的利益是非必要性的利益之间的冲突.)
结论:1必要性利益是人之动力的基础.无必要性利益,人之生存尚成问题.不用谈其他.所以必要性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2 在非必要性利益之中,如果公共利益没有必然性的需求,不能侵犯非必要性利益中的其他个人利益. 侵犯过后应当将利益损失恢复到未侵犯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