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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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回购市场的表述,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先购入证券、后出售证券称为为逆回购B.先出售证券、后购回证券称为正回购C.回购利率由中央银行决定D.回购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答案】 C2、(2017年真题)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的是()。
A.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否完备B.评估商业银行的资产及利润增速是否达到监管要求C.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D.评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是否满足监管要求【答案】 B3、(2020年真题)银行对于存在以贷转存、以贷收费和转嫁成本等不规范经营的考评对象,应当在绩效考评时调低()的考评得分。
A.经营效益类指标B.合规经营类指标C.发展转型类指标D.风险管理类指标4、(2017年真题)关于商业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开展保理业务B.参照国际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C.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D.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答案】 B5、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分类错误的是()。
A.根据期限不同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B.根据金融交易合约性质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C.按交易的标的物还可将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D.根据金融产品成交与定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答案】 D6、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而准备的资金是( )。
A.基础货币B.高能货币C.存款准备金D.超额准备金7、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 )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
A.存款B.贷款C.结算D.汇兑【答案】 B8、下列关于违约损失率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考点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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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银行管理》考点习题2016年银行从业《银行管理》考点习题练习是帮助我们巩固知识的最好方法,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银行从业《银行管理》考点习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单选题1.下列( )不属于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点内容。
A.增加服务功能B.提高贷款利率C.创新服务产品D.转变服务方式2.风险因素与风险管理复杂程度的关系是( )。
A.风险因素越多,风险管理就越复杂,难度就越大B.风险管理流程越复杂,则会越有利于减少风险因素C.风险因素考虑得越充分,风险管理就越容易D.风险因素的多少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的相关程度并不大3.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 )类贷款。
A.损失B.次级C.关注D.可疑4.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对其资本净额的( )。
A.30%B.15%C.25%D.10%5.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内义务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称为( )。
A.流程风险B.系统风险C.人员风险D.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6.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下列不属于该部门职责的是( )。
A.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B.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C.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和监测方法以及报告程序D.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7.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的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关于与此相关的有效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之内行为规范,八小时之外的可不用关注B.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C.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D.部门之问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8.下列不属于《关于加大防范操作性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内容的'是( )。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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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授信业务、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全面的指引。
二、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风险管理与控制、业务流程的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政策和监管要求,形成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指引。
1. 客户信用状况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前,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以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以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业务流程的规范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4. 内部审批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决策等环节。
5.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监测。
贷后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三、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个人理解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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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dab585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2c.png)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全⽂)中新⽹7⽉25⽇电 据中国银监会⽹站消息:近⽇,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附后——本⽹注)。
据悉,这是中国银⾏监管部门⾸次对商业银⾏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决定,加⼤银⾏⾃主审贷、⾃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授信⼯作和防范化解信⽤风险必将产⽣积极⽽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商业银⾏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重⼤信贷风险案件,给银⾏业带来了很⼤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作尽职要求和独⽴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责任不清。
因此,银监会颁布《指引》有利于不断提⾼商业银⾏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引导商业银⾏建⽴健康的信贷⽂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
《指引》确⽴了我国商业银⾏授信⼯作尽职的全⾯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格式合同⽂本主要条款提⽰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等,突出了授信⼯作尽职的全⾯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监管的有效做法,引⼊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建⽴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商业银⾏审慎经营,进⼀步完善授信⼯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改)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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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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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https://img.taocdn.com/s3/m/e8a7aae2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4f.png)
第⼆⼗⼀条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业⾦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以及银⾏业⾦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业⾦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银⾏业⾦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的外部审计。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业⾦融机构为实现经营⽬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法,对风险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三)资本充⾜率 资本充⾜率是指银⾏业⾦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率,⽤以衡量其资本充⾜程度。
资本作为⼀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业⾦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是保障银⾏业⾦融机构安全的最后⼀道防线。
资本充⾜程度直接决定银⾏业⾦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
(四)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查审,并进⾏分类,以揭⽰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严密监控,加⼤回收⼒度,减少资产损失。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fec8a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d0.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01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附件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0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5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44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通〔2003〕26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减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标准的通知(银监通〔2003〕39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0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53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监办通〔2004〕136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4〕176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与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0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业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59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华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2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10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01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通知书办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9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36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7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5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6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委托相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4号)附件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4.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6.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8.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9.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10.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12.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16.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20.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2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22.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23.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24.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25.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银发〔2000〕184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8.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501号)30.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33.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35.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38.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39.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4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1.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4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4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47.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48.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4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5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51.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5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5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57.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59.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60.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61.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6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66.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6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6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7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72.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75.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7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8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8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8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8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8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85.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87.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8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8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91.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9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9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交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9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9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9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100.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3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3](https://img.taocdn.com/s3/m/13f5545b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8.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试题库一、单选题1.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不批准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期限是(B)。
A.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B、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C.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D.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2. 下列单位或人员中(D)可以作为保证人。
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B.社会团体C、幼儿园D.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 银行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D)日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A.10B.15C.20D.304.对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进行平级交流的高管人员, 原任职资格(A)。
A.有效B.重新审批C.视具体情况5.同一贷款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C)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A.全部B、物的担保C.物的担保以外D.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6.吴某以其所有的同一财产先后抵押给甲行和乙行,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则在拍卖、变卖吴某所抵押的该财产所得价款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A)。
A.甲先受偿B.乙先受偿C.甲、乙同时受偿7.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后(C)。
A.可以改变土地集体所有B、可以改变土地用途C.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8.在市场准入过程中, 监管当局应对银行机构(C)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A.股东B.理事C.高级管理人员D.监事9.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
A.10亿元B.30亿元C.50亿元D.1亿元10.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B)。
A.10%B.20%C.25 %D.30 %11.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满足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C)。
A.30%B.45%C.60%12. 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A)支行。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787d0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1c.png)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
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
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
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
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
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f527853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a.png)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29•【分类】问答正文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答记者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经银监会第五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颂布实施。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国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指引》?答:颁布实施《指引》的目的是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
当前,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现象,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集团客户众多,这些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一些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
最近,蓝田、银广夏、上海周正毅关联企业、深圳彭海怀兄弟关联企业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充分暴露了商业银行对这些集团客户授信存在较大的风险。
因此,采取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已显得十分紧迫。
问: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内部事务,银监会发布《指引》强化监管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是一种什么关系?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是银监会的职责。
在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时候,银监会颁布实施《指引》,目的是要帮助、促进商业银行从制度建设上去防范各种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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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5•【文号】银监办通[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明确监管信息要求,保证监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报送的数据、管理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机构人员信息(一)具体要求:按照附件一(银监统B017)所列表式报告信息。
(二)报告频率和时限要求:各行应按半年报送机构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于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
二、资本金管理信息(一)主要内容:报告期内资本金和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资本金的管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资本的管理、资本补充计划及资本补充能力。
(二)具体要求:1.从资本金余额、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等方面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2.深入分析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包括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等,并对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测。
3.说明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4.说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
5.详细说明资本补充规划,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包括股东对资本状况的关注程度和提供支持的意愿,以及银行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务工具等方式增加资本的能力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ed506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1•【文号】银监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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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 2007年8月11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80a08aa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21.png)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 )是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起点。
A.产品定位B.目标市场分析C.客户开发D.产品的开发管理【答案】 D2、(2018年真题)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下列不属于合规管理部门职责的是()。
A.作为授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参与对客户授信各环节的评审B.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C.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D.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答案】 A3、(2017年真题)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的是()。
A.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否完备B.评估商业银行的资产及利润增速是否达到监管要求C.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D.评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是否满足监管要求【答案】 B4、(2017年真题)针对资金交易业务操作风险,风险控制措施不包括()。
A.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B.实行个人信贷业务集约化管理C.完善资金营运内部控制D.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答案】 B5、按照()分类,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A.风险事故的来源B.商业银行经营的特征C.风险发生的范围D.诱发风险的原因【答案】 C6、(2019年真题)关于项目融资业务,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项目融资的借款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不能是事业法人B.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C.项目融资的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D.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商业银行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答案】 A7、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be15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02.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225b5356edb6f1aff001f3b.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六月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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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六月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
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当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