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5月16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支持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特种作业人员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本文将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特种作业人员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带来的优惠。
二、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1.优惠对象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特殊环境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矿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林业、海洋等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
2.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1)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减免。
(2)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3)增值税优惠: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提升所需的设备、器材等,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
3.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符合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可享受。
三、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使他们在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2.对我国税收政策的意义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关爱,彰显了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四、如何享受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1.申请流程特种作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指引,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享受。
2.申请条件申请人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材料(1)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明;(2)工资、薪金所得证明;(3)企业所得税优惠所需的相关材料;(4)增值税优惠所需的相关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与评估1.监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1. 引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军事、安全、救援等特殊工作的人员,他们承担着保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激励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2. 适用范围本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军人、武警、消防员、救援人员等。
3. 税收优惠政策3.1 免征个人所得税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作,承担着高风险和高压力的任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杰出贡献。
为了体现对他们的尊重和支持,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殊工作期间所得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2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特种作业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待遇。
为了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降低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3 免征房产税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履行职责,可能需要经常调动工作地点,因此需要购买或租赁住房。
为了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特种作业人员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免征房产税。
3.4 免征车辆购置税特种作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需要使用特种车辆。
为了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特种作业人员购买特种车辆时,免征车辆购置税。
3.5 免征车辆使用税特种作业人员使用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为了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特种作业人员使用特种车辆时,免征车辆使用税。
3.6 免征印花税特种作业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可能需要办理一些特殊手续,为了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殊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3.7 免征继承税和赠与税特种作业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可能面临生命危险,为了对他们的家庭给予更多的保障和支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继承和赠与的财产,免征继承税和赠与税。
4. 申请和认定程序4.1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2 认定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财税字[1994]020号
财税字[1994]020号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是我国财政和税收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文件对于税收政策的执行和财政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进行解读和分析,以期读者能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影响。
首先,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是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针对全国范围内的财政和税收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财政和税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必须依法征收税收,并按照法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文件要求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还对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修订。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细化和优化。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指导,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此外,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税务咨询和指导工作,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发展。
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管理和税收收入划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财政管理责任,加强财政收支的监管和控制,严禁违法举债和挪用财政资金。
同时,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划分税收收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合理分配。
总的来说,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是对财政和税收工作的一项权威性法规,对于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摘要财税201170号为一项财政税务政策文件,旨在规范财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税201170号的背景、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意义。
背景财税201170号是由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
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可以调控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财税201170号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财税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内容财税201170号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1.税收政策调整财税201170号对税收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
该调整主要包括减税、降费、优化税收结构等方面。
通过减轻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就业增长。
2.财政支出管理财税201170号对财政支出进行了规范管理,强调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效益。
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同时,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滥用。
3.税收征管加强财税2011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和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税收政策宣传财税201170号强调税收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税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通过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参与程度,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
影响财税201170号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将产生以下影响:1.促进经济发展财税201170号通过减税和降费等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高了经济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2.优化资源配置财税201170号通过税收结构调整和财政支出管理的改革,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财税201170号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减少了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财税2021年36号文件
财税2021年36号文件《财税2021年36号文件》是指中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财税政策的某一具体文件,下面是一个可能的1000字的中文文本: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发布了《财税2021年36号文件》,以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该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文件明确提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措施,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文件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文件对增值税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为了支持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文件提出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措施。
文件还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以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
文件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改革。
为了减轻普通人的税收负担,文件提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措施。
文件还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以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四,文件对地方税收政策进行了协调。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文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文件还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税收政策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第五,文件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完善。
为了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文件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
文件还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文件还对其他财税政策进行了若干调整。
文件明确规定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文件还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修改,进一步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财税2021年36号文件对财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旨在推动经济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将会进一步取得良好的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一、引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那些从事高风险、高技能工作的人员,如消防员、特警、潜水员等。
由于他们的职业特殊性,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鼓励更多人从事特种作业,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应运而生。
二、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职业性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工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特种作业人员的工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职业风险补偿所得税率优惠: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风险工作,他们所获得的职业风险补偿可以按照较低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2 社会保险费优惠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因此他们的工伤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权益,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还包括以下社会保险费优惠内容:1.工伤保险费减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医疗保险费优惠:特种作业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2.3 职业培训费用扣除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还规定了职业培训费用的扣除政策。
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相关职业培训时,可以将培训费用一定比例地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以减轻他们的培训成本。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特种作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3.1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较高的风险和压力,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特种作业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从而增加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3.2 促进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1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7号28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2021年第21号30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4号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3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38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3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4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财税〔2009〕65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7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财税〔2014〕116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9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9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9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9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9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9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97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9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9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0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10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1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1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0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107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0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09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110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11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1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1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11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119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1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税〔2022〕19号1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12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12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12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1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1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12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130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13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6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2015年第80号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155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5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1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165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166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167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16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169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170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17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7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17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17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7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177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17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专利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专利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关于专利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3年我国确实有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
以下是一些要点和可能包含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享受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具体而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
1.虽然您提供的信息没有直接提到个人转让专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专利等知识产权所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也可能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其他税费优惠:
1.根据“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服务可享受免
税或低税率待遇。
2.在特定情况下,如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也
有可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税收政策随时间和法规调整可能会有所变化,请务必以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要获取最新的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您可以查阅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和操作指引。
同时,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有时会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也需要关注。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税务顾问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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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4
•【文号】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
•【施行日期】2018.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汇编》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我委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现印发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规范适用。
附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本文有删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8月4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1.27•【文号】国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高新技术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有利的发展环境。
首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生产和人才培养等关键领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协同进步,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较于一般企业 25%的税率,显著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税率等相关规定。
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详细说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引言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该文件对某些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本文档将对该文件的内容进行概述和解读,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和理解。
1. 背景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是在中国税收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发布的。
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求,对部分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国税函2009 3号文件便是其中之一。
2. 目的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原有税收政策的执行和适用标准,解决相关税务事项的疑问和问题。
通过该文件的发布,使得纳税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内容概述3.1 税收政策执行细则国税函2009 3号文件首先对一些税收政策的执行细则做了详细说明。
例如,在文件中对不同行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同时,该文件还对税收申报和缴纳程序进行了规范,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3.2 个税计算公式调整该文件还针对个人所得税对应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个税法的要求,国税函2009 3号文件对个税计算公式中的相关参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求,并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跨区域税收协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区域税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文件中明确了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协调原则和方法,并向相关纳税人提供了解决跨区域税收问题的指导。
4. 影响和意义4.1 促进税收合规性通过发布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税务总局为纳税人提供了准确的税收政策解释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这将进一步促进税收合规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
4.2 保障税收公正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的发布对税收的公正性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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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政策,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时,针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负)税治理方法。
一、进料加工税收政策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加工增值及采纳的国产料件实行出口退税或实行免抵退。
即实行“免、抵、退”税收政策:“免”是指出口自产物资免征本环节增值税,“抵”出口耗用的国内进项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退”出口耗用的国内进项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物资应退税额―进口料件保税额
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国内企业即不需要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中,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即暂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加工增值部分实行免税,采纳的国产料件进项税金转入成本。
即“免税不退税”的税收政策,出口物资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出口退税退什么,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差不多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假如出口的是属于免税商品,是不能退税的。
退多少:从一个长远的正常的期间考虑,企业“免抵退”最终退的是:进项-进项税额转出=国内进项-(出口收入-进口料件)x(征税率-退税率)
而两种加工贸易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区不,对企业有何阻碍通过以下实例能够看出:
如某企业一年内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金额为400万人民币,保税金额共88万人民币(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7%、进口关税率为5%),加工后产品出口金额为800万人民币,加工过程中,没有采纳国产料件,增值部分
要紧是依靠先进的加工设备和人员劳动形成的。
生产中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
如采纳进料加工方式,企业在实现出口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加工增值部分的金额х增值税率,即400万х17%=68万元,实现出口后享受到的国家退税金额为出口物资应退税额―进口料件保税额,即800万х13%―88万=16万。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享受到的退税不一致,相差52万,即企业要多付出52万元人民币。
如采纳来料加工方式,国家对进口料件400万元人民币的保税金额同样为88万元人民币,加工增值的400万元人民币部分,国家实行免税即免缴增值税。
实现出口后,因没有交纳增值税,国家也不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
能够看出同样一个加工环节,但采纳的加工贸易方式不同,将产生52万人民币的差额。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物资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要紧有以下一些特征:
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依照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治理
1、实物治理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
◆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
◆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
2、仓库帐簿治理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
◆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不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
◆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
◆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税收治理方式
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要紧有“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治理方法。
“购进法”是在实行人工审核的条件下,为减少作业量而实施的一种简易治理方法;“实耗法”则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进行及时处理,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纳的是“实耗法”。
进料加工业务的涉税单证及其治理
(1)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时的涉税手续
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并依照《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进、出口总值,计算确定打算分配率。
打算分配率=打算进口总值/打算出口总值X100%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料件进口时的涉税手续
生产企业就当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进口料件,依照进口报关
单,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3)退税申报时的涉税手续
生产企业依照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物资退税明细申报表》,就进料加工复出口部分,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4)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其它资料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在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依照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证明》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当月,应如实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料金额等减少进出口金额的信息,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算确定“实际分配率”,对已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抵减打算额”、“进
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打算额”进行调整,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次月,生产企业应依照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金额-其它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它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它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物资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物资所耗用的国内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予退税,计入生产成本。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X (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
来料加工业务的涉税单证及其治理
(1)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依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填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及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
(2)取得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物资复出口并做销售,申请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免税时,必须提供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期限内,并取得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实际已出口物资,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4)取得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现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涉税手续才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