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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

(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

(一)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

(二)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自然分宗的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中予以说明。

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核算,若有超建筑面积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违约金”,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一条用地复核验收划宗及土地面积分摊,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执行。

同一宗地包含房地产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的,若具有独自使用功能、独自使用范围,应按规划功能分区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单独划宗;若确无法单独划宗的,则按混合宗处理,其土地分摊方法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别墅型、联排型和叠排型的单套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和绿化部门确认的该独自使用的土地不是该宗地内小区的公用土地的书面意

见后,方可计入。

第十二条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用地复核验收申请。查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办理的,根据法律文书意见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用地复核验收审核时,建设项目实际用地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以宗地测绘资料为准;

(二)实际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绘成果资料核定;房产测绘资料中确定的不分摊部分以及公共空间、避难层、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等建(构)筑物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三)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和《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杭土资〔2009〕145号)归类。房地产项目中,单套房屋的土地用途参照规划竣工验收用途进行归类,其中物业用房(含物业经营性用房及办公用房)、社区用房和其它设施用房(如电信间、监控室、水泵房等)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商服用地,并在分户电子数据中注记实际用途;

(四)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以及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五)合同特别条款履约情况以负责监管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和其他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建设用地单位实际履行到位的情况核定;

(六)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等合同条款履约情况,以监管部门评价考核意见为准;绿地率以绿化验收文件为准;

(七)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建筑密度、建筑套型比例等其他规划指标,以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指标为准。

第十四条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超批准用地红线、少批多占、擅自联建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存在增加建筑面积等需补办土地有偿手续情形的,应当按国家、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存在违反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特别条款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和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在《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下发前已全部或部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因增加建筑面积、宗地合并等原因需重新进行划宗分摊的,原分摊土地面积不变。

第十六条在2001年底前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但未细分配套用房土地用途的住宅项目,如遇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时,原建设项目的批复方案或规划总平面图明确设有配套用房的,则可按房屋产权证或批复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确定的用途,直接调整原用地复核验收成果,并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多层公寓、公共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专项房等),以及用地审批时明确可按最小产权单元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除此以外的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三类指标”是指撤村建居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和拆复建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引用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局发文件若修订、调整的,以届时新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的通知》(杭土籍〔1998〕335号)、《关于扩大建设用地复核验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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