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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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文件
扬大科技〔2017〕18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 2017年8月11日
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积极争取高级别项目和高水平成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科研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学术论著、获奖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及团队立项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原则上是以扬州大学为承担(完成)单位的项目或成果。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四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承担(牵头)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负责人)的国家级项目(课题),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1.国家级项目A类: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大项目)等,每项奖励12万元。
2.国家级项目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
(1)主要指:国家基金重大项目下设课题、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集成)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
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项目及其它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15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青年科学家项目(150万元以上)等,每项奖励8万元。
3.国家级项目C类: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资助期为4年)、国家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下设的一级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150万元以下8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青年科学家项目(150万以下)、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4万元。
4.国家级项目D类: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资助期为2年)、资助强度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合作交流和会议培训类项目除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80万元以下)、江苏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2万元。
5.国家级项目E类:天元基金、理论物理专项基金和应急管理等小额资助项目、合作交流和会议培训类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下设子课题(承担人个人所得经费在5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子课题(承担人个人所得经费在50万元以上)、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等,每项奖励0.5万元。
同一项目中同一人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担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参照国家级项目B类奖励,担任岗位科学家参照国家级项目C类奖励(一个任职期限只奖一次)。
第五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立项当年项目承担单位由外单
(2)主要指:国家基金重大项目下设课题、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集成)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
位变更为扬州大学且科研经费全额转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参照第四条标准奖励。
第六条只立项而无经费到帐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章科技论著类成果奖励
第七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学校给予奖励:
1.在《SCIENCE》、《NATURE》、《CELL》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2.SCI IF≥20.0 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0>SCI IF ≥10.0 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自然指数(Nature Index)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
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入选ESI数据库高被引论文的,每篇再奖励1万元(只奖一次);
论文分区根据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划分;论文奖励以检索结果为依据,对检索结果有争议的,可向检索单位申诉,提供相应检索证明。
第八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且第一作者单位在《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 简称:SCD)国内期刊、《扬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第九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以扬州大学为非通讯、非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论文,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十条以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为第一通讯且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按第七条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以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Article、Review、Letter),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以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为非通讯、非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SCI收录的论文,按第七条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主编署名单位,且未得到学校出版资金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0万元。学术性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著作等,每部奖励0.5万元。
第四章科研成果获奖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省(部)和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学校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20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10万元、4万元。
3.获厅(局)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4.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分别奖励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项目金奖、省专利项目优秀奖分别奖励专利权人4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扬州大学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奖(限前4名完成单位)及省(部)级一等奖(限前2名完成单位),按我校完成单位排名顺序及完成人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单位奖励标准折算办法:我校完成单位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单位奖励标准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