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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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司法实践中适用抢劫罪时,对“暴力”的认定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定性的问题在理论界都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抢劫罪中“暴力致人死亡”情形的司法认定作以深入研究。抢劫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在对其认定时必须合理、准确地把握立法意旨,做到罪刑相当,法当其罪。

【关键词】抢劫罪;暴力行为;暴力致人死亡;司法认定

自建国以来,在我国发生的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罪一直是发案率最高的一类犯罪。因此,同侵犯财产犯罪作斗争,切实保护公民公私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我国刑法面临的艰巨任务。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罪首先规定了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司法实践中抢劫的行为过程中未达到强行取得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的程度以及实施暴力的目的,都影响着对该行为的定性、定罪、量刑。

一、暴力的含义及其范围

暴力,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实施的拥有较强攻击性的行为。根据暴力实施的对象划分,可以划分为对人身的暴力和财产暴力。《现代汉语词典》针对暴力也给出了专业的诠释。暴力是强制武力和力量的统称,其次也可以指代国家权力的强制力量。由于法律范围内的指代对象是自然人,国家强制力量不包含在内,因此在刑法中指代的暴力一词的解释就只能是第一种情况。在国外的刑法体系里,暴行罪实际上指的就是暴力犯罪,它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未导致对方受伤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刑法里,暴行这个概念出现的较为普遍,虽说有多重词义,然而不论何种释义,非法运用强制力量是其共同点。我们从词语运用的规则来分析,可将暴行在不同条件、环境以及场合中理解为暴行和暴力行为。由此可以得知,刑法中的暴力概念指的是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有形力量和物理力。

二﹑抢劫中的“暴力致人死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实施抢劫导致受害对象重伤、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此,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抢劫罪的“暴力致人死亡”的涵盖范围只能是过失导致受害对象死亡,故意杀人,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都不能包含在内。理由如下:

(一)刑法中的“暴力”和我们一般理解的“暴力”有所差异,暴力的程度还不能够直接确定为故意杀人

在我国的刑法中,针对暴力的规定较多,其程度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针对

婚姻暴力的说法,这里的暴力显然不能上升到故意杀人的程度,若一味的认为故意杀人概念包含在内,则不仅会影响定性,严重的还会使得本身改判重罪的而得到轻判。

(二)为了抢夺他人财物实施的故意杀人和通常意义上的抢劫存在本质的差异

抢劫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侵犯,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则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主次之分在法条章节的位置安排中也能够准确体现。显而易见的,刑法中的犯罪定性的主要依据是主要客体的性质,抢劫罪在侵犯财产罪的内容中,因此主要客体就是财产权。而财产权和生命权的比较中,很明显生命权又高于财产权。一般来说,在财产与生命两者间进行选择,人们通常会倾向于生命,在法律的体系中,人的生命权也是最高级别的,因此维护人们的生命权是首要重点。在抢劫行为中,故意杀人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此时主要客体就变成了生命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也会相应变化。因此,抢劫实施故意杀人依旧判定为抢劫罪是完全错误的。犯罪的目的并不能够唯一决定罪责的性质,当行为已经超越目的行为,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时,继续坚持以犯罪目的定罪,就会打破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

(三)在刑法针对抢劫罪的描述中,虽说没有对“致人死亡”局限为过失进行明确规定,但这也不能说明包含故意致人死亡

在刑法分则里,很多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没有进行清晰的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刑法原则等要素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未对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进行清晰的说明,然而,故意伤害导致对象死亡是过失致死这一认识,在刑法界已经是统一的认识了。

(四)就算将抢劫行为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确定为抢劫罪,按照法定刑没有纵轻犯罪,也无法判断其认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罪名概括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本质和行为特征,是犯罪性质的具体反映,本身拥有评价的作用。在抢劫罪和杀人罪中,犯罪的本质分别是劫财和杀人,明显杀人行为比劫财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如果把抢劫中的故意杀人定性为抢劫罪则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行为的本质。虽然刑事处罚上不能体现出差异,但失去了刑法的社会价值。只有定罪准确才能做到真正的罪罚相当,罚当其罪,充分表现刑法的正义性。

(五)将抢劫行为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划等号,将前者认为是抢劫罪的从属行为,混淆了两罪的概念

如此一来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认为财产权在生命权之上,法律首要保护的权利是财产权。这是错误的做法,也是不具备可行性的。不论是抢劫罪还是故

意杀人罪,虽说它们都有暴力行为,这是其共同点,但都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且暴力的性质和危害是有本质差异的。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对他人生命权的剥夺,罪名的成立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没有影响上的联系;抢劫罪则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抢夺他人财物而实施的威胁和制止反抗的行为,不含故意杀人行为。

三、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

综上所述,在抢劫行为实施前后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区分下列情况:

为了抢夺他人财物,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杀人动机为获取财物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抢劫罪。

实施抢劫后,为毁灭证据逃避追捕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包括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外因素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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