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法论文
劳动法论文劳动法论文(500字)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法的产生背景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逐渐集中于工厂和企业中,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廉,工时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苦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再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给付的报酬,还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间接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不仅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双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
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总之,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准则。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动法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劳动法案例论文
劳动法案例论文劳动法案例论文案例分析3:2007年2月4日,张某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在一家公司找到工作,并与该公司口头商定:张某的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钱。
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因为交通不便,本人年龄已大,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结清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纠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字数2000~3000字。
答:(1)不合法,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优势和现今就业难的状况,通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用人单位也借此逃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为按该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的,存在以下法律后果:一、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其不按本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劳动法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法律适用范围、法律冲突、法律解释等。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力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等原因,劳动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现状1.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劳动法适用范围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对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案件中难以界定。
2. 法律冲突现象严重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困扰,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3. 法律解释不一致由于法律解释主体不同,导致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异。
这种不一致的法律解释,使得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
4. 执法部门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执法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也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三、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因1. 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立法理念的滞后等原因,导致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为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空间。
2. 执法部门执行不力部分执法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也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3.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了解不够,维权意识不足,导致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无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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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篇一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历史性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并将永远存在,这是一个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得出的经验性结论,也是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劳动法肩负着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矛盾而阻挠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
对于“资本”与“劳动”这一对似乎明显对立的概念,在立法时应该如何拿捏,从而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一道历史性难题。
从劳动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着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本身之间的两难选择。
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关系。
但是,与货币、土地等经济要素不同,劳动力经济要素“天然地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无论以何种形态存在,也无论存在于何种时空,都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领域的立法之所以复杂,原因就在于:作为经济要素,劳动力资源应当服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劳动市场的规则应当以效率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人,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应当享有人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法律应当保证这些基本人权的实现以实现社会公正。
劳动力生产要素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使得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那样不可分离。
面对“经济效率”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似乎对立的概念,立法者面临着“效率”与“公正”的价值选择。
从资本角度看,劳动立法面临着对企业营利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权衡。
一般认为,保障雇员(职工)利益是公司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
但是,承担保障劳权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的关键问题是: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如何不影响企业的营利本质。
从政府角度看,市场经济劳动法面临着放权与限权、干预与放任的两难选择。
劳动法法学论文
劳动法法学论⽂ 在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定位是⼀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常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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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学论⽂篇⼀ 摘要:《劳动合同法》极⼤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现实意义[1]。
在传统意义上,同⼀时间内⼀个劳动者只能与⼀个⽤⼈单位的⽣产资料相结合,从⽽只形成⼀个劳动关系。
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标准劳动关系⼤量存在。
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本⽂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 近年来由于不少劳动者随意“跳槽”违约,⼜由于部分⽤⼈单位乱招乱聘违法,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过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危害越来越⼤,必须引起⾼度重视[2]。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与另⼀⽤⼈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只要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劳动未给本单位的⼯作造成“严重”影响,⽤⼈单位也未明确要求其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存在的。
⾃2010年9⽉14⽇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下岗待岗⼈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员,因与新的⽤⼈单位发⽣⽤⼯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法案例分析论文
劳动法案例分析论文案例介绍庆阳人小张是陇东学院大二的在读学生。
利用暑期在家这段时间,小张希望做点兼职工作,以便赚取零花钱和丰富社会经验。
经过努力,小张很快在庆阳市某超市找到了一份兼职促销员的工作。
超市方和小张约定:试用期两周,每天工作三小时,工资每周一结,试用期工资150元,为转正后工资的一半。
小张在该超市做了三周的促销工作,但超市却一直拖着没有发工资。
小张在咨询学校法学院任课老师后,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需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大学生赚取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侵权现象时而发生。
从案例中来看,本案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正好符合这一特点。
在小张与超市方的约定中,有这样一个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超市与小张却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试用期的工资也就缺乏效力。
所以,前两周的工资也应与正常工资标准一样。
工资每周一结,一周的转正工资为其约定试用期工资的两倍,也就是每周300元,三周均按转正工资来算的话,总共900元。
所以应该及时与超市沟通,索要个人的工资。
如果无法进行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非全日制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
小张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可提起民事诉讼。
这个案件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其约定中一些违反法律的事项。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说,并不能订立试用期。
在这种较短时间的兼职问题上,如果订立试用期,那么就使得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收到一定损害,毕竟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常工资标准。
所以,在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协议过程中,是否订立了试用期,如果订立要及时予以修正。
由于人们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确实在这一方面有所疏忽。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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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
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
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
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 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
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
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劳动法》小论文
《劳动法》小论文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一,劳动法的历史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法毕业论文
劳动法毕业论文劳动法毕业论文引言:劳动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涉及到人们的工作、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当今社会,劳动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法的相关议题,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进行深入分析。
1.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劳动者面临着诸多不公平待遇和剥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简单规定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2.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其中,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安全健康原则等是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 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工资福利是劳动者的直接利益,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闲的重要制度。
劳动保护则是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劳动争议解决则是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4. 劳动法的实施与挑战劳动法的实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次,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此外,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也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5. 劳动法的国际比较劳动法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劳动法的保护力度相对较高,劳动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劳动法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劳动者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境。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
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
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
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
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
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
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
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
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法律论文
劳动法律论文劳动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反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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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论文范文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思考【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源于人力资管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影响力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本文就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管原理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深入简出的分析探索,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管管理;新劳动法;企业;影响及对策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也对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很深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是新的挑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必将进行新的变革。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1.对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影响。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进行关乎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平等对话并讨论商定,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制定。
这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扩大,对劳动者在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这对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民主性要求。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通过硬性规定强制缔约和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使企业和劳动者主动签订合同来进行权益保障,并且还明确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长期化导向。
这使得企业在招聘新进员工时,需要更加严谨的甄别更符合企业发展的人才,试用期也变得尤为重要,对于人才的招聘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招聘时和试用期确认好人员是否合适公司发展,不然后期将面临多方面的损失。
3.对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长期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一般可以多次签订一到两年的短期合同灵活掌握不续签合同的权利,续签合同也作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的一项措施。
劳动法学研究论文
劳动法学研究论文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学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学研究论文篇一[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达一世纪的过程。
文章就进行阐述。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期限;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劳动法的产生及其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达一个世纪的过程。
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始了立法保护劳动的探索;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第617条至第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1900年比利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合同法;1910年法国《劳动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体系完备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博弈均衡的法律手段。
劳资双方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劳资关系本就是既合作又对立的关系,但是,劳资双方利益都受法律保护。
如果把这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看成是敌对的话,在法律上就会采用处理敌对阶级之间矛盾的方法,最终就会不可避免地爆发工人运动乃至战争;如果把这种利益的冲突看成不是敌对的话,那么就是以实现双方力量均衡的方式,通过法律来调整双方利益的冲突,协调矛盾,既使资方满意,又使劳方利益受到保护。
于是,劳动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是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合法利益冲突’关系的法律手段,是旨在建立协调的、平衡的劳资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①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一)劳动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限制1.契约自由的假设、条件及其失败古典经济学自由经济假设市场是进行资源配置的最好方式,市场主体是平等、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通过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可以使得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些假设前提下,私人领域中的分散决策成为最优,无需政府干预;意思自治是市场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一、背景和问题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代大学生已经越来越多地参加到劳动市场中。
然而,就在大学生劳动参与以及创业初期阶段,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往往受到了侵犯。
比如,部分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设置低工资、加班不加薪,或是在劳动条件、保险退休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
因此,如何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二、影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因素根据大量文献研究和调查数据,我们总结了影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用人机制和社会心态2.大学生劳动价值认知不足3.人事制度不完善三、解决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的策略基于以上因素,我们提出以下策略以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1.推进企业用人机制改革,鼓励诚信招聘,减少低薪招聘2.提高大学生的劳动价值认知,激发其投身于劳动市场的积极性3.完善人事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保障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具体实施中,我们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及推进企业和社会意识的改变,从而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
四、结论和建议尽管现实中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以及实际案例的研究分析,给出了一些可行的策略指导。
因此,我们建议在实际推进过程中,要重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舆论引导,以良好的政策法规和社会认知为保障,让大学生在参与劳动市场时可以得到公平、平等的待遇。
特殊场合1:大学生劳动权益在外卖平台中的保护外卖平台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大学生的兼职工作选择。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一些外卖平台会存在加班不加薪、骑行安全问题、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
在针对这种特殊场合时,我们建议增加以下条款加强保障:1.加强外卖平台的监管,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保证大学生在工作安全方面的保障。
2.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应当采取合理的安排,避免大学生因工作导致学业和身体受到影响。
3.外卖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劳动法论文要求及题目[五篇模版]
劳动法论文要求及题目[五篇模版]第一篇:劳动法论文要求及题目劳动法论文要求大家好:《劳动法》论文于18周周2上午第一大节在图新楼414上交。
论文参考其他课程论文要求,要有封皮,注明姓名、学号等;字数在4000字左右,农大信纸。
另附参考题目word版,共有一下156个参考题目,最好不要写同样的题目。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论文题目1、论劳动法的功能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劳动法的特点4、试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5、论劳动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6、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8、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思考9、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10、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11、论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效力12、“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意义1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14、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15、论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17、劳动法调整之下的惩戒制度设计18、论劳动法中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19、论劳动法上的权利救济20、劳动法律援助制度探讨21、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22、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23、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比较2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25、论和谐视角下的劳动关系26、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机制27、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28、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征和方法29、论劳动关系的社会性特征30、论劳动法律关系31、试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32、“用人单位”资格探讨33、“劳动者”资格探讨3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35、劳动纪律合法性标准探讨3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38、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39、劳动者权利能力的法理思辩 40、劳动者行为能力的法理思辩41、论劳动者的权利本位42、劳动者分层保护机制研究43、职工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44、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5、职场性骚扰探讨46、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47、论职业安定权48、完善劳动安全权的若干建议49、反强迫劳动制度的立法建议50、“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51、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53、关于我国集体谈判权保障的立法思考54、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55、论非标准劳动关系56、劳动派遣及其法律规制57、劳动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58、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研究59、劳动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60、劳动派遣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61、劳动派遣中的解雇保护与退回机制研究 62、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63、论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64、论我国就业促进机制的构建 65、论公平就业的基本内涵66、论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 67、论我国促进就业的措施68、反就业歧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69、浅析我国的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70、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71、论当前职业介绍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72、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73、关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建议74、论我国再就业工作的途径与措施75、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分析76、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77、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8、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研究 79、论无效劳动合同80、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81、浅谈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82、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83、论劳动合同的变更84、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研究85、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86、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87、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8、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思考89、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法律思考90、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91、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的研究——《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评析 92、试用期的劳动法律问题93、论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94、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9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问题96、论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97、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98、完善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思考 99、中国劳动基准评析100、论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 101、论工资的法律保障与监督 102、论工资保护制度 103、论工资优先权保护104、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制度探讨 105、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刍议106、论劳动争议程序的弊端及改革 107、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探析108、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109、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110、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社会化的可行性分析 111、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112、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除外规定的研究 113、构建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考114、试论劳动监察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115、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116、浅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117、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118、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119、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问题研究 120、社会保险基金筹措中的问题及对策12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122、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123、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12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125、论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126、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127、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128、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29、完善工伤法律救济程序的建议 130、我国的工伤补偿制度研究131、我国“工伤责任竞合”的制度探析 132、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13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134、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障机制研究135、解析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36、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37、论政府在弱势群体保护中的作用138、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探析139、城市流浪者的成因及法律救济问题 140、残疾人的的社会救助问题初探14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14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制度缺陷及解决 143、论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律的完善144、劳动就业政策的国际比较145、论国外政府的再就业政策 146、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147、浅谈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的影响148、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149、WTO对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影响150、WTO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151、WTO与我国劳动标准立法 152、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3、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4、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5、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6、国外的就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二篇:《劳动法》论文题目《劳动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案例分析1: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论文1000字
劳动法论文1000字篇一:劳动法(论文题目)劳动法一、论文题目(在以下论题中任选一题):1. 论我国的劳动权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3. 劳动法的作用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10.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11.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12.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13.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14. 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15.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16. 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17.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18. 论职工参与权19. 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20. 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21.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二、论文写作要求1.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论文。
2.论文的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的文献资料。
3.最终提交的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
(2)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1500~20xx 字左右。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4)独立完成,雷同文章按零分记。
(5)论文要求用方格信件纸手写上交。
(6)在论文首页的右上角写清中心、科目、姓名、学号。
考试时交给班主任篇二:劳动法论文劳动人民浅析劳动法内容提要: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进大学校园,走上学习之路。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学生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各种兼职、实习机会层出不穷,但是种种劳动问题也随之出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作为从事劳动的一方,大学生享有的劳动权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
首先,大学生在兼职、实习中常常遇到违法违规行为,如“黑心厂家”未经正规程序录用,劳动报酬过低等问题,这些都给大学生带来了经济负担和身心压力;其次,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危险,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显然,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平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个人而言,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对于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个人成长、增强就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一、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加大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出台合法法律,制定相关劳动政策来创造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法保障体系。
二、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深大学生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了解。
三、建立劳动法律支持机构:国家或相关社会团体建立大学生劳动法律支持机构,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大学生提供辩诉和法律援助,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
四、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对于大学生工作过程中遭受不合理的待遇和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及时对于相关纠纷进行处理。
四、结语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个人生活、学业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都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各个领域。
大学生作为一支重要的创新力量,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小论文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关于加班的问题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我们工作后由于工作多,肯定要加班,加班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收取加班费(二)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现在有很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我们毕业工作后,随着我们工作经验的积累,或者自己的专业和工作不协调,企业可能会变更我们的工作内容,我们要注意到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和我们协商一致。
五、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我们毕业后选择的工作可能并不适合,用人单位若想接触和我们的劳动合同,应该与我们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后,要终止和女职工的合同,这都是违反本法的规定的。
作为女生,我们可能会遇到这些不平等的待遇,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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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临时工问题的思考学号090102080 09法2 刘振达摘要:新《合同法》颁布之后临时工问题仍然存在于社会中。
加强对临时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保护劳动弱势群体的宗旨,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临时工《劳动法》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农民工进城务工,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参加暑期工,下岗工人去做临时工的现象比较普遍。
与此同时,临时工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
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临时工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临时工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
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临时工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
并且存在着同工不酬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临时工不享受相关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诸多问题。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2)临时工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
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
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
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临时工维权比例只占10%旧1。
(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
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
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临时工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临时工劳动纠纷的解决。
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临时工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
(4)缺乏相关部门适当的指导与帮助。
目前,很难有相关的组织和部门涉及到相关领域就造成了对临时工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二临时工的实质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国有企业的临时工按照1989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H管理.私营企业的员工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并未单列临时工的管理.而是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台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时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台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办法办理。
““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
“可以看出.临时工本应是短期、临时性工作.其管理办法参照合同制工人执行。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先意义上的临时工也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的,只是在身份、待遇上与正式员工有所差别。
实旋《劳动法》以后.企业以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来明确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问长短,打破了临时工和正式工的界限。
但现实中,如同本案例所述.许多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均为劳务工的代名词。
这样.企业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必给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时更换员工。
这些临时工“可能长期在同一家企业.干着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甚至更辛苦的工作.却只能得到较低、较不稳定的劳动报酬。
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是.把临时工界定为劳务工,符合现实情况吗?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以从属关系来认定《劳动法》明确要求.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成为两者从属关系的标志。
然而很多企业与个人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并未签订劳动台同。
这样.劳动台同就不能有效地作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依据。
那么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从属关系.就只能依据劳动者对工作行为的自行支配程度来判定我个人认为只要临时工在同一企业工作较长时间同时企业并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同该员工不是劳动关系就应该本着保护临时工的原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享受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这样规定有助于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临时工应该享受福利待遇的法律依据临时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
自《劳动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
不过,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临时工、正式工的概念仍然根深蒂固;现实生活中,临时工也仍然普遍存在。
由于不少用人单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临时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更加让人遗憾的是,不少临时工也自认为低人一等,甘心接受区别待遇,对合法权益视而不见。
临时工,其实已经不是临时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走出误区,大胆维权。
不少临时工以为,《劳动法》只是保护正式工的,临时工游离于法律之外。
于是,他们不关心《劳动法》,不学习《劳动法》,自然也就不了解《劳动法》。
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或者茫然不知,或者手足无措,不懂得、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0月9日《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据此不难看出,正式工是劳动者,临时工也是劳动者,在《劳动法》的范畴内,他们之间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而无高低贵贱之别。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后,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与临时工建立劳动关系。
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临时工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临时工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临时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既然是临时聘用人员,不签劳动合同也似乎顺理成章。
基于这样的误解,用人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没有合同期限的约束,一些老板便以为,对于临时工可以任意辞退;~些临时工也觉得,老板可以随时炒鱿鱼,一旦接到老板的辞退令,他们即便对工作岗位十分留恋,也不做任何抗争,而是乖乖地卷铺盖走人。
其实,没有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将临时工辞退。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是对临时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该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但要提前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而且,在工作时段内,临时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目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工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临时工”就变成了“正式工”。
正式工遭遇工伤,将得到工伤保险补偿;临时工遭遇工伤,更多的情况下是自认倒霉。
临时工与正式工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厚此薄彼呢?造成这种现状并不是法律的过错,而是用人单位逃避义务,临时工不知维权所致。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给予临时工的待遇普遍较低,相关的社会保险基本免谈,而临时工也往往安于现状,以致大多数临时工都习惯性地以为:遭遇工伤,只能自己掏腰包。
临时工的上述观念,勿庸置疑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临时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临时工遭遇工伤事故时,临时工的工伤保险补偿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一般会得到保障。
但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临时工的工伤保险补偿是否就“打了水漂”呢?当然不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就由用人单位自己为临时工的工伤买单。
临时工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回答是肯定的。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健全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不过,现实生活中,临时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是普遍现象。
当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怎么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应,有的忍气吞声,有的奋起维权。
令人高兴的是,愈来愈多的临时工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10年前,梁某与某县福利院签订了《福利院雇请临时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此后,梁某在福利院~干就是10年,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2005年底,福利院发给梁某4000元经济补偿金后,将她解雇了。
梁某多次要求福利院为自己补办养老保险等手续,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梁某的请求,裁决由福利院为梁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仲裁决定书送达后,福利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梁某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福利院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四对临时工问题的几点想法临时工本是一个历史名词本应该随着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彻底消失,但在现实中仍然有着较突出的问题出现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普法工作没有真正走到基层,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不了解法律不能真正运用法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普法工作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二;没有真正帮助弱势群体的机构因此我认为应该设立援助机构帮助临时工同企业谈判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