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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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30•【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议案。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在2007年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09年正式列入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制定项目。

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2007年9月,财经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重点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遏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和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

2008年12 月至2009年3月,财经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听取了市经委立法起草情况介绍。

2009年4月,《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财经工作委员会参与了市政府法制办在镇海、鄞州、余姚、北仑的立法调研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座谈,听取了发改、建设、统计、财政、科技、农业、环保、质监、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和用能企业的意见,期间,还多次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研究沟通。

6月1日市政府召开第 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6月4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确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持续有效供给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同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宁波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宁波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宁波能源管理体系标准1. 引言宁波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能源消费和供应中心,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宁波市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该标准旨在规范企业和组织的能源管理行为,通过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实现宁波市的节能减排目标。

2. 标准制定宁波市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由宁波市政府主导制定的。

制定过程包括以下步骤:2.1 研究和调研宁波市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研究和调研,了解国内外现有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并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2.2 制定草案根据研究和调研结果,制定初步草案。

草案包括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符合性要求等内容。

2.3 征求意见将草案公开征求相关企业、组织以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专家论证和公众讨论,进一步完善标准。

2.4 审定发布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由宁波市政府审定并发布正式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3. 标准内容3.1 适用范围宁波能源管理体系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组织,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建筑、政府机关等。

3.2 术语和定义标准中明确了一些重要术语的定义,以确保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应用。

例如,“能源管理”被定义为通过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效率等手段来达到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的目标。

3.3 符合性要求标准规定了企业和组织需要满足的符合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立能源管理职责,并指派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能源管理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进行能源消耗的监测与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建立节约能源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并培训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能源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与供应商合作,优选节能产品和服务;•定期向宁波市政府报告能源管理情况等。

4. 执行效果4.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宁波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执行,使企业和组织更加关注能源消耗和利用效率。

通过监测、分析和改进,实现了能源利用的最佳化,降低了生产成本,并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甬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宁波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精神,现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承担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制订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时跟踪了解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做好节能形势预测分析,并就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

(三)研究制订全市节能目标责任及评价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年度节能工作考核指标,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建议。

(四)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节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

(五)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及评价考核。

(六)组织开展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市内外合作与交流。

(七)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动态,认真做好节能工作经验总结和推广,办好《节能情况交流简报》。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经委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贯彻征文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经委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贯彻征文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经委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贯彻征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甬节能办[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波市经委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贯彻征文活动的通知(甬节能办〔2010〕3号)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二区一岛经发局,市级主要涉能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全面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推动全民节能工作,营造良好节能氛围,我市将在宁波日报上刊登以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为主题的节能专题文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文主要内容围绕《条例》内容,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实际,提出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节能、提升节能工作水平的举措。

二、征文要求1、各县(市、区)和部门提供文章不少于附表中所列数量;2、重点用能单位征文由各县(市、区)和部门负责通知落实和收集,统一上报;3、征文格式以论述为主,要求观点鲜明、内容精炼、重点突出,字数在500至1000字左右,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

4、各县(市、区)和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并于2010年3月1日前统一上报市节能办。

联系人:章文斌储昭节联系电话(传真):87275074邮箱:*************,**************.cn附件:《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贯彻征文计划表(略)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甬政发[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

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我市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临港重化工业迅速崛起,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能耗强度逐年上升;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工作任重而道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把节能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强化管理为主要抓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抓点促面,节存量限增量,奖节罚超,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和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工作格局,积极营造有利于节能的良好氛围,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实施日期】2021.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甬政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日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全市节能攻坚工作,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动态管理和预警调控,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千名干部(专家)进千家企业”节能专项行动。

特制订方案如下:一、目的意义当前,我市节能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正处于决战攻坚的关键阶段。

深入组织开展节能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节能降耗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完成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发挥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快、重、准、实”的要求,全力组织开展好全市节能专项行动,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二、活动时间安排节能专项行动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7月~2011年2月。

具体安排:(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8月中旬):各地、各相关部门成立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形成工作网络,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中旬~12月底):全面组织开展各项节能专项活动,切实加强节能目标动态监管、跟踪管理、督促检查;深入企业基层一线,主动倾听企业呼声、帮助解决企业突出困难,促进企业节能目标的完成;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广泛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节能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甬政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3〕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以上(扣除国家单列项目能耗、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9000吨、8000吨、8000吨、500吨。

节能减排降碳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为契机,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建立高耗低效整治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推进达标提升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甬政办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去年底,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16.2%左右,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大型重化工业项目相继投产和达产、全社会用能持续大幅增长等因素影响,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0%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国内有关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涉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相关节能工作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了法律调整范围和监督主体,对加快全面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贯工作,确保《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顺利实施,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顺利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节能宣传月节能知识测试

节能宣传月节能知识测试

节能宣传月节能知识测试1.《党章》明确,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单选题] *A.绿色(正确答案)B.节能C.低碳2.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第()天为“全国低碳日”。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市夏季使用空调制冷,公共建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 )度;我市冬季使用空调采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摄氏( )度。

[单选题] *A.24、16B. 24、18C. 26、18(正确答案)4.202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日期是()。

[单选题] *A.2021年8月1日-8月7日B.2021年8月8日-8月14日C.2021年8月23日-8月29日(正确答案)5.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的消费方式。

[单选题] *A.节约型(正确答案)B.循环型C.清洁型6.2021年全国低碳日是()。

[单选题] *A . 8月25日(正确答案)B.8月26日C.8月27日7.《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单选题] *A.14次B.15次(正确答案)C.16次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将年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和年耗电( )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列为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

[单选题] *A.5000,500B.3000,500C.3000,300(正确答案)9、在自然界中取得的未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能源,称之为一次性能源,如()、原油、天然气、水能、风能、地热等。

[单选题] *A.原煤(正确答案)B.电力C.焦炭10、《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 ( )。

[单选题] *A.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正确答案) B.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C.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11. 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甬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我市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67号)精神,现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环保局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成员单位履行市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排办)的各项职责,组织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各项工作。

(一)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日常工作。

根据市领导小组和国家、省污染减排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二)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相关的对策建议,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五)负责与国家、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及市级有关单位的协调,共同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

(六)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七)牵头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绩效。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15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9.12.30【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1.19【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与开发并举。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甬政办发[2010]240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加强动态跟踪,及时预警调控,确保完成全市2010年度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甬政发〔2010〕47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42号)、《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有序用电工作力度遏制用电过快增长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是全市应对2010年严峻的节能工作形势,确保完成全年和“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一项具体措施,适用于对全市及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警预测,对影响程度大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跟踪、预警预测和阶段性应急调控。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落实调控措施,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1.全市调控目标:确保单位GDP能耗下降4.6%以上,完成全市“十一五”下降20%的总体目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发[2007]6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扎实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

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

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以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当前我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节能减排成为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宁波市的市民,我们也有义务和责任来参与到节能减排的行动中。

为此,宁波市提出了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引导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节能减排,为创建宜居宁波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要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首先需要增强市民的节能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培训等方式,向市民普及节能知识,让他们认识到节能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都可以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二、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建筑节能技术是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核心。

宁波市政府可以在城市中心或者一些人流较大的地区设立建筑节能示范区,展示不同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

并且,政府还可以通过实施政策鼓励市民采用节能技术改造自己的住房,如使用节能灯具、安装节能玻璃等,从而有效地减少能源消耗。

三、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市民自觉参与,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

宁波市政府可以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对新建建筑和已有建筑进行审核,确保建筑设计符合节能标准。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建筑节能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保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四、鼓励市民参与建筑节能行动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组织一系列的活动,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建筑节能行动中来。

例如,可以开展节能知识竞赛,鼓励市民撰写节能经验分享文章,还可以组织节能减排的示范活动,引导市民改变生活方式,推广低碳生活理念。

在结束之前,我们要认识到节能减排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市民的责任。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的行动中来,从自身做起,为创建宜居宁波,构建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创造一个低碳、环保的明天。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4年1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发[2008]8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1【实施日期】2008.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节油节电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虽然我市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低效电机及相关设备、低效照明产品仍在大量使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

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节油节电主要措施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车船、农机、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

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宁波市人大节约能源“一法一办法” 存在的问题

宁波市人大节约能源“一法一办法” 存在的问题

宁波市人大节约能源“一法一办法”存在
的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两街道在贯彻执行节约能源“一法一办法”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节能管理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行业部门和属地主体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节能设备设施设计改造、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执法检查、节能考核等工作,还没有形成信息共享、协调顺畅的运行机制,依法监管的工作合力和节能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强。

二是辖区公众节能意识和自觉行动有待进一步强化。

对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管理的推广应用还缺少政策扶持,如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的布点、投入等,政府尚未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光伏屋顶安装,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改造意愿不高,积极性不强,推进存在一定困难。

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在智能控制上还不合理。

三是对“一法一办法”的宣传引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公众对《节约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还不高,居民群众和企业社会责任感和节能意识还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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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与开发并举。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依法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旅游、商贸、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统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指导家庭节能,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依法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年综合耗能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限额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本市已有一定规模或特色的产业,尚无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性节能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依法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五条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电耗,县(市)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行业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行业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以行业内能耗先进水平的量化指标为基准,推动协会成员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培训、推广等服务,承担有关节能方面的服务外包。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章合理用能第十九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每年公布本级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计量人员。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开展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对标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重点用能单位未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一)无正当理由,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的;(二)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一定周期循环的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电力、钢铁、石油加工、化工、造纸、有色金属、化纤、印染、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实施节能工程。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凝结水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二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实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采用其他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可再生能源。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商品房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房屋,不得在装修时损坏住宅保温层等节能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扶持,完善公共交通基本网络,引导和鼓励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条鼓励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建设工程和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的办公建筑、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管理者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按照规定启闭景观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

公共建筑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节能专项资金应当适应节能工作的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工作的重点领域,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三十五条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领域的信贷投入,拓展节能服务机构、企业节能项目的筹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

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开展,逐步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差别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

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能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

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第三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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