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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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工业配套工程、生产维修工程、房屋建筑及修缮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行使油田公司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督站下设安全监督科和项目安全监督组。项目安全监督组由监督站职能科室和基层监督室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临时组成。监督站负责对监督室(组)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三)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评价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六)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质考核及安全员岗位资格年检工作;
(七)负责对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和年检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定期向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九)协调黑龙江省及大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室(组)安全监督职责:
(一)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核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监督站审批;
(二)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具体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
(三)参与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五)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信息,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督站;
(六)负责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条监督站按照以下监督管理方式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一)油田公司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安全监督方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其宏观指导和管理;
(二)油田公司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确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二)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到监督站办理审批手续;
(三)监督室(组)受理项目监督后,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经监督站审批后,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开展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
督;
(四)监督室(组)负责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第四章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督室(组)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室(组)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审批;
(二)监督室(组)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安全措施费用到位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在油田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安(拆)前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监督站发放的备案卡方可进行安(拆)活动,在取得工程所在地技术
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报告及监督站签发的备案卡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持起重机随机原件或备案卡及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监督站受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对起重机械安(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静态检查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核验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拆)合同、专项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站对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卡,施工单位持备案卡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装使用检测;
(五)油田公司投资的外埠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使用手续按照外埠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安全措施费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
第十四条监督站负责组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的现场评价工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