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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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立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合理性及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对于未成年人,应本着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对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现状,我们也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检、法、司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实务实行与成年人相区别的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仍存在若干问题,本文就此谈谈部分看法。

一、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依法制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其中也存在着部分漏洞和问题有待于深入思考和整顿。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尚未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的刑事法律,某些条款同成人定罪标准相同,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运用成人法律定罪,对未成年的身心成长有很大危害,受到法律严惩后,必然会严重伤害其自尊心,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排斥社会,诱发自闭、抑郁、嫉恨等

心理疾病,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又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给予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作为保证基金,相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倘若父母离异后发生突发事件,对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没有提出明确规定。

(二)少年司法体系有待完备

少年司法规则体系,即少年司法所适用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组织规则,一般体现在一国的少年立法中。对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规定程序法保障,无实际性的具体法律条款,实务处理中仍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且在劳教,收容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也存在不合宜的情况,阻碍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短期监禁刑的不合理性

由于我国监狱系统发展的不完善,不能将犯罪人实行完全的科学分类。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不成熟阶段,触犯法律施用短期监禁刑罚,同其他犯罪者一同入狱,便会受到其不良影响,结交犯罪分子,刑满出狱后任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封闭式的短期监禁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因此也有待于完善。

(四)庭审程序针对性制度不多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程序并没有设立很多针对性的制度。立法中绝大部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运用中还要继续商榷讨论,并不能彻底贯彻落实,可能出现未成年人保护不

到位等问题。因此,庭审制度的创新,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为先,多多给予人文关怀的思想,不断加强改进。

(五)司法人员综合素质仍需提高

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犯罪培训方法,因此,当部分未成年人的案件需要特殊处理时,则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对于复杂案件,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上的模糊,灵活性不强的问题,这些都是司法人员所面临的挑战。

二、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反思和意见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进行深刻的反思。未成年人肩负着建设国家的重要使命,国家的繁荣衰败,与他们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们更应加强重视,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由于未成年人在刑事立法中仍然存在缺陷,因此,在刑事犯罪中,对未成年人的定罪和起诉上需要格外谨慎,是否运用与成人相同的定罪标准,是否适合短期监禁,都应做谨慎考虑,并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实施。在立法方面,可以充分吸收借鉴外国的经验,参考国外的成功案例,加强各国在法律上的交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二)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进行案后跟踪

对未成年人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后续跟踪,巡回检察,可以了解未成年人案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更好的教育,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案后与未成年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就有关法律问题现场解答,并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引导其投入正常的学习中,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为有效的延续。

(三)加强社会各界监督力度

社会各个组织如工会,居委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均应各尽所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行有效监督,在自身的工作范围内,不断学习了解法律,并普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各个媒体,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出版物等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等,媒体社会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条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司法人员应在专业技能上下功夫,通过不同法律案件不断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灵活运用能力,积累法律经验,对于未成年人这样特殊的群体,触犯法律后,更应形成一套科学的培训方式,教育与感化相结合,对于思想顽固的青少年,可转换教育方式,着力进行感化教育,逐步改变其思想观念,将来能正常的投入到学校,社会中学习和工作。

目前,个别司法部门也出现了创新做法,如杭州地区一些检察院成立未检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检控一体科室,在司法实践当

中,未成年人在五年后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均不论累犯,这些都是一些创新,并值得法律部门推广和借鉴。三、总结解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立即便能实现的,这与社会各界的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密不可分,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共同努力,逐步改善,同时,法律机关在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也应谨慎对待,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樊荣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2]卢建平,洪国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j].法制研究,2011(3).

[3]李少平.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j].法律适用,2004(12).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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