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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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一、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二、陪伴适用原则
1、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3、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5、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患者。
6、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7、有自杀倾向者。
8、年龄过大(超过75岁以上),年龄过小(10岁以下)者。
9、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它患者。
三、凡患者病情需陪伴者,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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