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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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机构、施工单
位数据库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养老金”的作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方便业主自愿选择审价机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设立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数据库。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申请执业审价机构的,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三)申请执业电梯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或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申请执业消防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五)申请执业防水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六)申请执业其他类施工单位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七)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机构、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并装订成册,管理中心收复印件。
三、受理与审核程序
(一)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网址:http:
//);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三)审查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审查委员会确定拟列入数据库的申请单位名单,并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
(五)公示十日后无异议的,经审查委员会审定后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
站公布入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