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三章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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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 乡愁是一枚小小的邮 票 我在这头 母亲在那头 长大后 乡愁是一张窄窄的船 票 我在这头 新娘在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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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啊 乡愁是一方矮矮的坟 墓 我在外头 母亲在里头 而现在 乡愁是一湾浅浅的海 峡 我在这头 大陆在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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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爱 这 土 地 ( 闻 一 多 )
假如我是一只鸟, 我也应该用嘶哑的喉咙歌唱: 这被暴风雨所打击着的土地, 这永远汹涌着我们的悲愤的河流, 这无止息地吹刮着的激怒的风, 和那来自林间的无比温柔的黎明…… ——然后我死了, 连羽毛也腐烂在土地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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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 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 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住所冲突:《民通意见(试行)》第183条:“当 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 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 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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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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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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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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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题:2004-91题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 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 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 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 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 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 法
国际私法 第三章
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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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 (领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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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题:2005-40题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 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 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 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 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 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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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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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 法主体
主要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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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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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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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统主义
国 籍 取 得 的 原 因
生来取得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归化 国内法的原因 传来取得 收养 国际法的原因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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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籍
国 籍 丧 失 的 原 因
自愿丧失 选择
婚姻
非自愿丧失
收养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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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席慕容)
故乡的歌是一支清远的笛 总在有月亮的晚上响起
故乡的面貌却是一种模糊的怅惘 仿佛雾里的挥手别离 离别后 乡愁是一棵没有年轮的树 永不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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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愁 (余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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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依最后居所地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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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地
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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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1.自然人权利能力及其冲突 (1)出生 (1)阵痛说 (2)露头说 (3)出生完成说 (4)独立呼吸说 (5)存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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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
自然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解决香港、澳门地区双重国籍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 的解释.htm ;说明.htm;澳门.htm;说明.htm 1、三类具有中国国籍:中国血统、本人出生在 中国、符合入籍条件的; 2、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英国国民(海外) 护照,仅作为旅行便利证件,不能作为外交保护 证件; 3、“居英权”计划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我国 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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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 时,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 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 币减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 12500法郎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 日,列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 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 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 特波姆持列国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 签证,1940年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 危地马拉参与二战并对徳宣战。1943年,危地马拉把诺 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又 把他作为敌侨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冻 结。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曾 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定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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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外交保护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
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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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取得
1.取得 生来取得
传来取得 自愿丧失
2.丧失 非自愿丧失 3.恢复
例二:《德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数 人因共同危难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 例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 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 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长 辈先死;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 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 人继承。
(2)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 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 本国法。”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 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 地国法律。”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013-7-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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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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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 (1930,海牙)
1、出台较早,签署国很少; 2、国籍的决定是内国法的事情,即主权原则的 体现; 3、第三国:确认国籍以经常或主要居所所在国 为准,或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认。 4、出籍证明书的效力; 5、妻子国籍的有利保护规定; 6、子女国籍问题; 7、被收养人国籍的连续性。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 籍优先(例奥地利)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2、均为外国籍 ②按国籍取得 在先者优先 先后来确定 在后者优先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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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解决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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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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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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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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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推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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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 “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 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根据 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 确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岁时,年龄最长的 人为后死之人;如均在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 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 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 岁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 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根据继 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幼者被推定 为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 2013-7-9 32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居所 身素:居住的事实 住所 构成 因素 心素:久住的意思 久住 的事实 无久住 的意思
有身素 无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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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出生住所(籍贯)
选择住所:自主住所
法定住所:英国从属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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