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积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
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意见(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级管理权限向符合条件的企
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六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一、四、五项。
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日内报省建设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下的,其《暂定资质证书》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
核法《暂定资质证书》时,对于注册资金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称要求,按三级资质条件执行;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
开发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质量事故的证明;
(六)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证明;
(七)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发经营业绩的考核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地级市场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三级资质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房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
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门办
理变更手续。
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方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建筑层数7层以下(不含7层)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在地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资质)业务范围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超级承担任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低于20%的,必须追加注册资本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
质年检。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一F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
(三)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年度验资报告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人员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证明材料: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意见落实反馈情况;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文件资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级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定。
二级、三级资质审批及年检由省建设厅负责。
四级资质年检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并在年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省建设厅应当对全省年检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十六条资质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
资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连续两年无开发项目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重新核定或注销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审批的资质证书(含临时资质证书),按新的资质等级条件重新核定、限期就
位。
逾期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原有审批的工民建建筑施工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证书统一更换为《暂定资质证书》。
工民建筑施工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利润超过企业总利润50%的,可按资质条件予以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门依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
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I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编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I元以上2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I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贾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各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的专业人员最低数额表。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委制定了《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
附:《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资质证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招投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商品房产权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刊登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载明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号。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及暂定资质五个级别。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技术、财务、经营(含预算人员)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
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职能操作电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主要报送员不少于1名,配合报送人员不少于3名;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财务、经营(含预算人员)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7、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职能操作电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主要报送员不少于 1 名,配合报送人员
不少于 2 名;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 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4、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工程技术、财务、经营(含预算人员)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6、具有初级职称以上专职能操作电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主要报送员不少于 1 名,配合报送人员
不少于 2 名;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技术、财务、经营(含预算人员)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初级职称以上专职能操作电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主要报送员不少于 1 名,配合报送人员 2 名;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系,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及开发资料管理系统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建设过程中,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 天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建委申办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参照四级资质的标准并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一)取得本公司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原件);
(二)上级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为外资委批准证书);
(三)公司章程(加盖公章的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六)注册机构的验资证明原件(注册资本500 万元以上);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八)市建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市建委的开发资质批文后30 日内,持开发资质批文(原件)至市建委综合处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进行实质性开发的,注销《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向市建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建委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的核定标准参照《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计分标准由“厦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软件” 的程序自动计算企业的应得分数,并以最后得分
来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核准及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开发资质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分为正本和副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
部门办理变理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年检全部以电脑软件形式进行,具体执行参照《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及《厦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开发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市建委将每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的;
(七)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