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三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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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三种路径

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三种路径

对于TD-SCDMA产业化过程中展现出的通信业某些研发环节的缺失,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教授表示,科技研发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同时,在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之间往往还有一个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环节。目前,基础研究可以依靠大学和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院所,产品开发可以依靠企业,应用研究则视具体情况既有大学研究所也有企业参与。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在科研院所转制改革前主要依靠各个行业的研究院所。随着科研院所转制改革,相当多行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如何推进?

在科研体制改革前和院所转制过程中,各个产业的研究院所转变成为市场主体,他们面临着在市场中生存和盈利的压力,这时,行业中的企业变成了他们的竞争对手,他们很自然地不愿意将共性技术的研发成果无偿向这些企业开放。

据薛澜介绍,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三种方式,其中后两种都依赖政府的协调和引导:

一般来说,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可以依靠市场的力量,主要指研发的上下游延伸。例如,当看到行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真空地带,本行业的领先企业,就会把研发活动从产品开发上移到共性技术的研发。此外,一些基础研发水平较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也可能向下延伸到共性技术开发。但由于共性技术短期内很难见到成效,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的投入,能否弥补共性技术开发的不足将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实力以

及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能力。

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的产业共性技术,如果风险比较高,则可能会出现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都不愿涉足的情况。这时,一种解决办法就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相关研发补贴,从而降低研发风险。例如可以设立相关研究项目,通过项目评审招标,来引导企业或其他研究机构进行研发,专利权归中标企业所有,但政府可以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对相关项目成果进行技术扩散的要求。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推行的“先进技术开

发计划(AdvancedTechnologyProgram)”就属于这种,总体来

说比较成功。这种方式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是,项目的设立及评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同时,企业设立一些实质性障碍阻碍技术扩散的行为也比较难以控制。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产业发展面临重大的技术瓶颈时,政府也有可能会支持企业成立技术联盟,这种联盟的极致表现方式是由几家原本竞争的企业组成专门的合资公司进行

相关研发,研发成果几家公司公用。虽然这几家企业原本是竞争对手,但由于单独进行技术开发风险非常高,联合后大家都可以降低成本,只要相关利益协调机制安排好,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为了鼓励这样的技术联盟,有时政府也会出钱鼓励合资公司的组建。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曾经支持的半导体技术公司(SEMATECH)就是这个方面的例子。

在后面两种政府参与的情况过程中,令人担心的问题就是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是否会扭曲市场或是否造成不公平竞争?对此,薛澜强调,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共性技术开发问题,市场利益分配都是其中的关键。这里的利益分配包括了政府作为代表的公众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参与研发的企业和没有参与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参与研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需要多层次综合考虑。政府核心的作用就是考虑如何降低企业在这种有广泛行业影响的技术领域中的

研发风险。

而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薛澜认为,由于企业和院校、研究机构的实力还存在差距,在很多领域中,解决产业共性技术的开发还需要政府发挥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来引导企业、院校或研究机构来参与共性技术的研发工作。当然,如何评审和管理政府资助项目也是个很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科技研发过程中,很多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审都是行业内人士,评审者和开发者没有太大区别,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对

项目的管理机制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要在经费投入等方面形成企业和政府的风险共担机制,政府的投入要引导企业的投入。

薛澜认为,总体来讲,1998年以来国家推进的科研院所改制,让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的研究院所走入市场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对于政府出资重新建立产业研究机构进行共性技术研究,要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慎重考虑。事实上,目前在中科院下属的研究所和部分其他公益类研究所,在进行基础研究和公益类研究的同时,也在做一些共性技术开发。但这些努力并不能解决全局性的问题,要探索多种形式。例如,可以考虑在行业特色突出的高等院校建立官产学联盟开展共性技术的研究。当然,也可以考虑重新成立以产业共性技术为目标的研究机构,但必须解决一些体制和管理上的难题,比如,产业共性技术是一个外延相当广阔的概念,是成立一个类似科学院这样的实体机构,下设很多的研究所,还是只在某一领域设立这样的机构?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研究院所的体制机制设计、不同产业发展的技术机会,以及产业结构及发展环境对这种研发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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