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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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 ONLY Globe Importing Co.
BILL OF EXCHANGE
(amount in words).
(Company Name)
To:
Globe Importing Co.
For and on behalf
International Exporting2 Co.
永固公司从丽德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 元。水泥运抵后,永固公司签发以永固公司为出票人和 付款人、以丽德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 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公司从吉祥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 价款50万元。丽德公司把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公司。 后来,永固公司发现水泥有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 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公司要求付 款,永固公司拒付,理由是丽德公司的水泥不合格。
(1) 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 假如甲胜诉,退货给乙,甲据此拒付票款给丙,那甲 的抗辩属于什么抗辩?
(1)丙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纠纷,仍然受让票 据,需受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甲可向丙提出对价欠缺和知情抗辩, 属对人抗辩(相对抗辩)。
王某不慎遗失空白支票3张。后来其中一张支票被孙某拾 到并伪刻名称为“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 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 支票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为收款人。商场将 该支票送银行入账遭到退票。 公安机关查实支票系王某所遗失;而“某公司” 不存在。 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票款。 (1)王某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2)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1)王某丢失的是空白的支票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 票。王某没有在支票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 不承担票据责任。 (2)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 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 授权补记。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票据记 载的金额发生效力。合法票据持有人有权主张票据权利。 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 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ACCEPTED For USD100, 000.00 April 20, 2007 (amount in figure) (date of issue) April 20, At 30 days after sight of this bill of exchange 2007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XYZ Bank (Date) or order the sum of 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BANK OF EUROPE, LONDON
For and on behalf 1 of BEIJING ABC CO. LTD.
International Exporting Co. sold goods to Globe Importing Co. The value of the goods was USD1000, 000. International Exporting Co. issued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on April 20, 2007, asking Globe Importing Co. to pay money to XYZ Bank. The payment term was 30 days after sight. The bill of exchange was accepted by Globe Importing Co. on April 20, 2007.
A签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B、金额20万元、 付款人为某建行支行,到期日为2003年4月1日。 B取得票据后,背书转让给C, C没有背书,转让给D, D再背书转让给E, E再背书转让给F, 此背书是否合格?
此背书不连续,不合格
2003年4月1日,G市煤炭公司与该市AST公司订立了一份煤 炭购销合同,价值128万元。 2日,AST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为付款人、以煤炭公 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28万元、见票后30天付款的商业汇票, 并将汇票交付煤炭公司。 27日,煤炭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行提示承兑,该银行审查 后,在汇票上作了相应的承兑记载后,交还煤炭公司。 5月3日,煤炭公司财务室被盗,因放假,直至5月8日才发 现被盗并报案。经查明,被盗物品包括该已承兑的汇票。 8日下午,煤炭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承兑行。承兑 行声明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并已足额支付。
BILL OF EXCHANGE For USD7,000.00 BEIJING 25th OCTOBER 2008 (amount in figure) (place of issue) (date of issue) At 30 DAYS AFTER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BEIJING ABC CO. LTD. or order the sum of UNITED STATES DOLLARS SEVEN THOUSAND ONLY (amount in words). Drawn under L/C No.HLC967825T dated 10th OCTOBER 2008 To:
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刘某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 其金额和收款人授权刘某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 明确告知金额最多填写3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在银行 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采购棉花”。 然而刘某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83万元,收款人写为叶某, 再由叶某背书给“某五金公司”。当“某五金公司”将 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进出口公司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 (1) 该支票是否有效? (2) 银行能否对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 (1)该空白支票出票时虽欠缺必要事项,经补记, 已具 备有效票据的外观,故应属有效支票。 补记权被滥用,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 银行有权对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 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并未区分故意还是过失。
ISSUING BANK: BANK OF EUROPE, LONDON CREDIT NO: HLC967825T DATE OF ISSUE: 10 OCTOBER 2008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30 NOVEMBER 2008, CHINA APPLICANT: INTERNATIONAL IMP&EXP CO.LTD.LONDON BENEFICIARY: BEIJING ABC CO. LTD.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7,000.00 DRAFTS AT: AT 30 DAYS AFTER SIGHT DRAWEE: BANK OF EUROPE, LONDON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05 NOVEMBER 200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永固公司不得拒付。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 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债 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 3 行抗辩。
建信公司出售给麦琪公司40万元的布料。 麦琪公司向建信公司出具了以工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 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建信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行某分行。 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公司来函 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 建行向建信公司追索。 拒付理由是否合理? 建行可否向建信公司追索?为什么? 1、麦琪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承兑行不能违反承诺,拒付无理。 2、建行可向建信公司、麦琪公司追索。 建行因为贴现成为正当持票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 票据权利。——无因性
1996年1月16 日,甲乙公司签约,约定乙向甲供应空调,价款25万 元,交货期为1月25 日.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 业汇票,金额为 25万元,到期日为4月24日。 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向乙公司贴现 23.6万元。该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汇票提示付款,甲公司以乙公 司未交货为由拒付。11月2 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索,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 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德亨公司卖给利兴公司20万元的水果,9月22日利兴公司 签发给德亨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 白转帐支票。 10月5日,德亨公司购买纸箱公司30万元纸箱,将上述空 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纸箱公司。 10月10日,纸箱公司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 写有限额20万元,而票据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纸箱公司向出票人利兴公司行使追索权。利兴公司认为自 己出票时已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 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纸箱公司又向德亨公司行使追索权。德亨公司认为尽管金 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公司签发的,应由利 兴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 问:纸箱公司能否得到30万元?
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汇票见票后30天付款。汇票起算日应以见票之日 后,即提示承兑之日为准,承兑之日为4月27日,银 行在5月8日付款属到期日前付款。
甲因买车签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给乙。在乙交付汽车的 同时,甲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 后来双方因汽车质量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将汇 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
(1)甲公司是否应拒付?
(2) S银行能否胜诉?
(1)甲公司拒付无理。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 款,该理由不得对抗正当持票人S银行。——无因性 (2)不能胜诉。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追索时效: (中国)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前手追索。 汇票在4月24日被拒付,至11月2日已超过6个月的追索时效。
甲、乙和丙银行达成协议,由甲开给乙一张丙银行承兑 的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 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 存储。 协议达成后,甲开出汇票,丙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丁银行办理 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后乙经营困 难,无力还贷。 丙银行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 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向法院 起诉,要求冻结该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 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 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 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向丁银行支付40Leabharlann Baidu万 元。
司徒先生2002年因故导致精神失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2003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 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房地产公司4月2日将 该支票背书转让给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租金。4月4 日租赁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某商场。 若票据的记载事项齐全,票据有效吗?背书有效吗? 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有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 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彼此之间各自独立,如果在一张票据上有众 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出票行为无效,但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 商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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