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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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中的农村连续发案,案值巨大,受害人众多,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冲击,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43-03

伴随国家各领域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经济始终处在高速发展的轨道中,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和经济相关的犯罪也因应产生,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最为典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高发态势。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本文选取江苏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犯罪为研究对象,试图发现该类型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探索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策略,为今后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维护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现实的指导。

一、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调查

兴化县级市位于江苏省中部,辖区面积较大,人口众多。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迅猛,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呈南高北低的态势,南部数个乡镇依托发展成熟的特色产业,经济实力位列全省乡镇经济排名前列,因为各种原因,这部分乡镇经济类型犯罪多发,其中以非法集资最为典型,已发的数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通过查阅兴化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卷宗,较清楚地了解到此类型犯罪的情况。

经调查,兴化市2009全年经济案件共立案26起,涉案金额1.1亿余元,案件受害人高达400余人;2010年立案10起,涉案金额1.8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2011年立案4起,涉案金额1.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200余人;2012年至今受案3起,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从2009年至今,x市共立案43起,破案43起,抓获犯罪嫌疑46名,涉及金额4.5亿余元人民币,挽回损失3.3亿余元人民币。此43起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9起、集资诈骗4起,通过研究分析,上述案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假借做生意的名目,或虚构实业项目,故意向受害者夸大未来实业收益,并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获得非法所得资金后,或因个人挥霍,或因投资失败,而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案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极易引发受害人社会不安定事件,如2011年该市南部z镇徐某、於某某编造在外投资办厂的谎言,在该市市区和z镇等地先后向20余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后,因无力偿还而举家潜逃[1]。该市南部d镇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3%的月息从顾某某等50多人处借款28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刘某某举家外逃[2]。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兴化市南部d镇、g镇中小企业多,资金流量大,企业和个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盛行,承兑汇票按规定要到期在银行兑现。在此过程中,不少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寻找非法渠道贴现,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如g镇孙某某、何某某集资诈骗案,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短期代用银行承兑、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同镇徐某某、王某、叶某某等群众的承兑汇票和现金,金额共达4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买彩票、赌博等[3]。2010年11月27日,孙某某、何某某意识到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事情即将败露,遂携带部分集资款逃跑。又如d 镇及g地区戴某某、朱某、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d镇、g镇单身离异女性,在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诱以30-40日按票面金额全额贴现的方式,向周边企业、个体业主大量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再转手放给一些担保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近百名债主、承兑汇票提供人不断上访、集访,至今仍有近

100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给地区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再如g镇张某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08年至2010年9月期间,为了偿还自己高利借贷形成的债务,以高额贴现利率为诱饵,向周边担保公司、企业、个人借取银行承兑汇票,并转手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偿还债务,由此恶性循环,最终造成100多名群众4000多万元经济损失无法挽回[4]。

3.农村合作银行清退的三农信息员、吸储员继续利用该身份向广大农民非法吸收存款,甚至高息借款。如g镇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原长期担任x市农村合作银行d镇支行的吸储员,2008年,在x市农村合作银行取消其吸储员资格后,仍以吸储员的身份向本村及周边村镇100余户村民非法吸储1200余万元,转手放贷后无法收回,造成受害群众巨大损失[5]。

4.以“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x市城郊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9月到2009年7月王某某采用“标会”的形式向300多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所造成的损失至今未挽回[6]。

二、兴化市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

(一)表现形式

1.操作手续简易。兴化市农村民间借贷一般是在亲戚朋友或熟人彼此介绍间,具有地缘性和亲缘性强的特点,借款期限事先基本确定,但也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一般获得资金只需数天,普遍以现金方式进行。

2.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加之利息相对较高,所以其期限以短期为主。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只有一、二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业化。随着民间资本借贷的增加,出现了专业中介人(放贷人)和中介组织。这些中介运用广泛的人脉资源及网络信息来拓展业务,借贷业务更具规模化和专业化。(二)犯罪特点

1.犯罪时间周期长。犯罪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集资,在开始集资时按约支付高息,营造信誉度高的假象,以此吸收更多的集资资金,一般采用借东墙补西墙的手法长期作案,大范围地扩大集资数额。因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经营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受害人损失惨重。

2.犯罪手段欺骗性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时,以各种各样的投资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3至5倍,甚至10多倍向身边的亲友、熟人及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约定以月、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的方式,欺骗受害人。此外,犯罪嫌疑人向众多受害人集资时,往往想方设法不让受害人相互联系,致使受害人接连上当受骗。

3.受害成员身份复杂。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大量集资的目的,往往先向亲友、职工等熟人集资,接着通过亲友的亲友,再进行集资。受害者中,有普通的生意人、社会闲杂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打工人员等等。这些受害者受利益驱动,将自己积蓄或暂时闲置资金借给犯罪嫌疑人,有的向亲友、同学借款后,再转贷给犯罪嫌疑人,甚至为犯罪嫌疑人借款担保。

4.行为后果具有危害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比较大,涉及的受害者面广量大,因追赃挽损困难,极易引发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由于涉及到切身利益,受害人在讨债过程中往往会不择手段,极易发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打砸抢等恶性案件。如果损失巨大、索债未果,受害人为了逃避现实矛盾,还有可能自杀等极端手段。

三、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成因分析

1.群众经不住高额利益的诱惑。群众手上有了闲置资金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在银行利率偏低的情况下很多人经不住不法份子高利丰厚回报的诱惑性宣传,贪利和盲从的心理使不少群众放松警惕,冒巨大的风险投入。

2.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企业要发展生存,但国家从2007年后实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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