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共33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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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 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
1、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 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
2、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面积按GB/T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一类 二类 三类
停车场地(m2) 生产厂房(m2)
200
800
150
200
30
30~200不等
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规定》第八条规定: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单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 营许可的并不多见,一般都是在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务的基础上再增加危货车辆的维修。
四、申请从事汽车维修、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规定》 对《道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 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
3、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 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 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 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 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 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15个专项维修工作。
六、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七、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 提交的材料
除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设备、设施清单; 2、GB/T18189要求的管理制度;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4、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的还应提交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不同专项有不同要求)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1、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 量具和GB/T16739.1表3规定的主要检测 设备。
2、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GB/T16739 相关规定。
3、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 照GB/T16739执行。
(三)有必要的人员 1、人员数量要求
一类 二类
三类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11 11
1 发动机、电 器、车身、
1 自动变速器
机修、电器、钣 各1 各1 根据项目分别
金、 涂漆技工
配备相应人员
2、人员素质要求
(1)熟悉相应业务,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 技术规范;
(2)一、二类维修经营者技术负责人、质检 员6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从事机 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工40% 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三类维修经营者 的技术负责人及机修、钣金、涂漆的维修 技工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十、关于开业条件的说明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以《规定》要求 为准,GB/T16739和GB/T18189中不一致或 《规定》中不要求的一律废止。不一致的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一类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规定》中多了 一项维修竣工检验。
(二)人员的要求。标准中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要 持证上岗。《规定》中只对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持证 上岗有个比例的要求。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程序
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的程序 实施许可。许可的文书使用《交通行政许可实 施程序》规定的文书。
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 许可部门只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 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九、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1、使用统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第十八条)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第一条) (二)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要求
(第二条、第三条) (三)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四)对市场的要求(第五条) (五)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二、关于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
经营许可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
(二)《规定》和《暂行办法》的区别
《暂行办法》规定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所 有的作业内容,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不能从事整车修 理和总成修理。《规定》规定一、二类维修经营业 务的区别仅在维修竣工检验。
(三)关于相应车型
主要是指大型货车(总质量在3500kg以上), 大、中型客车(车长大于6米)和小型车(车长在6 米以下和总质量在3500kg以下)。在经营活动中如 果经营业户超越相应车型的范围,就可以认为是超越 许可事项。
(一)分类 1、根据服务对象分类 (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 (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2、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 (1)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摩托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
经 营业务。
(二)《规定》和《暂行办法》分类的区别
1、《规定》包括了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 《暂行办法》只对汽车维修进行了分类。
2、《规定》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 摩托车的维修。
二、各类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
(一)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
1、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 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3、关于人员考试的问题
由于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未出台,为贯彻 《规定》,经请示交通部同意各省先开展此项工作,
经运管局研究决定,此项工作暂由各地运管部门组 织落实。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GB/T16739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保措施 具体要求按GB/T16739执行。
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汽车维修 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主讲人:沈强
前言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出台的意义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与《汽车维修行 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区别
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点和作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一、总则 二、经 营 许 可 三、维 修 经 营 四、质 量 管 理 五、监 督 检 查 六、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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