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一、必答题1.按照惯例,小企业的流动资产速动比率( A )为最佳。
A 等于1B 大于1C 小于1D 越大越好2.银行在( B )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A 银监局B 法律法规C 人民银行D 本行规定3.小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一种( B )。
A 技术优势B 比较优势C 垄断优势D 创新优势4.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实应以(B)为主。
A 电话访谈B 实地调查C 间接调查D 外部调查5.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引入贷款利率的( A )机制。
A 风险定价B 自由竞争C 双方协商 D最大收益6.银行应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 D )。
A三项机制B 四项机制C 五项机制 D六项机制7.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A)原则。
A 四只眼睛 B两只眼睛 C单人调查8.在小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能够准确地反映它的基本价值观、信念或行为,以及行为准则的观念,就是小企业的( C )。
A.基本原则B.基本准则C.经营理念D.基本方针9.根据新的企业划分标准,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C )A 100 1000B 200 2000C 100 2000D 200 100010.小企业授信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 ABC )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A金额 B利率 C期限 D品种11.根据新的企业划分标准,对于批发业而言,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A )A 5 1000B 10 1000C 5 500D 10 50012.根据《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后,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119【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8]2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
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总局 、国家版 权局 关于 加强 知识 产权 质押 融 资与评 估管 理支 持 中小企 业 发展 的通知
(00 8月 1 21 年 2日)为 了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
2 6 中 经 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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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 企业 贷款 的 金融 债 。对 于风 险成 本计 量到 位 、资本 与拨 备充 足 、, 企 J 、
业金 融服 务 良好 的商业 银行 ,经监管 部 门认定 ,相 关监 管指标 可 做差 异化 考核 。根 据商 业银 行小 企业 贷款 的风 险 、成 本 和核 销等具 体情 况 ,对小 _ 八 业不 良贷款 比率 实 行差 异化 考核 ,适 当提高 小企 业不 良贷款 比率 容忍 度 。
中国银 监会 关于 支持 商业银 行 进一步 改进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的通 知 (0 1 5月 2 21 年 5日 银监 发 【0 l 9 )优先受 理和 审核 小企 业金 2 l】5 号 融 服务 市场 准人 事项 的有 关 申请 ,对 连续 两 年实现 小企 业 贷款投 放增 速 不 低于 全部 贷款 平 均增 速且风 险管 控 良好 的商业 银行 ,积 极支 持其 增设 分 支
权 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三、建立完善知识产 小 企 业股 权融 资 机 制 ,鼓 励 风 险投 资 和 私募 股 权 基金
权 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各地银监部门要指导和支 等 设 立 创业 投 资 企 业 ,积 极 发 展 中小 板 市 场 ,加 快发
持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机 构 创 新 授 信评 级 ,严 格授 信额 度 展创业板市场 ,建立和完 和信 贷政策 、可 以用 货币 等 金融 产 品。 二 、建 立健 全 中小 企业 金 融 服 务 的 多层
银监发(2011)59号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
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
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摘要:自201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与扶持政策,以实现小微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因此,从提升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增设金融服务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六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关键词:融资成本;税收优惠;融资担保中国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005-02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1〕9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3•【文号】银监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
解读: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下调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等十项措施。
核心在以下三点:第一,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第二,对于单户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第三,对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支持其发行专向金融债。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1年4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含票据)达到9.45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28.8%,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2395亿元;不良贷款率2.61%。
1.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有助于小企业贷款快速增长并提升收益率水平。
小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有助于部分存贷比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发展此类业务以实现快速的增长。
对于一部分存贷比处在高位的银行来说是利好,通过发行专向金融债方式弥补资金来源,实现高速发展。
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长将提升银行高收益贷款占比,拉高银行的息差水平。
2.通知使资本充足率提升约0.76个百分点。
由于各个公司对小企业贷款的定义有所差别,部分上市银行只公布了中小。
银行不得收取小微型企业承诺及资金管理费
银行不得收取小微型企业承诺及资金管理费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此前国务院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
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第一批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即将面世。
小微企业金融债需专款专用
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介绍,现在各银行对发行小微企业债券的热情高涨,有的银行已经提出发行申请,对符合要求,且确有需求的银行,银监会将会尽快审批,首批小微企业金融债很快就会面世。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截至9 月,已经有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在内的三到四家银行向银监会报送发债申请。
但根据规定,银行必须专款专用。
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银行需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
执行“两禁两限”要求。
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
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
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
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
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两种贷款渠道分别统计和报送申贷获得率数据。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力度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各银监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动经济转型,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加强正向激励,督促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在差异化竞争中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大型银行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切实践行社会责任。
(二)引导中小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只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严格遵循“四单原则”。
五、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服务网点向老少边穷地区、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以及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枯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xx 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当前我国经济开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积极推动群众创业、万众创新。
xx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鼓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机制等“六项机制”建立,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专营机构单列信贷方案、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那么”。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方案,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方案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年中调整信贷方案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构造,用好增量,盘活存量。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机构体系建立,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
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立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效劳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效劳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银行从业继续教育—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网络培训测试答案
银行从业继续教育—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网络培训测试答案1.银监会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目的仅仅是控制风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客户经理应对小微企业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和相关信息核实。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小微企业资产与实际控制人家庭资产高度关联。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4.客户从银行贷款后可自由支配,不需要银行进行资金用途监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小微企业营销不是盲目的,要先发现和识别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客户经理在收集客户信息时,权威第三方凭证的可靠性大于客户口述。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借款合同生效后,如果银行怀疑证明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有权提前中止合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8.第三方担保可以作为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非信贷经营岗位的员工没有义务参加银行贷后管理工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银行产品可以利用名称吸引客户,赋予产品一个好名称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以下哪项不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原则?•A实地眼见原则•B市值原则•C谨慎原则•D利润最大化原则正确答案:D12.客户经理在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调查时,以下哪项行为不属于明显的瑕疵?•A没有分析企业的淡旺季•B没有深究客户的贷款目的•C没有了解借款人的民间负债•D查看企业的银行流水账单正确答案:D13.下列哪项不是客户经理电话邀约客户时的技巧?•A要有明确的、对客户有利的借口•B直接推荐产品•C预定人选采用“二选一”的方式•D借力正确答案:B14.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下列哪项做法是错误的?•A客户在忙,就稍等片刻。
•B客户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客户经理与客户讨论贷款事宜。
•C请客户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资料,以便尽早获得贷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8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5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实效评价,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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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