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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4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攀章。

辩护人王旭,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长书。

原审被告人徐久贵。

原审被告人毛连娥。

原审被告人陆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攀章、赵长书、徐久贵、毛连娥、陆丽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宝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攀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攀章、赵长书、徐久贵、毛连娥、陆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刘某、谢某、姬某、任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检查笔录》、《检查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

1、被告人赵长书于2019年3月底某日,在本市南大路、祁连山路附近某温泉门口,将50套共100张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以每套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久贵。

嗣后,被告人徐久贵将上述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出售给他人。

2、被告人赵长书于2019年4月初某日上午,在本市南大路、祁连山路附近的某市场门口,将5套共10张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以每套人民币40元的

价格卖给被告人毛连娥。

嗣后,被告人毛连娥将其中部分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出售给他人。

3、被告人赵长书于2019年3月底某日,将4张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卖给被告人陆丽。

嗣后,被告人陆丽将其中1张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出售给他人。

4、被告人徐久贵于2019年3月底某日,将200张伪造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系半成品以每张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长书。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赵长书与毛连娥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长书暂住处缴获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136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份、限外省来沪货运机动车使用登记证120张系半成品。

在被告人毛连娥暂住处缴获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6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份。

当天被告人陆丽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并在其暂住处缴获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3张。

被告人赵长书归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久贵。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久贵暂住处缴获伪造的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26张、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讫证2800张系半成品。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攀章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暂住处缴获伪造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讫证76张系半成品、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220张其中38张系半成品及电脑1台、打印机2台、塑封机1台等物品。

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攀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赵长书、徐久贵、毛连娥、陆丽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中,被告人赵长书、徐久贵、毛连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被告人刘攀章、赵长书、徐久贵的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长书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长书、徐久贵、毛连娥、陆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攀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赵长书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徐久贵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毛连娥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陆丽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案的各类假证及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被告人刘攀章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攀章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问题,对被告人刘攀章的量刑过重,建议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攀章、赵长书、徐久贵、毛连娥、陆丽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刘攀章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准许。

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攀章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孙成刚

孙国祥

代理审判员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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