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和主要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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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关于大型股份公司监察整的理课商件 法特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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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的法,强制性规范过
第二部分 修改的原则和有关情况 ——我国公司法立法目标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一)公司法修改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 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创 造更加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坚 持企业主体立法思想。
对一人公司有二个态度: 一、不承认或者有限承认。以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 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在立法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即不允许 设立一人公司,只允许形式一人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续而 不强制其解散,但超过一定时间,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要 求解散该公司,除非该公司在该期间内恢复其社团性。 二、美国多数州的公司法、欧盟公司法指令第十二条、德 国公司法、英国1992年(一人)有限公司条例、法国1985 年一人公司法、日本、西班牙、荷兰等国公司法、1925年 列支登士顿公司法、及我国整台理课湾件 地区公司法等允许设1立2 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公司的出资的条件、形式、程序等规定僵化,不利于公众投
资。
四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对于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本质的认
识还不够深刻,一些规定仍是基于国有企业管理的思路。
五是,是一部没有内部治理问责和可诉的法律。
六是,是一部重进不重出的法。
七是,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规定不够。OECD法人治理指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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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司法的问题、机遇和挑战
• 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我国公司总数已 达367. 53万户,其中,内资公司为343. 39万户,注册资本总额已达137964. 5亿 元人民币,外资公司24. 14万户,注册资 本总额为7096. 57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 我国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 2514家通过股份化改造,改制成为多元 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近60%。
一人公司利弊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对其财产不分割。家庭 的财产往往实际控制在 一个人的手中。在家庭 投资设立公司时,只不 过将家庭的经济组织形 态由家庭共有转变为公 司。
• 私营经济的规模还普遍 较小,一人公司经营上 具的二人以上公司不可 比拟的灵活性。
–风险与责任的不对称。
• 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 隔离的立法成本和执 法成本非常高。
(二)公司法的修改要坚持制度创新,为我 国公司发展留下充分的制度空间,给公 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2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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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的修改要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为核心。对我国公司治理进行本土化改造。
(四)在遵循公司法律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高度 重视国有企业存在的特殊问题,为国有企业改 造开辟空间,提供法律的支持。
公司法的修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到公 司法的修改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公 司法修改不仅要以公司法学理论为基础,更要 寻求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管理学的理论支持,以 使公司法律制度能够在经济学意义上获得支撑 .
正确处理好公司法内部各种制度安排的衔接与协 调,使公司法本身各种制度的实行,成为一个 有机整体。(第四条的所有者与出资人的问题, 第八条加入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的问题,公 司的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混同问题)
----601位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国外:日本公司法修改及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可斯 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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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是一部管理的法,主要是静态监管。侧重于登记,对于股东
的合法权益及公司高管的责任,公司的诚信,公司的解散等规定都
不到位。年检。
二是,是一部治乱的法。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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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制度修改
允许设立 法定资本 出资构成及 异议股东的
一人公司? 制改为折 比例?
保护。
衷授权资 转投资 ? 本制 ? 出资证明书
与股东名册
新 股 发 行 发起人的 经营范围 制 度 ? 股 民事责任 份转让 制 度?
股份有限公 司的设立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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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作 特别规定。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
• 可能给公司经营者以 滥用一人公司独立人 格而肆意侵害他人利 益的机会,引发公司 股东的道德风险,给 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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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
• 高国庆、胡传墚和林霭融三人系某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三人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一致同意林霭融和胡传墚将其全部股权转 让给高国庆。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林霭融和 胡传墚退出公司,公司由高国庆独自经营,高 国庆分别支付林霭融和胡传墚部分股权转让金。 后高国庆反悔,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 效,林霭融和胡传墚返还股权转让金。(该案 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01)沪 二中经终字第530号案)
公司法的修改和主要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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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历史局限
• 公司实践的先天不足 •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不足 • 企业改革的任务与认识不到位 • 企业主体立法的认识至今都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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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历史作用
• 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江平。
• 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始终交织着国家和社 会关系的大转变: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 位,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 制企业到企业自制,从产权高度国有化 到产权社会化,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 自治,也始终交织着我们的国家和社会 从人治到法治的艰辛与困苦。
(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确立中 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中小投资人参与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小投资和资本流动,为我国 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放得 开,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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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又慎重.(以日本公司法的1元公司和有 限与股份公司之合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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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程
----公司法已经修改了两次:1999年12月25日九 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高新技术公司和国有独 资公司监事会)和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 十一次会议(行政许可法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公司法修改的问题上,态 度一直是积极的,一直没停止对公司法研究和 对国外公司法最新发展的研究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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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司法修改要点
• 一、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 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 介绍国外公司设立制度的最新发展:英国、日 本等的登记和资本制度。
• 主要有三个争议最大问题:一是,设立公司是 否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中国公司法的 十年之痒)。二是,设立公司是否必须达到最 低限额的资本?。三是,股东可以用什么样的 财产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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