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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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园管〔2005〕36号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工业园区2005-2010年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园区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积极鼓励外资、内资及个人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业。在注册资本、企业冠名、经营场所登记、连锁经营等准入条件方面,可享受《关于大力支持园区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工商[2005]27号)中所涉及的各项优惠措施。
(二)积极扩大开放。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间转移的有利时机,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同时吸引国内服务业发达地区的企业来园区投资,享受园区各项准入政策。以CEPA有关开放18个服务行业为契机,利用苏州工业园区--香港机场快线的优势,重点引进香港现代服务业;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园区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服务业。发挥台资企业在苏州集聚的优势,进一步为台商、台湾大学生来园区投资和创办现代服务业创造优良的环境与氛围。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为园区内企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企业,比照园区工业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国税局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生产服务业企业经园区备案或核准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保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对地区总部、大型金融机构、教育培训等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供地上给予倾斜。
(五)按照省物价部门的部署,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六)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管理
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七)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规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其捐赠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
(八)设立园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用于支持带动性强的服务业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新型服务业态的培育。同时每年排出一批重点项目,争取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并协助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四、推进人才开发
(九)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园区新一轮开发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对服务业高级人才的创业、安家等给予特殊的优惠和奖励,具体办法详见组织人事局相关实施细则。
五、加强行业扶持
地区总部
(十)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园区自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十一)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集团在园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二)经外汇局批准,外国跨国公司园区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或多个外汇结算账户。
经外汇局认定的跨国公司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外籍人员(含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费用,可以持规定的材料直接从外汇账户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允许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金融服务业
(十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分行总部、外资银行分行或注册资本超亿元的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其在园区CBD内新购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购房或租金补助。
对新设立的上述金融机构,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四)免收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免收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
接受和变现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十五)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给予一定年限减免营业税的优惠。
现代物流业
(十六)对在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内从事分拨、配送、采购、仓储的物流企业和运输企业,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其中对引进的采购中心,在园区自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十七)对物流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的营业税计税基数按省地税局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十八)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十九)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二十)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对进入园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并为配送车辆在园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会展业
(二十一)对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重要展会、品牌展会、国际国内重要会议或展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因招商招租需要,博览中心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场租减免,其减免部分由管委会给予一定补贴。
对引进重要展会或品牌展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经园区管委会审定,博览中心可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上述补贴中支取。
(二十二)对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注册、从事会展活动的组织和承办业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会展企业,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会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科教服务业
(二十四)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五)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七)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二十八)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九)对新设立的大学和专业培训机构,对园区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十)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营为园区内的高等院校配套的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等公共教学设施、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其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包括园区管委会对高教区的财政补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一)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园区设立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对高等院校的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给予重点扶持与奖励,具体办法详见相关实施细则。
专业服务业
(三十二)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策划、质量认证、广告设计、职业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园区新购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购房或租金补助;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十三)对拆迁代理单位、保险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公司等营业税计税基数按省地税局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三十四)对设立的国家、省、市级行业协会和园区自主成立的行业协会,开展重要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房产楼宇业
(三十五)对投资大型、高档商业写字楼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供地等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
上述项目因园区管委会招商需要,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减免,其减免部分,由园区管委会给予补贴。
(三十六)根据上述项目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十七)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
商贸业
(三十八)对新设立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国际顶尖品牌的商业项目和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根据上述项目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十九)对新办的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专业要素市场,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在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凡场内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休闲旅游业
(四十)对由国际知名品牌直接投资或参与管理的酒店项目在供地和信贷资金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十一)对投资开发可供游览的重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项目,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于投资开发工业旅游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一次性项目发展扶持资金。
(四十二)园区内新办的旅游企业和在园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园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文体服务业
(四十三)为培育浓厚的文体交流环境和形成多元开放的人文环境,对投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的大型文化娱乐场馆、大型影剧院、民俗文化、大型体育设施等重点项目,管委会给予一定的信贷资金贴息。
对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大型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给予一定补贴;对在国内外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获奖人员和制作出有影响力作品的文化传媒企业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四十四)对新设立的从事光盘复制、图书集散等业务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十五)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社区服务业
(四十六)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十七)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业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六、附则
(四十八)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三产服务业发展领导
小组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园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十九)本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后,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