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员的完善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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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庭工作,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仲裁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仲裁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三)高效、便民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员的选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约定;(二)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仲裁员资格;(三)公正、公平,无偏见;(四)熟悉仲裁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第三章仲裁庭的工作程序第七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告知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调查。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一)仲裁庭宣布开庭;(二)仲裁员介绍案件情况;(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作证;(五)质证;(六)辩论;(七)仲裁庭总结。
第十二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审计、勘验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仲裁请求;(三)争议事实;(四)仲裁理由;(五)仲裁裁决;(六)仲裁费用;(七)仲裁裁决日期。
第四章仲裁庭的纪律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私下接触。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首席仲裁员必备的素质和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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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必备的素质和能力有哪些?Qualifications of a Chief ArbitratorA Chief Arbitrator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and must possess certain qualifications to effectivel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Here are some key conditions that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have:1. Extensiv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arbitration laws and procedures. They should possess comprehensive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s and have significant experience in handling complex arbitration cases.2.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It is essential for a Chief Arbitrator to be impartial and independent. They should be able to act objectively and without any bias towards either party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This ensures a fair and unbiased arbitration process.3. Strong Analytical and Problem-Solving Skills: A ChiefArbitrator should possess strong analytical skills to thoroughly examine and evaluate the evidence and arguments presented by both parties. They should also be adept at identifying key issues and finding effective solutions to resolve the dispute.4.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is crucial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have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to facilitate productive discuss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y should be able to articulate their decisions clearly and concisely.5.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ism: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uphold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ism. They should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and ensure that all parties are treated with respect and fairness throughout the arbitration process.6. Multilingual and Cultural Sensitivity: In today's globalized world,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ideally be proficient in multiple languages and possess cultural sensitivity. This enables them to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and understand the nuances of differentcultures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process.In conclusion,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possess extensiv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be impartial and independent, have strong analytical and problem-solving skills,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uphold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ism, and be multilingual with cultural sensitivity. These qualifications are crucial in ensuring a fair and efficient arbitration process.中文回答: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责,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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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由于部分仲裁案件出现了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形象和实际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完善仲裁制度来提高仲裁公信力。
首先,要加强仲裁员的专业性培训。
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最核心的角色,其专业水平和素质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仲裁员的专业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其次,要完善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公正和严谨性是保障仲裁公信力的基础。
在程序上,应该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尽可能减少程序上的漏洞和瑕疵,制定更为详细和科学的程序规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
最后,要增强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公信力的最终体现。
要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需要在国内外法律体系内,明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性和认可性。
总之,通过加强仲裁员的专业性培训、完善仲裁程序和增强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提高仲裁公信力,保障商业争端的有效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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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仲裁庭评议笔录范文
![仲裁委仲裁庭评议笔录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f2cb04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5d.png)
仲裁委仲裁庭评议笔录范文案件编号:[具体编号]案件名称:[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案由]仲裁案。
评议时间:[具体时间]评议地点:[具体地点]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姓名]、仲裁员[仲裁员1姓名]、仲裁员[仲裁员2姓名]记录员:[记录员姓名]一、首席仲裁员开场。
首席仲裁员(敲了敲桌子,清了清嗓子):“各位,咱们开始评议这个案子吧。
今天这个案子啊,还挺有意思的,双方各执一词,吵得那叫一个热闹。
咱们可得好好捋一捋。
”二、案件事实回顾。
仲裁员1(挠了挠头):“行嘞,那我先说说我的看法哈。
这个申请人说啊,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晚了足足一个月,这可把申请人给坑惨了,导致他们那边一连串的业务都受到了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那些交货日期的证据啊,看起来挺靠谱的。
”仲裁员2(点了点头):“没错,不过被申请人也有话说。
他们说不是自己故意延迟交货的,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像那个原材料供应商突然出问题了,他们也很无奈。
被申请人也拿出了一些供应商的说明文件之类的证据。
”首席仲裁员(皱着眉头):“嗯,这个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得好好考量一下。
但是,被申请人有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这个情况呢?这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啊。
”三、证据审查讨论。
仲裁员1(翻了翻面前的证据材料):“说到通知这事儿,我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里,没有显示被申请人在事情发生的时候就通知了他们。
这被申请人是不是有点理亏啊?”仲裁员2(靠在椅子上,手托着下巴):“话是这么说,但是被申请人拿出的供应商出问题的证据里,有提到他们一直在积极协调,想办法尽快交货,可能在忙这个事儿的时候,就疏忽了通知这一环节。
”首席仲裁员(摇了摇头):“这可不行啊,再怎么忙,按照合同约定,遇到这种情况得第一时间通知对方的。
这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嘛。
”四、法律适用分析。
仲裁员1(拿起一本法律书籍,翻了几页):“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咱们这个案子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被申请人可能会减轻一部分责任。
确认首席仲裁员有哪些方式
![确认首席仲裁员有哪些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50359ade647d27284a7351b2.png)
确认首席仲裁员有哪些方式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
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
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
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首先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这种方式比较迅速,但也很难做到,原因上文已述;其次,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5至8人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名,然后交仲裁机构秘书处,由其从当事人间接列出的名单中选定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按顺序指定);最后,若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尝试的话,可考虑由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组成的仲裁庭亲和力也最强。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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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仲裁公信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公正组织,必须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因利益、人员相互牵扯导致不公
正的情况出现。
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加强对仲裁员和机构的履职
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2.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仲裁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仲裁结
果应该向外公布。
对于文书、仲裁庭听证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处理,应
该规范化,提高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了解仲裁过程和结果。
3.加强仲裁员培训和评价: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需要保持
高素质。
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是提
高仲裁公信力的关键措施。
4.完善仲裁法律框架:现有仲裁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
需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仲裁规则、程序和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
利于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提高仲裁服务质量。
总之,建立完善的仲裁机构和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仲裁公信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
谐发展。
完善仲裁派出机构体制机制建设
![完善仲裁派出机构体制机制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40684b93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31.png)
完善仲裁派出机构体制机制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工作作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仲裁派出机构作为仲裁机构在基层开展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快速有效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当前仲裁派出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加强仲裁派出机构的建设,提升其工作效能。
一、加强组织建设,优化机构设置1.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职能齐全的管理体制。
目前,一些地方的仲裁派出机构管理体制不够规范,职责不清晰,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应该建立健全起草工作细则,规范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优化机构设置,强化专业化发展。
当前一些地方的仲裁派出机构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并逐步增加专业化人才,提高仲裁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3.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
仲裁派出机构的队伍建设是保障其工作效能的关键。
要加强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仲裁业务水平,同时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为仲裁工作提供支持。
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1.规范仲裁业务流程,简化操作程序。
当前一些地方的仲裁派出机构工作流程繁杂,操作程序不够简便,容易造成办案效率低下。
应当规范仲裁业务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2.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化是提高仲裁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可以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数据处理和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各项业务流程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对当事人的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仲裁派出机构要积极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用户体验,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仲裁派出机构工作的监督,推动其依法公正行使仲裁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324c375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f3.png)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首席仲裁员是仲裁机构中的重要职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资历和能力。
他们需要在仲裁领域积累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并且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领导能力。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首席仲裁员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首席仲裁员通常是资深的法律从业者,他们需要对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并且在仲裁案件中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能够熟练运用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仲裁案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裁决。
第二,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在处理仲裁案件时,首席仲裁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需要有着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判断力。
他们需要在千丝万缕的案情中做出正确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首席仲裁员需要具备卓越的沟通和谈判能力。
在仲裁案件中,首席仲裁员需要与当事人、律师和其他仲裁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主张,并协助双方就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
他们需要能够客观公正地倾听各方的观点,并促成双方就争端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解决争议。
第四,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
在仲裁机构中,首席仲裁员往往需要领导一支仲裁团队,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和组织管理能力,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最后,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
作为仲裁员,他们需要维护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坚守职业操守,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首席仲裁员是仲裁机构中的关键职位,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优秀的沟通和谈判能力,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高尚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胜任首席仲裁员这一重要职位,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5a9410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1.png)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在仲裁制度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希望可以让大家喜欢。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1:20__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__年市;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四、问题不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20__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
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__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作为首席仲裁员的一些体会
![作为首席仲裁员的一些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850c051c168884868762d67e.png)
基 于 2017年 11月 域 专家到 优 秀 仲裁 员的 转 型》 会 议 发 言 形 成 。
+ 邓峰 ,北 京大 学法 学院教授 ,北京仲 裁 委 员会仲 裁 员。
作 为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一 些 体 会
作为一个最后的发言者 ,前面 的各位老师都 已经把该 讲 的都讲得 差不 多 了,或 从 仲裁 员 应 当具 备 的 品德 、性格 的视 角 ,或从 具 体 工 作 流 程 的视 角 ,或从对待事业的 自律 和心态 的层 面 ,这些建议 、观 点非常具有 建设性 和 针对性 ,不过 ,这对排在最后 的我来 说 ,还剩下什 么可 以讲 ,是一个 很痛苦 的事 情 。
所 以我 对法 律 的 理 解 ,是 非 常 霍 姆 斯 式 的 。 我 们 需 要 判 断 过 错 ,但 可 能 有 些对 或 者 有些 错 ,只 是 相 对 而 言 ,基 于 目前 、 当下 、暂 时 的 一 种 共 同理 解 而 已 。这 种 共 同 理 解 有 什 么 规 律 呢 ,不 过 是 我 们 的 历 史 和 传 统 — — 我 们 之 前 采用 了这 种 方式 去 解 决 问 题 ,在 这 种 当 时 的 偶 然 性 形 成 的 路 径 下 ,法 律 的 历 史沉淀 了一些共识性的知识结构 。但也 仅仅是如此而 已 ,法律也 是不断进化 、 发展乃至变异的 ,法律就 是我们 文 明生 活的生命 有机体 的一部 分。如果 我们 这样 理 解 法 律 ,那 么 司法 过 程 就 是 法 律 的 这 种 实 现 方 式 和 过 程 。 当 我 们 在 作 为法官 、仲裁员主导这个 过程 的时候 ,我们 原本是 游离 在外 ,但是 努力 向这 个分 层 、分 支 丰 富 的 历 史 传 统 靠 近 ,从 行 业 专 家 到 法 律 人 ,尤 其 是 仲 裁 员 ,就 是 这 样一 个 靠 近 的 过 程 。具 体 到 每 个 案 子 而 言 ,只 有 靠 得 近 不 近 ,以 及 有 没 有 勇 气偏 离 和发 展 分 支 、例 外 的 问题 。 我 们 对 法 律 的 实 践 是 一 种 体 验 的过 程 ,每 一个 裁 判 都 是 一 次 尝 试 和 冒险 。在 一 个 裁 判 中你 通 过 自己 的 努 力
仲裁员责任内容
![仲裁员责任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18c4d0f8cc22bcd126ff0ca0.png)
我们都知道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必须有法律相关专业从业经验,它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决定着仲裁的公平和效率。
所以说作为仲裁员它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仲裁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于仲裁员的要求
1、必须熟悉仲裁流程
2、能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
3、对材料进行完整的阅读并且有自己的公正立场
4、把握案件的焦点
5、主持庭审和合议
6、协调边裁
7、和秘书处沟通
二、仲裁员工作职责
1、主席仲裁员的工作职责
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是主持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的作用表现得最为明显。
这点有些类似于法院审判中的审判长,但不完全一样,因为有时候审判长不是主审法官。
第二是首席仲裁员负责推进仲裁程序。
比如说以首席仲裁员为主确认开庭排期,确定举证期限,是否接受新证据等等。
第三,首席仲裁员承担着与秘书处沟通的工作,在有关的重大程序问题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有需要,可以与秘书处进行沟通。
第四是主持合议。
案件的合议决定着裁决的结果,在三人仲裁庭合议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
是一个主持人。
第五,撰写仲裁裁决。
虽然可能有例外,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撰写仲裁裁决是惯例。
2、边裁的工作职责
主要是协助主席仲裁员进行正常的仲裁,对其出现的错误进行提醒对于遗漏的地方进行提醒。
边裁必须有职业操守,不能消极对待工作。
最后边裁的资历无论是否大于主席裁判员,其要做好本职工作不可以喧宾夺主。
在全市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1).docx
![在全市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1).docx](https://img.taocdn.com/s3/m/8534894b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01.png)
在全市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很高兴也十分荣幸能够有这次和大家交流的机会,下面结合我这些年来从事仲裁工作的实践,谈谈我对仲裁的认识和担任仲裁员的个人体会。
仲裁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安排,是公认的化解经贸投资争议的有效方式,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中起着独特作用。
作为一种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处理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具备程序简便、保护商誉、一裁终局、公正权威、效力法定、成本低廉、国际通行的优势和特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认同和接受,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已设立了 270 多家仲裁机构,202X年受理仲裁案件共计400711件,案件标的总额达7187亿元。
从仲裁法落地实施的1995年算起,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6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
2013年首次突破“十万”件大关,而从“十万”件到“二十万”件大关,仅用了 3年的时间,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然驶入了快车道。
被日照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我深感荣幸,更是倍感责任重大。
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给予了我将理论和实务结合在一起的契机,我也十分珍惜仲裁员的荣誉、热爱这项工作。
一、珍惜仲裁员荣誉,热心仲裁。
曾任英国仲裁协会主席的哈特威尔说过:“在国际商事领域中,没有什么荣誉会高于你被专业同事们或商业伙伴们选作仲裁员,去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他们无法作出的决定”。
仲裁员,必定是在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可以说都是得到仲裁委员会认可的专业人士。
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选择某个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为仲裁员、首席仲裁员, 这首先是对仲裁员的信赖,此种信赖既包括专业知识方面,也包括人品、职业道德方面,在可信赖的基础上作为仲裁庭的一员,解决当事人具体案件的争议。
仲裁工作会让人全面衡量,公正、客观地把握案情,分析证据,居中裁判,解决纠纷。
对公平正义的求索之心是仲裁员的初心和使命,只要能用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宝贵的经验帮助当事人有效地化解纠纷,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很有成就感的事情。
当前仲裁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当前仲裁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d86d1462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29.png)
实行公开选拔和面试考核等程序,增强选任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 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加强仲裁员素质培训和提高职业水平
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专业培训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提高仲裁员 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使其更好地应对复杂的仲裁案件。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强调公正、公平、廉洁的 仲裁原则,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
专业能力不足
01
一些仲裁员的专业能力不足,导致在仲裁过程中无法正确判断
事实和适用法律,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职业道德问题
02
个别仲裁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如收受贿赂、偏袒一方等,影
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语言能力和文化背景差异
03
一些仲裁员的语言能力和文化背景差异也会影响仲裁结果的公
04
完善仲裁员制度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仲裁员选任机制
01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以保证仲裁的公
正性和权威性。
02 03
多元化的选任渠道
除了专业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推荐外,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 方式拓宽选任渠道,确保选任的仲裁员具备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
正性和公信力。
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健全
回避理由过于狭窄
目前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中,回避理由过于狭窄,导致一些应当回 避的情况没有被正确处理。
回避程序不完善
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 不确定性。
对回避权的监督不足
对于仲裁员的回避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回避权的滥 用等问题。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aa3716e2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7.png)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仲裁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而仲裁员作为仲裁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不仅影响着仲裁的效果,也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构建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仲裁员队伍,成为了现阶段仲裁工作的急需之举。
一、仲裁员队伍现状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众多的仲裁机构,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然而,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和争议的多样化,对于仲裁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我国的仲裁员队伍存在人数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
首先,仲裁员队伍人数不足。
由于仲裁制度的发展需要,需要越来越多的仲裁员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但是,目前仲裁员的数量仍然不足。
其次,仲裁员队伍专业素质不高。
仲裁员的专业素质是仲裁的关键因素,仲裁员队伍中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事实上,不乏缺乏实践经验、技能缺乏、专业知识有限等问题。
众所周知,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是当前亟需加强的重要任务。
1.健全仲裁员鉴定、评价和选拔机制针对当前仲裁员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仲裁员鉴定、评价和选拔机制来引导良好素质的仲裁员从业。
建立科学的选拔程序、规范的考核标准,以及心理测试等综合考试,为选拔高素质仲裁员提供保障。
2.加强仲裁员职业培训对于仲裁员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仲裁员的职业培训来提高其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和法律实践知识、仲裁工作操作规程和流程、仲裁案件处理技巧等方面,以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
3.积极引进优秀仲裁员在建设仲裁员队伍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引进优秀的仲裁员。
通过对外招聘、引进仲裁师等方式,引进高素质、高经验的仲裁员,以弥补当前仲裁员队伍的不足,提高仲裁员队伍整体水平。
三、总结可以说,仲裁员队伍建设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稳定、行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为了实现良好的仲裁制度和发展,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是十分关键的。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解释说明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解释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aff660ec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68.png)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首席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并作出最终裁决。
他们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由仲裁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士。
首席仲裁员需要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以确保公正、公正地处理争端。
在仲裁程序中,首席仲裁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预备听证会、审理有关证据、调解双方分歧、解释法律条款并最终做出公正裁决。
他们必须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同时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首席仲裁员还负责监督仲裁过程的进行,确保程序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
他们需要确保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解决任何可能妨碍仲裁程序的问题。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不仅限于仲裁程序的管理,他们还承担着领导团队和指导仲裁员的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仲裁员按照法律和道德准则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
总而言之,首席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在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同时,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他们的职责涵盖了组织和管理仲裁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领导和指导仲裁员。
通过履行这些职责,首席仲裁员在促进争端的解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职责要点一2.2 职责要点二2.3 职责要点三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首席仲裁员的职责,并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正文将围绕以下几个职责要点展开讨论。
职责要点一:首席仲裁员应负责在仲裁过程中起到主持、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他们需要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公正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应承担处理案件相关事务的责任,例如调查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法律问题并最终做出裁决。
职责要点二: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还应负责保持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他们必须遵守道德和伦理准则,以确保公正处理各方的利益。
职责要点三: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仲裁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国内外的仲裁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案件来选择和运用适当的仲裁规则。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9173366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确定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仲裁申请后,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仲裁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运作第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裁决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四、仲裁调解和和解第十二条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执行裁决。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保密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确定
![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3b27ac74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4.png)
内容提要⾸席仲裁员不仅是仲裁程序的组织者和主持⼈,⽽且是仲裁结果的决定者和公断⼈。
⾸席仲裁员把握着仲裁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决定着仲裁的质量。
但我国现⾏关于⾸席仲裁员产⽣⽅式的法律规定与仲裁实践的结果存在⼀些⽭盾与困惑。
⽐较研究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有关⽴法不仅有助于我们开阔眼界,⽽且实乃学习借鉴现代仲裁制度应取之态度。
在研究确定仲裁庭⾸席仲裁员制度设计时我们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理论依据、仲裁员的⼈性因素与中⽴性、中国的国情与⽂化。
在我国仲裁法的框架下,仲裁庭⾸席仲裁员的确定问题早已为仲裁界所注意,⼀些仲裁机构在其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中进⾏了有益探索,但远远不够。
为此,笔者提出修改仲裁法有关条⽂的建议,以完善仲裁庭组成制度,实现当事⼈意思⾃治,彰显仲裁之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仲裁庭组成⾸席仲裁员确定当事⼈意思⾃治仲裁员的中⽴性制度设计 从总体⽽⾔,“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界的⾄理名⾔。
从具体⽽⾔,仲裁个案的质量取决于⾸席仲裁员,⽽如何确定⾸席仲裁员的制度设计体现仲裁的⽴法与执法⽔平。
——笔者办案札记 ⼀、仲裁庭⾸席仲裁员为何如此重要? 在⾜球⽐赛中主裁判的哨声⼀响,赛场上的⼀切都得听裁判的,哨声就是命令!主裁判的权威⾄⾼⽆上,除⾮其吹“⿊哨”,否则其权威不可置疑。
同样如此,仲裁庭⾸席仲裁员,⼈们之所以称之为“⾸裁”,就是因为他对当事⼈⽽⾔应当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
法律已经赋予其⾜够的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3条1的规定,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席仲裁员不仅是仲裁程序的组织者和主持⼈,⽽且是仲裁结果的决定者和公断⼈。
正因如此,在仲裁实践中,双⽅当事⼈对⾸席仲裁员的确定特别关注,⾸席仲裁员把握着仲裁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决定着仲裁的质量! ⼆、现⾏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困惑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 31 条2的规定,⾸席仲裁员的产⽣⽅式有两种:⼀是由当事⼈共同选定,⼆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工作特色和亮点
![仲裁工作特色和亮点](https://img.taocdn.com/s3/m/e082d25e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62.png)
仲裁工作特色和亮点
仲裁工作的特色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快速高效: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
仲裁程序相对简洁,不受法院诉讼程序的繁琐限制,争议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安排时间和地点,从而加快争议解决的进程。
2. 弹性使得各方程度更高: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不同争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争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更容易在仲裁过程中得到平衡,使得仲裁结果更符合当事人的期待。
3. 具有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较高。
仲裁程序一般不公开,争议的解决结果也不会被公开,在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具有很大优势。
4. 专业性和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通常由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裁决员组成,他们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
裁决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有助于仲裁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具有国际化特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仲裁作为一种国际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事争议的青睐。
国际商事仲裁不受国界限制,当事人可以跨国选择仲裁机构和裁决员,以及适用的法律和语言,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便利和可靠的争议解决机制。
总之,仲裁工作以其快速高效、弹性、保密性、专业性和国际化特性等特点,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独立、公正、有效和可靠的方式之一。
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员队伍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d93ea4ab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0a.png)
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员队伍建设是指通过不断加强仲裁员的培养和选拔,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以提高仲裁机构的仲裁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想建设一个高效的仲裁员队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培训与教育:设立专业的培训机构或学院,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包括仲裁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 选拔与选拔: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机制,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仲裁员,确保他们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3. 经验分享与指导:建立起定期的经验分享和案例讨论的机制,让仲裁员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自身的仲裁水平。
4. 合作与交流:积极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学术机构、律师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合作课题研究,互派仲裁员参与对方机构的培训和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和经验互补。
5. 监督与考评:建立有效的仲裁员绩效考评制度,对仲裁员的仲裁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供改进意见。
总之,仲裁员队伍建设需要全面考虑培训、选拔、分享、合作
和监督等方面的因素,通过建立科学的机制和制度,提升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仲裁机构提供更高效、公正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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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仲裁中首席仲裁员选任方式的完善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是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首席仲裁员更对仲裁个案的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实现仲裁意思自治、高效、公平公正的目标追求,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国内各地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立法的规定,对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加以探究,以期对我国首席仲裁员产生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仲裁规则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一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
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程序制度,仲裁庭的组成也必须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其特征。
"仲裁庭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而行使仲裁权的特定组织"。
①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制仲裁庭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学者所述,"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②
二我国各仲裁机构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概述
(一)我国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又如北京、贵阳的仲裁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内所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就首席仲裁员的指定不能达成一致或在法定期间没有指定之时,可以指定首席仲裁员。
3 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一至三名或一至七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名单法的第二种方式是北京仲裁规则规定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之后将名单交给仲裁机构,按第一种方式选择首席仲裁员。
第一种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和现代仲裁制度以意思自治为灵魂的特征。
但却是一种"误打误撞"的方法,因为同样的名字出现在双方名单上的概率很小,一旦双方没有选择同一仲裁员,则只能采用其他方法重新选择,这与仲裁追求高效的目标相悖。
第二种方式是对第一种方式的改良,解决了低效率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方式又限制了当时人选择的空间,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对仲裁员名册制的分析
所谓名册制,是指把候选仲裁员的姓名、专长、经验和阅历编制成册,供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选择以确定仲裁员的一种制度。
③我国的仲裁机构大部分都实行"封闭名册制",即不论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都必须从仲裁机构所提供的名册中选择。
如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类似规定。
我国也有部分仲裁机构实行"开放名册制",即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任仲裁员,如天津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临时仲裁员。
当事人选定临时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拟选定人员的基本情况。
该人选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本会主任应当同意;该人选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重新选定。
封闭名册制简便快捷,能够实现仲裁高效率的价值,但是有很大的弊端:①名册中公布的仲裁员个人资料粗略,导致当事人
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②名册具有滞后性,仲裁机构长时间不予变更名册,有些人员已不能适应个案仲裁的需要;③封闭名册制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有悖于仲裁意思自治的理念。
开放名册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也能够实现仲裁应有的公平、公正的价值。
(三)对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的分析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是选出首席仲裁员最后一种法定方式,但《仲裁法》和各个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都没有对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行为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仲裁公平公正的风险。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仲裁规则也没有对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可操作性规定,但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第44条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若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得向对方提出一人或数人的姓名,其中一人将作为独任仲裁员。
若当事人一方在收到上述的提名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尚未就一名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时,应由指定机构指定独立仲裁员。
指定机构,经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尽可能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使用提名征询办法或指定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对该案不易适用提名征询办法外,该机构作出指定时,应使用下列提名征询办法:
(1)指定机构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将至少列有三人姓名的同样名单送达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各方在收到名单后的十五日内,可在名单中剔除其反对的一人或数人的姓名,并按照其优先次序编号,排列名单上其余人的姓名,将名单送还该机构;
(3)上述期间届满后,指定机构应从送还的名单上已被认可的姓名中按照双方当事人所指出的优先次序指定一名独任裁员;
在作出指定时,指定机构应可能考虑到确保指定一名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并应同时注意到指定一名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仲裁员的适当性。
④
三完善首席仲裁员选择制度
(一)采用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名单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和以国际商会(简称ICC)为代表的仲裁机构都是用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ICC仲裁规则适用的是前文论述的第一种方式,而UNCITRAL仲裁规则适用的是前文论述的第二种方式。
(二)采用开放名册制。
参考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版)》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版)》中的开放名册制度,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最大限度的保证仲裁的公平、
公正。
(三)制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的明确规则。
我国可参考借鉴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我国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的明确规则,对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程序明确化,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当事人对首席仲裁员的选择有合理预期,能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三种措施虽然制度设计较为复杂,但却符合仲裁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即由当事人来决定仲裁程序的进行,最大可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采用这些措施虽然可能会对仲裁效率的提高有所影响,但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高理念,彰显了仲裁的正义与公平。
注释:
①参见常英主编:《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②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第575页。
③乔欣著:《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