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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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包括两部分内容: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集团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

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

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

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纳执行。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2.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

币金。

批准付款及付款方式

1)对于不同种类的付款,规定不同的授权人、权限和付款方式

(例如应付帐款,公司内部往来帐和其他相关帐目),并在付款授权的基础上和充分利用信用条款的原则下执行付款程序。被批准的付款申请应详细注明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应根据采

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条款来确定。

3.主管会计根据规则审核付款申请及附件,并批准申请。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签;

4.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财务经理甚至财务总监审核。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XX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集团财务部对所有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机构的银行帐户施行统一管理。集团将银行帐户分为三类:基本帐户、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和非经常性帐户。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集团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指明用途),经集团审批后再行开立。

所有银行帐户的变更或关闭必须在集团财务部备案。对于基本帐户的使用,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对于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如果集团根据业务需要而采取相

应管理措施,各级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对于非经常性帐户,在相应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户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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