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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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
【标 签】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 〔2016〕211号
【发文日期】2016-07-27
【实施时间】2016-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5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8 17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7 350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