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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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资发[200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5.02.22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内国资发[2005])
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和《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省区经验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同一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单个苏木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本苏木乡镇规划的控制指标。苏木乡镇间规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