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37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374号2004年11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2004年10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能(一)坚决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
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
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行政,管好、用好土地资源。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
一是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指标的编制,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减少编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草原,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三条自治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法》与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牧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管理,进一步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由自治区统筹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精准配置和动态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指标统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
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统筹指标规模,确保补充耕地补足补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2001年5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市场管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的出让土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供应方式、出让价格、权属登记等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发文字号】内蒙古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5【实施日期】2000.10.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内蒙古⾃治区国⼟资源厅-建设项⽬⽤地预审办事指南建设项⽬⽤地预审办事指南2010-10-16 受理范围 1、在建设项⽬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涉及⼟地利⽤事项进⾏的审查。
2、在建设项⽬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涉密军事项⽬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涉及⼟地利⽤事项进⾏的审查。
审批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7号令)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7、《限制⽤地项⽬⽬录(2006年本)》 8、《禁⽌⽤地项⽬⽬录(2006年本)》 9、国家关于⼯程项⽬建设⽤地指标及⼯业项⽬建设⽤地控制指标等⼟地使⽤指标申报材料(1套) 1、建设项⽬⽤地预审申请表; 2、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地情况,拟⽤地类型和集体⼟地⾯积、补充耕地初步⽅案等) 3、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业规划;国家发展改⾰委同意建设项⽬开展前期⼯作告知意见;需审批的建设项⽬应提供项⽬建议书批复; 4、项⽬可⾏性研究报告或项⽬申请报告; 5、省级国⼟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属于由国务院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项⽬占⽤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内⼟地的,由市级国⼟资源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涉密军事项⽬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建设⽤地单位可直接向国⼟资源部提出⽤地预审申请; 6、补充耕地初步⽅案(涉及占⽤耕地的),对拟采⽤委托补充⽅式履⾏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纳标准的依据和资⾦安排落实情况。
7、标注项⽬⽤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地利⽤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内政发[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70号2001年6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内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三章调区扩区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五章职能职责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1个。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
现将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和具体落实措施一并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1.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规划依据。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镇批次用地(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内;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内的批次用地,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村镇批次用地必须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单独选址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列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列表,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
2.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各级“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批准生态保护红线的: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在项目用地预审前,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预审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内土地调查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土地调查办发〔2018〕3号各盟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7号)要求,结合全区地籍调查、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的现状,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城镇村内部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在进行权籍调查的同时,要结合推进“房地一体”、农垦土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调查城镇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在内的权籍数据库。
按规定标准、及时向自治区汇交权籍数据库,以便自治区统一进行质量检查、坐标转换、统一提供应用。
二、要做好城镇村内部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第三次土地调查的衔接城镇村内部土地调查范围、界线要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无缝衔接。
与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完全衔接,不出现遗漏、重叠。
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推进城镇村内部不动产权籍修补测工作,接收权籍数据库和质量检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2018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实施第三章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第四章指标确认和交易第五章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各旗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指标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安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在省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自治区原深度贫困旗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是在自治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县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优先保障原贫困旗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指标调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内政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区性、跨盟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自治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自治区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
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
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102号2004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撤销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
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它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整合保留的开发区,一律摘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对开发区进行规划。
待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程序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开发区。
三、保留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未经批准扩区的,扩建部分如符合“两个规划”,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程序报批扩区;如不符合“两个规划”,退出扩建部分占用的土地。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列入《方案》的开发区,今后一律不准再称为开发区(园区)。
五、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区审批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
今后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开发区。
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及政策界限,依据各盟市对本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意见,经研究,对全区开发区清理整顿提出如下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内政办发电[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6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确保中央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有效落实中央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强土地管理、纠查违法违规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目标,全面清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征收管理使用土地专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支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情况,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研究创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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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资发[200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5.02.22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内国资发[2005])
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和《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省区经验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同一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
单个苏木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本苏木乡镇规划的控制指标。
苏木乡镇间规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