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作业zhaoy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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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监护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当时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1)在此案例中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3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
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