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分析

赵作海冤案分析
赵作海冤案分析

赵作海冤案的形成有很多原因,笔者无意一一评述,而仅想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试图找出当前法律程序在预防错案上存在的几个问题,至少为避免类似冤案提供一些法理的思考与借鉴。

一、程序立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经几次修改,对进一步保障刑事人权、有效实施法律、促进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和水平的不足,很多程序与制度规定得比较模糊,甚至还存在遗漏,为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1996年后又单独或联合颁布了不少解释和规定,以期拾遗补缺,规范执法。然而执法者、司法者自己立法,无疑违背基本的法理精神,而且囿于部门利益,这些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主要的几个司法解释、规定中都明确予以禁止,甚至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作为存在刑讯逼供动机和事实上的主要实施者——公安机关,其办案程序规定中对此种证据并没有禁止。事实也表明,这种证据是通行无阻的,而且大都对案件的最终裁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如实回答问题”,无疑削弱了“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效力:侦查机关有侦查案件的法定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所以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发现其没有如“实”回答而违反此法定义务时,当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让其遵守这一义务,赵作海遭受“喝药水、放鞭炮、敲木棍、受威胁、各种拳打脚踢,外加三十多天不让睡觉”[1]等恶劣行为就不足为奇了。虽然这些做法并不被外部认可,但出于维护法定义务的目的,无疑心理坦然了许多;何况机关内部早已是见怪不怪,不少领导甚至公然鼓励或暗中提醒,[2]也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如此,“严禁刑讯逼供”规定本身就存在矛盾。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其单独或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虽然公安机关的规定中没能确立这一规则,但如果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能认真遵守这一规定,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也难成气候,产生不了什么影响,然而,事实是他们也没能遵守。从赵作海案件中可以看到,非法证据不仅没有被排除,反而成为确定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无疑是立法中的重大缺失;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也是该条款被空置的重要原因。何谓“非法证据”,仅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获得的证据,还是包括通过其它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取得的证据,到底标准为何?谁来主张,公诉机关,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或法院,或是都可以主张?谁来证明,遵循司法界通行的由提出者证明,还是理论界认为的由控诉机关来证明?谁来排除?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承担这一责任,但实践中两家都很少这么做。证明标准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审查起诉及此后的诉讼阶段,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在此是否适用,还是学界讨论颇多的舶来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后果问题,认定为非法证据又怎样?有无程序性制裁?一律绝对排除,还是个案的自由裁量,抑或是两者都要?遵循何种程序?此外,还有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非法证据收集的执行者及其背后的命令者承担何种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还是纪律处分?还是有区分的责任,执行者承担主要责任,命令者承担部分责任?还是主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非法证据采用者承担何种责任,这是错案追究的问题。显然,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都有决定性的影响。[3]

最后但绝非次要的问题是死刑复核的程序,虽然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已经收回,但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和复核的程序仍然没有任何新变化,而其中复核程序问题也是最为诟病的话题。行政性的、不公开的、书面的复核程序,除了在效率上值得一提外,不仅有违诉讼本身所要求的参与精神,也造成其本身功能的虚置。在赵作海冤案中,如果说商丘市中院迫于市政法委统一口径的压力,不得不违心地判决赵作海死刑的话,河南省高院则基本没有这方面的压力;而这个非常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案件,河南省高院却予以核准,这种书面不公开的复核效果令人不敢恭维。如果采用公开庭审的方式,案中的证据疑点也许能引起复核人员的注意与重视。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全国人大屡次提及,专家学者的论证修改稿也出了多版,但刑事诉讼法仍旧是“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最终修改稿的“难产”反映了部门利益协调的困难与认识差异,但如果立法机关不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从限制公权的角度去考虑修改,

仅仅囿于利益的权衡,修改稿也将难以期待。

二、刑事程序中的三机关地位与权限应及时规正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从而为解决刑事纠纷提供基本构架和组织保障。[4]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既要分工,也要合作,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即为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仅如此,我国刑事诉讼并没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而是诉讼阶段论,也就是把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立案和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和部分的执行由法院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每一阶段都只有一个拥有决定权的机关,其它机关的权力(权利)都很小,由此确立每一阶段的权威主导机关,并且充分相信其道德上的自律,能秉公办案,无需其它机关进行制约,进而通过多层次的阶段递进认识,摒除认识上的不足,保证案件真相的发现,从而最终作出公正裁决。

然而,立法的理想被司法实践无情地扭曲,三机关的分工合作蜕变为只有合作没有制约,而且由于三机关之间权力的不对等和缺少制约,阶段论也变成了侦查决定论,甚至“侦查中心主义”。三机关以前都是“刀把子”,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的机关,现在仍是联合办案的兄弟单位,是密切合作的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之下,同是地方的公务员,都有维护大局稳定的责任;而且在公安机关领导通常是地方常委,检察长和院长不是的情况下,三机关必须合作,谁也不敢挑刺,否则,小则视为工作态度问题,大则可上升到政治取向。所以,对于杀人这类地方大案,三机关联合办案,地方领导召集三机关负责人开协调会就不足为奇了。不仅如此,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检察权的程序性,行政性的侦查权就显得异常强大,不仅侦查机关领导的政治地位较高,而且侦查结果对诉讼的影响也最大。由此,阶段论的递进认识,进而起到制约的作用也就荡然无存了。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不受法院节制,检察机关除在批捕和立案方面的一点“鸡毛”外,没有“令箭”,结果,诉讼阶段论就像是有专家比喻的:“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公安做什么饭,法院也只得吃什么饭。尽管公安机关侦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合法公正的,但偶有案件变成“夹生饭”也在所难免,此时,检察院和法院虽然也想拿起法律的尚方宝剑,但在协调下,也只好半推半就地接受了。

赵作海冤案正是三机关扭曲分工负责的精神,只讲合作、不讲制约的体现,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坚持疑点不排除就不受理的情况下,商丘市政法委完全不顾当地公安部门在该案办理中的“夹生”问题,通过自己的一次“集体研究”案情,就定下了赵作海死缓的判决调子,此后,起诉和审判所用时间不到两个月,庭审更是只用了不到半小时,相比较于此前被羁押超过三年,效率极高。[5]合作的确能提高效率,但如果不是建立在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则只会快速地增加风险,并成为官官相护的恶例。

三、强化程序意识刻不容缓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鉴于实体公正的不可预见性,程序公正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最为现实的途径,因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就必须具备程序至上的意识。然而,赵作海冤案的形成,我们恰恰看到最多的问题就是相关办案机关程序意识的淡薄。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是分段结构而不是审判中心结构,侦查措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形成干预,侦查的结果对案件的裁决影响也非常大,甚至有专家称我国的审判是“侦查案卷裁判主义”而非“证据裁判主义”,因此,公安机关程序意识的有无和强弱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非常重要。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其中第162条第3项也只是针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要求,但无疑也包含了无罪推定的精神(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而且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6]由此,也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通过自行收集证据而不是拷问或逼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但在赵作海案件中,笔者看到了有罪推定的逻辑:在推定无头尸为赵振裳,而赵作海与其有仇,身体有伤,认定赵作海是犯罪人,逼供赵作海承认作案和作案工具匕首(方式包括棍棒敲打、喝药水、放鞭炮等),逼供前妻赵小齐承认编织袋,确认赵作海就是罪犯。不仅如此,赵作海从拘留到被起诉,审前羁押时间超过3年,为有罪推定的展开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赵作海前后9次的有罪供述应当都是必然的后果。即使考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特殊情况,也大大超过了最长审前羁押时间(不到17个月),而其中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

卷到2002年8、9月份政法委最终协调定案,近3年时间,公安机关竟然一直搁置案件,不做任何处理,也没有给予赵作海变更强制措施,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视如儿戏,有罪推定的思想表露无遗:不能证明无罪,就是有罪,就应该予以关押。

相比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有值得称道的地方。在初次接触案件时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坚持要求补充材料,并称“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就不再受理案件”。显然检察机关在开始的时候还是坚持了公诉的标准,也按照法律的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体现了较好的程序意识。但这仅是昙花一现,此后的行为也真实地反映了意识问题不仅是公安机关的独缺。按照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条件不足的,应当决定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在侦查中存在的决定、执行、变更和撤销强制措施过程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问题。但商丘市检察院既没有决定不起诉,甚至还有后来的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和2002年在政法委协调下违心的起诉,也没有对公安机关搁置案件、不解除对赵作海强制措施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放弃了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而“上级定调”的借口显然不能否认其违反法律程序的现实。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负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刑事案件的职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是基本的要求,而按照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就是这种方式。虽然赵作海冤案的形成,刑讯逼供和政法委的协调办案是问题的主要焦点,但法院的违法裁决对冤案形成起到了“临门一脚”和“一锤定音”的效果。

首先,审判主体不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审判组织只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正式的法律中没有规定政法委有审理案件的权力;不仅如此,即使是法律规定的正式审判组织,也应在案件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决。但是在赵作海冤案中,法院不仅放弃了自己审判的权力和职责,而且先定后审,严重违背刑事诉讼的精神。

其次,违背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证据应尽量提供原物、原件,证人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也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但赵作海案审判前后经历不到半小时,公诉人只宣读了不长的起诉书,辩护人目前留下的记录也就8个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7]如果再加上开庭的一些准备工作,记者甚至怀疑证据是否出示,更遑论控辩双方的质证。

最后,严重违反刑事证明的标准,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商丘中院的疑罪从轻判决,有政法人士表示谨慎认可和庆幸,认为毕竟错杀不同于一般的错案,[8]至少为现在的救济提供了可能。其实,这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的问题。如果法院能坚持证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就坚决认定无罪,不是更好,也就没有现在的一切问题;即使后来证明无罪判决错误,至少法院还可以找到法律的理由。但现在却以犯了小错而没有铸成大错而窃喜,法院及法官程序意识的有无都令人怀疑。冤案的形成是偶然,更是必然。

四、结语

在反思程序问题时,我们不应该忽视其背后的制度因素。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已是公认的事实,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程序意识的缺乏也是可以想见的。毕竟法律制度可以移植,法律文化却只能慢慢培养。这其中,法律制度对文化意识的引导和塑造作用不可小觑,不过作用总是多方面的,赵作海冤案就受到了“命案必破”制度的不当影响。本来“命案必破”作为一种口号,无疑对于从事侦查工作的干警具有巨大的感召和鼓舞作用,一旦这种口号变成一种硬的机制,则可能产生负面效应。毕竟刑事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和不少犯罪的事前预谋,在有限的时间内查处案件的所有问题存在很大的困难,悬案、疑案不可避免。如此,在“命案必破”的考核机制下,侦查机关面临被害人、社会,特别是上级领导的强大压力,重压下的侦查人员出现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失常在所难免,类似的有刑讯逼供下的赵作海案、也有最新报道的“抓精神病人定罪”案,[9]未来也许会有“张冠李戴”案、“指鹿为马”案,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舒圣祥:《从赵作海案看刑讯逼供“零成本”》,《沈阳晚报》2010年5月13日。

[2]在许多案件侦办过程中,由于案件一时难以进展,领导总是以“加大审讯力度”、“尽快破案”、“给人民交代”等指示,存在或明或暗的鼓励刑讯逼供的心理。

[3]赵作海冤案纠正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控方应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讯问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和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的问题。

[4]参见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5]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7]简光洲:《赵作海案检察官承认当年人为干扰致违心办案》,《东方早报》2010年5月14日

[8]邓红阳:《赵作海案再曝“留有余地”潜规则多重因素酿冤案》,《法制日报》2010年5月13日

[9]孙旭阳:《抓精神病人定罪公安局长被免》,《新京报》2010年5月18日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引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简介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案件缘由 村民们称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花”(化名)。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 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人”拒绝。 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砍了下去。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赵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案件人物 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现在生活在这里。赵小齐说,她改嫁后已将与赵作海生的4个小孩3个送人。目前,一个女儿已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生子。赵小齐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小儿子,还在上中学。赵小齐说,赵作海的女儿和女婿在六庄村开了家小卖部。赵的女儿说,父亲准备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目前已有湖南来的律师找到他们,愿意免费为赵作海打官司。 赵振晌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裳去服刑才对。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 ①有罪推定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罪推定的定义:“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罪”,这?者之前仍存在?些细微差别。在我国?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实?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配?动,执法?员如果对于嫌疑?有先?为主的有罪推定,在之后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将导致?定的倾向性,这将??提?冤假错案发?的概率。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先被视为有罪,如果想证明???罪,就需要拿出证据洗刷??的冤屈,这样?来,被告?承担起证明???罪的责任,但是同时被告?又?缺搜寻证据的能?,这使被告?和控诉?即执法?员在?开始就处于?种不平等的状态。 ②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权利机构中,?民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为有通知纠正的责任。但是只有重?案件,?民检察院才派员到场监督。对于?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在其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材料时才发现,属于事后监督。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是很难的,检察院依靠的材料又是执法机关提供的,在监督???乎没有参考价值。 这?点在呼格案中体现得?常明显。由于当时全国推?“严打”,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以求快批准、快起诉、快审判,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与纠错机制,提?了冤假错案发?的可能。 ③绩效考核制度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8栋408寝室 杨岳城严翔汤进旷良勇熊超峰刘亮简介: ——>1、1998年2月15日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1999年5月8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3、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4、2002年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2002年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6、2010年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7、2010年 5月5日 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2010年5月7日下午 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9、2010年5月8日下午 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分析: 米兰达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了政府执法所要达到目标的手段和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执法者。米兰达规则对刑事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

近年冤假错案

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九件: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 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七件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3名:云南4件 云南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并列第四名:江西、湖南各3件,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余年后,被杀之人露面。 湖南杨明银“故意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并列第六名:湖北、吉林、黑龙江、广西各2件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广西王子发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含冤九年,真凶自首后3年获释。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10名:山东、甘肃、重庆、陕西、四川、福建、海南各1件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 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 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而所谓的的D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其次,赵作海案件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作为公诉方的公诉人,还是作为被告方的被告人均不例外。它们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理应平等。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法官实际上不是根据法律,更像是根据身份来定罪量刑。 其三,赵作海案件中“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司法独立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判案不应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 第四,刑讯逼供有待拷问深思。中央早就曾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为何又屡禁不止呢?这不得不值得拷问深思。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已成为“尚方宝剑”和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国家赔偿法考查卷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班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 毅 时间:2015年6月17日 成绩:

中国近年来的冤假错案: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刑事冤案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首先,其带来的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

当代中国十大冤案汇总表

当代中国十大冤案汇总表 序号蒙冤人被冤事情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情况平反原因 1 滕兴善,河南省麻 阳县高村镇屠夫将旅馆服务员石 小荣杀害并碎尸 麻阳县公安 局 怀化市检 察院 湖南省高 级法院 1989年1月 28日被枪决 1993年石小荣突 然回到老家。 2 徐计彬,邯郸市舟 曲县民办教师1992年在邻居尚 某家中将其强奸 舟曲县公安 局 舟曲县检 察院 邯郸市中 级法院 判刑8年, 刑满释放 出狱后自己查明强 奸遗留精液与自己 血型不合。 3 聂树斌,鹿泉市综 合职业技校校办厂工 人奸杀石家庄市液压 件厂女工康菊花 石家庄公安 局桥西分局 石家庄市 检察院 河北省高 级法院 1995年4月 27日被枪决 2014年真凶王书 金被确认 4 呼格吉勒图,呼和 浩特市毛纺厂职工在公厕内奸杀饭 店服务员杨焕枝 呼和浩特新 城公安分局 呼和浩特 市检察院 内蒙古高 级法院 1996 年6月 10日被枪决 2005年真凶赵志 红落网 5 胥敬祥,河南周口 市杨湖口乡闫胥 庄村民在鹿邑县杨湖口 乡组织多起盗 窃、抢劫案 鹿邑县公安 局 鹿邑县检 察院 周口市中 级法院 被关押13年该案预审员李传 贵被调查

6 佘祥林,湖北省京 山县雁门口镇居民杀害患有精神病 的妻子张在玉 京山县公安 局 京山县检 察院 荆门市中 级法院 被关押11年张在玉突然回到 京山县 7 赵作海,商丘市柘 城县老王集乡农民杀害同村村民赵 振晌 柘城县公安 局 商丘市检 察院 河南省高 级法院 被判死缓, 被关押11年 2010年赵振晌突 然回到村里 8 杨宗发,六盘水工 务段退休职工和长女杨显芬、 女婿谢华杀害母 亲张华秀 六盘水市钟 山区公安局 六盘水钟 山区检院 六盘水市 中级法院 被关押9年次女偶遇张华秀 死亡时的证人朱 于新 9 杜培武,昆明市公 安局戒毒所警察枪杀警察老婆王 晓湘与公安局副 局长长王俊波 昆明市公安 局直属分局 昆明市检 察院 云南省高 级法院 被判死缓, 关押12年 真凶杨天勇在另 一案件中落网 10 李久明,监狱二级 警督入室刺伤宋淑丽 夫妇(都是警察) 唐山市公安 局南堡分局 唐山市检 察院 唐山市中 级法院 判死缓,关 押两年半 真凶蔡明新在另 一案件中落网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上课时我们看了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凶手”服刑十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案子,这个被认定的“凶手”是一个叫赵作海的人。他和被害人赵振晌是同村的村民,十多年前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因涉嫌杀人逮捕,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关押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完发无损的从外地回来了,当时村里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惊讶不已、难以置信。当看见赵振晌本人时才相信了这个事实。然而羁押十多年的赵作海,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四个孩子2个带走了,落下个妻离子散、家破人流的悲惨现状。 看了案情综述,我哭笑不得,受害人没死却有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被关在了监狱,一关就是十一年。这荒唐的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到底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我详细了解了这个案子的缘由。 首先是什么因素使公安部门把赵作海认定为第一嫌疑人继而定罪的呢,这得从1997年10月30日讲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向警方报案,说自个的叔叔赵振晌突然失踪了。直到两年后有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无肢的男尸,警方经过调查,认定了这具男尸就是失踪了的赵振晌,而警方更是把与赵振晌有过矛盾的赵作海列为了重点嫌疑人。其实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是前后院邻居,两人从小一块长大,还曾经一起出去打过工,矛盾也就在这时候产生,赵振晌认为赵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钱,导致两人积怨越来越深。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一气之下,趁赵作海熟睡之时,来到赵作海家拿刀砍伤了他。因为害怕赵作海报复,赵振晌连夜离开了赵楼村。离开之后,他先后去过安徽、湖南等地,后来大部分时间,他就在老家四周一百公里的范围内流浪,靠捡破烂为生。因为2009年患了偏瘫,苦于没钱医治,也没人照顾,这才于2004年4月30日不得以回到了村里。回到村里后,他才得知了赵作海因为杀害自己而被判刑坐牢的事儿。 遂当年5月,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7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8日,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虽然道歉和赔偿都一时间朝赵作海涌来,但对于赵作海来说,应该都没什么感觉了。 就这样,赵作海重获了自由,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家。然而回到了家的赵作海才发现一切都已经变了样。原来的院墙已经坍塌,院子里长满了青蒿,破旧的屋顶上还有个大洞。但是这些都不算什么,最惨的是赵作海的家庭早已破碎了,妻子已改嫁他人,并带走了他的两个孩子。赵作海的孩子中,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赵作海夫妇分到的9亩地,也交给别人种,代种的人每年供粮食给两个孩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案件回顾: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 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就这样,赵作海就被定为有罪了。 再次,我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可能性大大减小,警方刑讯逼供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这将促使其改变原先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并以其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这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避免赵作海悲剧的重演。 另外,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是十分关键的。1996、1997年,全国人大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重要修订。修订后的两部刑事基本法,除了对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机制予以完善外,还把人权保障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对这些原则恐怕是毫无了解,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与法盲无异,赵作海一案是在《刑诉法》和《刑法》修订之后发生的,该案的办案人员却坚信不疑地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而法检两院在证据不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然将之起诉并宣判,这不是典型的疑罪从有又是什么? 最后,我不得不说,赵作海无论拿到多少赔偿或补偿,都不足以弥补他们一家子所受到的侵犯与伤害,赔多少钱只是一种形式,赔多少都挽不回国家机器无辜碾压公民人权的暴戾。而且,我要说,这些款项表面上由国家机关拿出,事实上却是公职人员犯错,纳税人买单,

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赵作海冤案的披露,再度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降至最低点。冤案的发生不可能是单一原因形成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罪推定、司法不独立、片面追求破案效率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不力等,都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本人在全面审视冤案主要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几项对策,进一步加强程序立法,完善司法体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冤案成因对策程序正义司法公正 一、赵作海冤案案情简介: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随后赵作海领取了65万元国家赔偿。事后围绕赔偿金尽管引起一些争议,但本案基本尘埃落定。 二、审视冤案发生的主要成因。 一个冤案的形成,不可能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它是主客观原因综合的产物。我认为冤案的发生,既有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刑事司法与执法方面的原因,既有价值理念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如果不完善我国司法体制,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今后还会发生类似的冤案。 1.刑事司法程序方面的原因 〔1〕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证据。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导致案件误判的最重要原因。赵作海冤案之所以酿成,首先与案发当地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有关。据赵作海本人与其前妻及其他相关人反应,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受到了公安人员严重的刑讯逼供,向警方作了9次“有罪供述”。[1]另外,商丘市检察院在找不到作案凶器,甚至连死尸身份都未确定的情况下即对赵作海提起公诉,商丘市中院同样在关键证人没有出庭,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从此可见,这两个司法机关都缺乏证据意识,办案重口供而轻证据,这也是

关于赵作海案的论文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摘要:最近,新闻媒体曝光了几起影响较大的冤错案件。本文仅从最近发生的赵作海案出发,对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等现象做学理上的反思。提出了改变目前的相关制度和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看法,以及正确、理性地对待民意,听取民意,保障公民权利。 关键词:刑讯逼供国家赔偿制度律师会见难公民权利的保障一、刑讯逼供的"余毒"尚存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 讯问人或嫌疑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总有一些悲惨的巧合,那是因为它们都发端于同样的罪恶,有着惊人的相似。即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刑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虽然说屈打成招在我国古今比较的普遍,但如此频繁的刑讯逼供现象。说明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多大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历史和社会根源。 (一)思想意识落后。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自足之地。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人权社会发达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 1、有罪推定思想。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况且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 2、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重官轻民 ","先国家后个人 ",等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在本案中,赵作海是一个纯朴的农民,他不知道如何去反抗,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下,很快就被迫承认自己有罪。因为在他的思想里,民是斗不过官的。3.办案人员急功近利的思想。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比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为破案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省时省力,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 (二)我国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不完善。1、询问制度缺乏监督。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辖的分工享有对案件的侦查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各自直接办理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都享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然而这种讯问是在无第三方参与见证、或监督的情况下,刑讯逼供的出现成为必然。2.我国一直不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人权保护原则,被确定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3.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盛行的另外的原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19488798.html,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作者:一剑 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 此案几乎是五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 “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之前,还有一件令乡亲们震惊的事,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这让平静的村子如同炸开了锅。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 赵振晌说,他没死,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 偏瘫。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至于当年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了。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连他的侄子都吓了一跳。很多人不相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此刻,村民想起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才放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后转至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金惠相好,产生矛盾。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 2010年4月30日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亲属们非常兴奋,决定到监狱看望赵作海。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一、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反思赵作海案评论

反思赵作海案:有多少错可以重来 这不禁让人想到5年前的佘祥林一案,这位湖北京山县的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发妻。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证据不足,依法应按“疑罪从无”被宣告无罪,然而京山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过了15年,出走的佘妻回到京山,一起冤狱就这样因“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而告洗白。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0多年后被宣告无罪。作为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就是论事,赵作海案拷问的是良知与职业精神,赵案一出,有人有意将其归咎于当时的司法环境或制度,但据官方称,当年案子可谓疑点重重:从公安机关来看,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更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而最终却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固然存在当年法律上的漏洞,体制上的弊端,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敢于坚持疑问,冤案是可以避免的。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这么一句话:“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遗憾的是,正因为相关部门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了这起十分罕见的冤案。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同时出错时,法制不完善的理由,便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了。 如果说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据悉,赵作海被抓之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从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到用枪管击头,喝催眠药水在头顶放鞭炮,他的前妻、绯闻相好也遭到当地警方长期殴打。“打到最后,赵作海称,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所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的耻辱,无辜的赵作海被屈打成招,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嘲讽;一个公民被权力驯服得如此认命、听话,则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嘲讽。 当法院宣告这是一起冤案,他无罪释放时,他忍不住当庭向法官鞠躬致谢;当地方官员来到他家向其认错和致歉时,他连连鞠躬,并一再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当判其入狱的法院的领导带着现金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时,赵作海立刻站起来,也向这位领导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他说那么大的官向他鞠躬,他不是不懂事的人,也一定要回一个。我不知道赵作海的这种驯服,是发自内心的表达,还是为了自我保护而装出的一种姿态。我总觉得,一个被冤者心中是不可能没有怨愤的,对曾经伤害过他的人,是不可能那么心平气和低声下气的。赵作海在官员面前的驯服,表现了中国最底层那些百姓的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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