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义探析

合集下载

《钦定宪法大纲》法学评析

《钦定宪法大纲》法学评析

的形式提 出了近代法理学中最重要的权利义务概念, 这也是传统 中国 法理体 系发生 重大变化 的标志之一 而且大纲中规定的臣 民权利居 多, 义务相对较少 , 有力地冲击 了传 统法律 中“ 这 义务本位 ” 的观念 。 “ 黑龙江巡抚程德全说 ‘ 西各 国, 以法 律学为权 利义务之学, 泰 咸
涵 。 大 纲 规 定 的 臣 民权 利义 务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破 天 荒 地 以法 律
10 9 5年 日俄战 争后,在清廷立宪呼声 日益高涨和革命浪潮 的冲
击 之 下 , 王 朝 于 1 0 年 颁 布 了 中 国历 史上 的 第一 个 宪法 性 文 献— — 清 98 《 定宪法大纲》 钦 。尽 管 它 是 当 时世 界 上最 落 后 的 宪 法性 文献 。但 它
之 宪 法 ” 说 法 。 代 意义 的 宪法 是 与 资产 阶级 的 民主 制 紧 密 联 系 在 的 近

其人有不知权利义务者 , 群视为未开化之民……我国能解权利义务者
百无一人 。这寥寥数语 , 出了中西法律 的又一重大差异 , ’ 道 在西方法 以权利义务为 内容 , 中国,法者 , 也。 ’《 定宪法 大纲》 在 ‘ 刑 ” 钦 第一次 提 出了权利义务概念 , 并规定 了臣民一系列的权利义务 , 而使得 以 从
钦定 宪法 大纲 宪政
则 , 制 了中国近 代 宪政 史 的基 本 格调 , 中 国宪政 史上有 重要 意 义 。 规 在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04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7—1 10 —5 220 )43 70
的权利 义务却在 一定程 度上 反映了近 现代 西方立宪的基本精神和 内

《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义探析

《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义探析
法 典 化 的历 程 。 尽 管 这些 法典 、 规 未 能 得 到有 效 的实 法
施 新 政 。 关 于 清末 新 政 , 者 有 这 样 的描 述 : 是 指 2 学 “ O世 纪 初 年 清 政 府 在 其 统 治 的 最 后 十 年 所 进 行 的 各 项 改 革 的
史 上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的地 位 。 大 纲 和 法 典 基 本 上 构 成 一 个
“ 法 ” 词 在我 国古代 就有 , 《 宪 一 如 国语 》 有 “ 善 中 赏
罚奸 , 国之 宪 法 ” 说法 , 墨子 ・尚 同下 》 “ 宪 布 令 于 的 《 有 发
国之 众 …‘ 宪布 令 于 天下 之众 ” 发 的话 , 是 , 我 国 古 代 , 但 在 “ 法” 宪 以及 涉 及 “ ” 的 词 汇 只 指 国家 的典 章 和 普 通 法 宪 字
《 定 宪法 大纲》 宪政 意 义探 析 钦 的
王 长 江
( 河南 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 院 , 南 郑州 4 0 0 河 5 0 2)
摘 要 : 数 千 年 的 中华 文 明 史和 近 百 年 的 宪 政 探 索 史 上 , 钦 定 宪 法 大 纲》 为 中 国历 史 上 的 第 一 个 宪 法性 在 《 作
文 件 , 义 重 大 。 大纲 具 备 了 宪法 的 基 本 内容 , 中 国建 立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法律 体 系奠 定 了基 础 ; 意 为 大纲 初 步 确 立 了 分 权 模 式 , 法权 、 政 权 和 司 法权 由 不 同 的部 门行 使 ; 纲初 步 建 构 了二 元 制 君 主 立 宪政 体 。 立 行 大 对传 统 的君 权 加 以 限制 ; 大纲 初 步 确 立 了权 利 义 务 观 念 , 西 方 宪政 初 步 实现 了形 式 上 的 对 接 。 与

从《钦定宪法大纲》看董康对近代立宪运动的贡献

从《钦定宪法大纲》看董康对近代立宪运动的贡献

加强跨学科研究
近代立宪运动涉及政治、法律、 历史等多个学科领域。未来可以 加强跨学科研究,综合运用多种 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近代立宪 运动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分析 和研究。
THANK YOU
感谢聆听
他主张司法独立,保障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04
国内外评价及影响比较
国内外学者对董康评价差异
国内学者评价
董康被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是近代中国立宪运动的重要推动者之一 ,他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具有 开创性意义。
国外学者评价
国外学者对董康的评价相对较为客观,认为他在推动中国立宪运 动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指出他的立宪思想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和保守性。
推动官制改革
他主张通过改革官制,实现权 力的分立与制衡,提高政府效 率和公信力。
倡导议会政治
董康强调议会政治的重要性, 主张通过设立议会来监督政府 行为,保障民权。
提升民众权利意识和参与度
宣扬民权思想
01
董康积极宣扬民权思想,呼吁民众关注自身权利,提高权利意
识。
推动民众参与政治
02
他主张通过普及教育、开启民智,提高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
和权力范围,同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02 03
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宪法大纲仿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 政、司法三部分,并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实现权力的制约和 平衡。
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宪法大纲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审判独立等基本的法律 原则,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董康个人立场及行为争议
01
立宪动机争议
董康积极推动立宪运动,但其动 机被指责为巩固清政府统治而非 真正推进宪政。

百年后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再审视

百年后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再审视

百年后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再审视作者:张顺昌来源:《贵州文史丛刊》2008年第04期内容提要:根据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原则,晚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客观上反映了当时中等社会大多数人愿望,符合落后国家实行政治现代化的一般规律。

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神圣皇权和君主专制制度遇到宪政体制挑战,确立了以“三权分立”为雏形的君主立宪制度,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从理论和形式上建构起一种不同于传统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治制度。

关键词:改革;立宪;宪法大纲中图分类号:DF0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08)04-26-31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史学界对清末立宪的重大成果《钦定宪法大纲》大多持否定态度。

百年后的今天,当我们撇开成见、搁置感情,心平气和地研读审视这部宪法大纲时,不难发现,它在中国宪政史上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一、预备仿行宪政诏书的颁布与立宪原则的确立实行君主立宪,本来是康、梁在百日维新时期暂时收起的政治主张。

维新变法失败后,要求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在国内外很有市场,逐渐形成一个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政治派别。

他们为宣传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从1905年到1908年,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政治论战。

正当梁启超等人与革命党人为解决中国政治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论战的时候,中国国内的政治形势也在酝酿着重大的变化。

日俄战争的结局大大刺激了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开明士绅,甚至也触动了一部分政府官员。

他们认为日本之胜是立宪政治的胜利,俄国之败是专制政治的失败,极想效法日本,走君主立宪之路。

以此为契机,国内外报刊鼓吹立宪的言论骤然兴起,部分官员也奏请朝廷实行君主立宪的改革,在朝野的鼓动下。

立宪运动已成山雨欲来之势。

除国内外要求立宪的呼声高涨之外,孙中山等人领导的革命党力量也有很大发展,他们在长江流域和华南地区发动的武装起义,对清政府的统治也是一个不小的威胁。

为敷衍塞责立宪人士之要求,鉴于统治危机日益加重,在许多大臣亲贵皆以立宪可使“君权永固”的说辞劝导下,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清政府遂初步定下决心,派遣大臣“分赴东西各洋,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1905年7月,下诏命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出国考察政治。

宪法宪政于中国发展的意义

宪法宪政于中国发展的意义

如何通过宪法的完善和有效的宪政实践使中国走向高层次更良好的治理宪法、宪政于中国发展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的贯彻执行对于一个国家维护统一、保持政权稳固、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障。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自1909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的40多年中,在社会动荡不定、政权更迭频繁的情况下,先后曾颁布过10部宪法。

1982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拨乱反正。

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践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制定出1982年宪法。

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部建国后的第四部宪法。

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

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作者:张千帆来源:《民主与科学》2009年第01期宪政改革要成功须依赖广大人民的参与和支持1908年,中国清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这部大纲是一部很糟糕的宪法,但它毕竟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起步,代表了从1840年以来半个多世纪思想的积累。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求索着民族的命运,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被小小的日本国打败,这对知识分子的震动尤其大。

为什么中国这样的庞然大国,原先我们把自己的文明源源不断输出给日本,最后竟然被日本打败,经过很简单的比较之后,我们马上得出一个结论——因为日本的宪政和法治远远走在我们前面。

果然十年之后,日本不仅把中国打败,把俄罗斯也打败,这更加说明宪政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

中国的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为什么中国一直被动、挨打、落后?原以为是我们没有洋枪洋炮,后来发现是因为没有强大的工业和经济,到1908年我们终于发现原来我们缺乏一部宪法,缺乏一套现代国家的制度。

1908年,中国终于出台了这部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

大纲中规定了很多制度,议会、人权、民主,当然是在君主控制之下的民主,但纸上的制度和实践的制度相差很远。

为什么宪法从文本到制度实施那么困难?简单地讲,因为大众一直没有动力去参与宪政的过程,没有大众的参与,种种改革最后都归结为失败。

我们缺乏这种宪政的文化,而制度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之间有比较好的结合,才能够同时进步。

宪政文化的缺位,导致历次改革的失败。

从1894年开始,立宪就成为中国精英的共识。

甲午战争之后康有为等进行了公车上书,经光绪皇帝的支持,实施了戊戌变法、百日维新,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有希望的时期。

但很可惜百日维新很快就失败了。

戊戌变法的希望覆灭向我们昭示着以后所有宪法改革的困难所在,改革迟早会触动既得利益,在没有人民的支持的情况下,最后必然走向失败。

《钦定宪法大纲》初步具有的宪政意识

《钦定宪法大纲》初步具有的宪政意识

《钦定宪法大纲》初步具有的宪政意识宪政(constitution government)一词来源于西方,从英文的含义而言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体现“有限政府”的制度或理想。

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社会规范的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官方颁布宪法性文件。

它包括“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内容。

这部宪法大纲从“出生”就受到各种各样的严厉指责与批评。

被称为:“徙饰宪法之外貌,聊备体裁,以慰民望。

”①尽管如此,通过对宪法大纲具体内容的分析以及参考相关资料,笔者发现大纲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民主、分权制衡、保护臣民的权力和自由以及法治的思想。

也就是说《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识是不容否定的。

一、初步的民主意识“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两条在历史上受到猛烈的抨击,然而也正是这两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君主的地位作了规定,即意味着君主也要受制于法律,相对于有着两千年历史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来说,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具有的民主性也是不言而喻的②。

同时,《大纲》的颁布,无疑向人们承认,君主专制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而是需要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并加以改革。

皇帝再也不能公然宣称“朕即国家”,或者说他的话便是法律了。

所以,孙中山先生说:“欧美诸国有行民主立宪者。

其在民主立宪无论矣。

即在君主立宪,亦在民权渐进君权退缩之结果,不过君主遗迹,犹未划绝尔。

”由此可见,清王朝的《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还不失民主政治的成份,必然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冲击作用。

关于臣民权力方面的规定方面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这些规定使法律、政治体系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标志着法律、政法制度已具有初步的民主意识。

第二、初步的分权制衡意识“溥天之下,莫非正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在君主专制统治下,皇帝、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乃至一切都掌握在君主手中,没有任何保障。

从宪政平衡论的视角分析《钦定宪法大纲》(1)论文

从宪政平衡论的视角分析《钦定宪法大纲》(1)论文

从宪政平衡论的视角分析《钦定宪法大纲》(1)论文【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宪政的平衡性政治博弈妥协论文论文摘要:《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清末政治博弈的结果,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在所谓“预备立宪”期间颁布的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反映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其所构建的宪法框架以及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它是使各种宪政主体或宪政力量有序化、平衡存在的制度措施及其状态。

”…宪政的产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

成熟的宪政,是使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等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即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性文件从颁布之日起就不断遭到诸多批评和指责。

笔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正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各种利益集团为达成某种均衡机制而进行的政治博弈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主宪政的时代潮流。

因为,“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

协调即平衡。

”其核心理念是不断在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平衡,使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协调发展。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做出的妥协《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为能继续维持其统治而采取的举措。

《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体现了清末社会各方政治势力的斗争,是清政府在不同利益要求之间进行平衡而做出的妥协。

日俄战争以俄国的失败而告终,这种结局给中国朝野带来了很大的震动。

“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基于这种认识,立宪呼声高涨。

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是唯一出路,由此萌发效法日本立宪的念头。

如果说甲午战争引发了戊戌变法运动,那么日俄战争的结果则是清政府立宪的催化剂。

20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运动的深入,清朝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派别分化日见明显。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份对国家宪法进行简明扼要概括的文件,该文件的目的是为了
说明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政府组织
和职能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在国家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人民民主、法治
原则以及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方向等。

国家的政治体制部分介绍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以
及分权和合作机制等。

国家的政府组织和职能部分则包括了国家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
设置及职责等。

该文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的普及与宣传:《钦定宪法大纲》可以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帮助国民更好地了
解和掌握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促使国民遵守宪法。

通过宣传宪法的重要性,可以
加强国民对国家法治的认同感和法律意识。

2.宪法的规范与实施:《钦定宪法大纲》是对国家宪法中各项条文的概括和总结,可
以为国家宪法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明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组织的职责,可以使国家政权机关更加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国家各项事务的有序进行。

3.宪法的强调与追求:《钦定宪法大纲》中强调了国家的重要原则和价值观,如国家
主权、人民民主、法治原则等。

这些原则和价值观体现了国家的核心任务和发展目标,对
于引导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和国民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也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和法治建设
提供了指导和动力。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一份对国家宪法的简要表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它的发布和实施旨在加强国家法治,推进国家建设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清(下)【圣才出品】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清(下)【圣才出品】

第十章清(下)1.《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无地位。

答: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一定的地位,它第一次真正把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法律中,这对于宪法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不易,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君主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爵赏、恩赦、发布命令、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及宣告戒严权等等,这种浓厚的封建专制性质却被视为“宪法最、精之大义”。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臣民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2)《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

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

《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的体例,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也有着一定的意义。

2.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否是晚清修律的主要动因?答: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修律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动因。

(1)晚清修律的背景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然而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沉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保持危殆的国祚,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2)晚清修律的原因①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

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

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

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在改造国家政治制度、建立中华民国的具体措施,是1912年中国革命的根本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民主共和政体。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由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坚持议会决定的宪政原则,为中国民主共和政体奠定基础。

二是坚持民族自统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把中华民国统治范围限定在今中国大陆内,把清朝时期的“钦定”制度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中华民国为宗旨,以实行民族自统原则为基础,实现中国人民赢得民族自主权力。

三是坚持公民权利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实行公民权利原则,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社会团体自由和无宗教强制的原则,重视公民的平等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社会进步。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在改造国家政治制度、建立中华民国的具体措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它坚持民主共和政体、民族自统原则、公民权利原则,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

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

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作者:马岭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出处:法学家2008年第4期正文:《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作为封建王朝的清廷接受宪法的开始,也是君权不得不向国内立宪派让步的结果。

那么,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君权作了哪些让步呢?一、君权对权利的让步《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为“君上大权”(14条),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9条)。

在“臣民权利”中,包括“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第1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第2条),“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第3条),“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第4条),“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第5条),“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第6条)。

这些权利即使今天读来也并不落伍,不显陈旧。

尽管这些权利在其它条文中作了限制,如君主有“宣告戒严之权。

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第8条),但它还是承认了,在非紧急时(这应该是更普遍的情况)臣民享有上述权利。

尤其重要的是,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中,“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更是盛况空前。

集会、结社自由也是前所未有的。

立宪诏书颁布后几年间,公开性的结社就有数百个,其中很多是政治性团体。

”“宣布预备立宪,‘庶政公诸舆论’之后,‘民气日益发舒’,各种报纸书刊大量涌现。

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

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阐发民主思想。

而且,还可以利用这种自由揭露腐败,抨击政府。

为了开启民智,立宪派翻译编辑出版了上百种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学、财政、政党、历史、教育著作,其中重要的有:《民约论》、《政治学》、《宪法精理》、《代议政体》……等一系列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中国对于建立最初的立宪体制起了积极作用。

浅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之合理性

浅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之合理性

浅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之合理性一部钦定宪法大纲,与其中小篇幅“臣民权利与义务”之附则相比,“君上大权”显得详尽、全面、显赫。

作为中国第一部宪法,“君上大权”的首要地位显露无疑,以至长期以来成为许多民权主义者的尖锐批评对象。

这不禁让我们联想:难道强调的“君上大权”就没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不然。

就当时中国国内的政治心态和国家政体本身来说,对君权的强调于当时摇摇欲坠的清廷,都有不可取代之现实意义。

中国最先提出宪政思想是在十九世纪之五六十年代。

鸦片战争的耻辱使中国最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放眼海外。

从来不被“天朝上国”放在眼里的英吉利何以令大清颜面全无?在这种注视中,一部分中国人才注意到大洋岛国强大力量之源。

限制君主之专制特权,乃兴民族、转国运之必由之路。

王韬、郑观应等人在著作中阐述了宪政思想,但终究未能形成“燎原之势”。

后来甲午中日战争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亡国灭种的危机,国人骤醒,宪政势力空前强大:“公车上书”、学堂骤增、报社林立,但这种力量终究是不稳固的,不坚决的,有时难免会流于形式。

这种缺陷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下层的工人、农民等普通老百姓,另一方面是来自原来封建制度的既得利益者。

首先是皇族,其次是旧官僚,再次其他是与专制制度有密切关系的人,如终生读四书五经之“儒”。

皇帝千秋万代,上承祖恩,下衍子孙,用圣人之贤德要求君临天下的天子,不免苛求;官僚十年寒窗,摸爬滚打终得今日之权势富贵,岂可以宪政蹴夺之;儒者读了一世经典,顷刻间毕生所学全无价值,心实难甘,纵宪政是一服见效之灵丹,也难以笼络“儒心”。

真正如立宪者所理想之宪政,实施起来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正如我们评价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和日本《1889年宪法》所说的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妥协、但终究是时代的胜利”一样,钦定宪法大纲对君权的强调同样具有同样的合理性,更何况是在比英国与日本封建制度与思想根深蒂固得多的中国。

对中国首部宪法对“君上大权”的强调的指责是脱离历史的苛求,对民权的绝对信仰是不知天高地厚的狂妄。

钦定宪法大纲开题报告

钦定宪法大纲开题报告

河北北方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钦定宪法大纲》评析姓名:安晓庆院系:河北北方学院法政学院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年级:09级学号:2009012030215指导教师:田希国开题时间:2012年12月 8号论文题目钦定宪法大纲评析课题来源自拟题目研究方向法学进度安排一、文献综述《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清王朝在内外交困,以及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已经影响中国的历史背景下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来看,规定了君上大权,也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初具宪法规模,基本内容是维护君主专制权力,实质上是以行宪政知名,行专制之实,成为失败的立法是历史的必然。

但《钦定宪法大纲》关于确定了三权分立政体框架,规定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了公民的一些结社,集会、言论等自由的政治权利,及其一些人身权、财产权等,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就其本身来说就是一种突破,对民众的权利意识有着唤醒的作用,从当时中国国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让步,从中国的政治体制及历史发展潮流来说,又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促进了诸法合体中华法系的解体,加速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形成。

《钦定宪法大纲》对后世宪政的启示意义在于,实现宪政需要思想文化的铺垫,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开明进步政府的主导。

国内方面从鸦片战争开始,清王朝的国门被打开,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早已使封建腐朽的清王朝分崩离析,并且震颤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

二十世纪初期,清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政治统治危机,此时的状况可以说是危机四伏,百孔千疮,国内的各种压力,迫使清政府不得不进行全方位的政治改革。

国际上确立宪政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标志性成果。

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欧美各国弥漫起了民主、自由、法制、人权的精神,并以滚滚之势,铺天盖地到世界各地,制定并颁布宪法,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

一次依法治国的失败尝试——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宪政实践的启示

一次依法治国的失败尝试——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宪政实践的启示
… …
人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之 中。因京城沦陷而避难西安 的慈 禧太 后为 了大清 的基 业 , 更 为 了表 明 自己并 非 守旧排外的元凶 , 在发布以光绪帝为名 的罪己诏后 , 实施 了一 系列 较戊戌 维 新更 激进 的改革 举 措 。其 领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7—1 8
有裨 益也 是可 能 的 。
其评价有失公允 , 但其对社会发展 的积极意义还是 值得 称 道 的 。笔 者 就 清 末 《 钦 定 宪法 大 纲》的酝 酿 过程 、 条款、 实施得 失诸方 面进 行分析 , 以 期 有 所
启示 。
1 内外 交困的时代 背景
1 9 0 1 年丧权辱国的《 辛丑条约》 签订后 , 清政府 的统 治更 加风 雨 飘 摇 , 国力 极 度 衰弱 。洋 务 运 动带 来 的 中兴之光 , 也在 不 断 的战 败 中黯然 失 色 。对 传
清 末《 钦 定 宪 法 大纲 》 宪政 实践 的启 示
马 浩 璃
( 扬州大 学 社会发展 学院, 江苏 扬州 2 2 5 0 0 0 )



要 :清末颁布 的《 钦 定宪法大纲》 是 中国近现代 史上的一件 大事 , 也是依 法治国的一 次失败尝试 。究其 原 因笔
者以为有 四 : 一是 当时的最高统 治者缺 乏鲜明的顶层 设计 , 迫 于形势被 动推行 维新立 宪, 缺乏 引领 变革 的政 治智 慧
和平衡各 派政 治势力的有效手段 ; 二是 中央政 府对“ 地 方 自治” 界 定不明 , 过 于放任 , 造成地方 离心 , 势成尾 大不掉 ; 三是 整个社会 崇尚空谈 , 把立 宪当成 包治百病 的灵丹妙 药 , 遇 到挫折 , 便 离心 离德 ; 四是政 治变革 与民族平 等相 交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都是在我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他们有很多的共同之处,例如都是清政府颁布的,但是也有更多的不同,《钦定宪法大纲》是仿照日本式的宪政制度,而《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仿照英国式的宪政制度。

同时,两者在颁布的背景,制定的主体上也有不同。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制定背景及内容《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都是在晚晴社会危及加重的背景下出台的,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而出台的,具有欺骗性和妥协性的宪法性文件,但实际上,这两部具有改良性质的文件,的的确确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

评价他们有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主观作用,也没有可以批判的地方。

用最通俗的一句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啊。

我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改革开放,邓爷爷不也开堂布公地说:“再不改革,就要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诸君且看,若不是为了不亡党亡国,谁去改良呢?《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

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1911年(宣统三年)武昌起义后,清新军第20镇统制张绍曾会同协统蓝天蔚,联合对清廷发出“兵谏”,提出12条政纲,要求在年内召开国会,改定宪法,削除皇族特权。

清王朝迫于形势,接受其要求,授意资政院草拟改宪的“十九信条”并于同年11月3日批准颁发。

表示要“宣誓太庙,以资信守”。

试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试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试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清末新政是清政府最后一次想要扭转国势的改革,虽然这次改革还没有完全铺展开来清廷就已经灭亡,但是这次改革中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传统中国尝新政改革试现代化转型的一次尝试,虽然带有浓重的封建性,但细看条文还是不难发现其中的进步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一、《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钦定宪法大纲》主要分为两大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有十四条,统称为君权大于神权,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有九条,概括起来就是君权依附于民权。

君权大于民权的十四条又可以分为七个方面:第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清王朝的长久不衰,大清帝国权利由皇帝牢牢掌握,万时不更迭,一直传下去,并且皇帝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任何人前来侵犯(第一、二条)[1]。

第二方面,帝王具有掌握军队的权力,统帅海陆军,有权利用兵,但是不准以侵略的形式向国外出兵,保持军队纪律(第六条、第八条)。

第三方面,皇帝具有任免大臣的权力,设置官位,设置奖惩措施,达到能够挑选对国家和军队听命的人(第五条、第九条)。

第四方面,皇帝可以发布政令,制定法律,废除法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第五方面,皇帝拥有外交权利,对外代表国家(第七条)。

第六方面,皇帝拥有司法权力。

第七方面,“皇帝具有开支国库的权利,皇家大事庆典,由皇帝做主,其余人不得干涉。

第二部分君权依附于民权,前六条规定臣民权利,后三条规定臣民义务。

在权利方面,臣民必须听令于文武百官,不得僭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臣民具有出版、言论,集会、结社等事等权利。

如果臣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可以进行逮捕,惩罚,并交由法官进行判决,以示警告。

衙门是专门惩戒犯法臣民的专用场所。

臣民的财产不能无故被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

臣民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兵役等等。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大多数学者都习惯用现代的宪法政治理论来评价历史上的《钦定宪法大纲》,他们都以“君上大权”、“皇族内阁”等为证据,批判《大纲》为“假立宪”,将其一概否定,但客观的评价一段史实应将其放入当时的历史背景中进行历史的评价。

透析《钦定宪法大纲》中权力与权利的格局

透析《钦定宪法大纲》中权力与权利的格局

第36卷第4期Yol. 36 No. 4许昌学院学报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2017年第4期No. 4, 2017透析《钦定宪法大纲》中权力与权利的格局张溪(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摘要:百年前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开了清末中国政治改革的先河。

其结构设置为君上 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作为顶层制度设计,奠定中国近代改革的基调。

此后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囿于君主权力与臣民权利传统的二元格局,君主权力的强势和人民权利的弱势,致使实现权力与 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合理配置,追求民主、法治和人权,历尽艰险和磨难。

不过,中国人自此踏上 变革之路,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梦想最终变成了现实。

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君主权力;臣民权利中图分类号:D 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9824(2017)04 -0106 -05百年以前的1908年8月27日,迫于内忧外患 和风雨飘摇的局势,抱着挽救末代王朝的希冀,清 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文件《钦定 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使清末的“修律变 法”社会改革顶层设计进人实际运作阶段,揭开了 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序幕。

《大纲》共计23条,由 “君上大权”(14条)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 务”(9条)两部分构成[1]125-151。

对于《大纲》的结 构,宪政编查馆的官员解释说:“首列大权事项,以 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 为邦本之义。

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 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邦之良规,仍不悖于国之 成宪。

”[2]5976据此可将《大纲》概括为君主权力和臣 民权利的格局。

在二者关系中,君上大权处于主导 地位,臣民权利处于辅助从属地位,这一规定奠定 了中国近代政治的基调,即仍然是“维护君权,限 制民权”。

一、君权强势形式上的限制—改革的阻力依旧《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

史料补充:《钦定宪法大纲》

史料补充:《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

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钦定宪法大纲》内容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

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

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
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宪政探析论文摘要: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和近百年的宪政探索史上,《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意义重大。

大纲具备了宪法的基本内容,为中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大纲初步确立了分权模式,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大纲初步建构了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

对传统的君权加以限制;大纲初步确立了权利义务观念,与西方宪政初步实现了形式上的对接。

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宪政探析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重大成果,同时也是清末各方政治势力相斗争的产物。

大纲从产生的第一天起,一直遭受着众多批评和指责。

然而,《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起点,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和近百年的宪政探索史上,仍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本文从宪政的角度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进行探析。

一、奠定了现代意义上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就有,如《国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的说法,《墨子·尚同下》有“发宪布令于国之众…‘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的话,但是,在我国古代,“宪法”以及涉及“宪”字的词汇只指国家的典章和普通法律规范。

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和宪法是随西方法律文化与法律学说的传播而输入中国的。

近代意义的宪法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紧密相连。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列强入侵,政局动荡,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内忧外患下的清政府不得不宣布实施新政。

关于清末新政,学者有这样的描述:“是指2o世纪初年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所进行的各项改革的总称。

这次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变革。

这些变革基本上都是在体制内进行;第二阶段即预备立宪,是政治体制本身的变革,这是前一阶段各项体制内变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钦定宪法大纲》就是此背景下的产物。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制定宪法的依据,具备了宪法的基本内容。

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无非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钦定宪法大纲》原则性地规定了君上大权和臣民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三权分立以及对臣民权利的保障,初具了宪法的模型。

“夫宪法者,国家之要根本法也,为君出所共守,白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这表明皇帝的权力要由宪法得到确认,其行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这就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权威,使宪法本身在法理上的至高地位得以确立,同时意味着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宪法至高无上的观念也为人们所接受,《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颁布,是中国法律制度史上的里程碑,也是立宪史上首创的一章。

《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清末的法制变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清朝末年,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律活动。

首先是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颁布,拉开了清末修律的序幕;同年,沈家本奏请朝廷,聘用日本法学家进行刑法、民法、诉讼法的编纂,自此,中国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开始。

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制定,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同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公布。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以及其他重要法律的修订完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大纲和法典基本上构成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以宪法为统率,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六大法典体系。

六法体系的形成,是中国法制大陆法系
化的典型标志,从此中国的法律有了近代意义上的明确分工,中国逐步走上了法典化的历程。

尽管这些法典、法规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原有诸法合体的局面,对后来产生了极大影响,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法律的基础和重要根据。

上述诸法彻底改变了中国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一的法律体系,标志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尤其是大纲的颁布,确立了根本法的地位,为中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初步进行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
分权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首创者,其分权理论是为防止政府权力过大而侵害个人权利这一目的服务的。

洛克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运用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保卫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联盟权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不同的人执掌不同的权力,这在“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是如此”。

反之,如果立法权和执行权同时属于一个机关或一些人,就必然会给这些人造成方便条件,使他有可能攫取权力,从而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洛克分权理论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其最大特点是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不太重视执行权与联盟权的区分。

因为在洛克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由资产阶级掌握,而执行权属于贵族,由君主掌握。

洛克强调两权分立,相互牵制,其主要目的是要为“立宪君主制”提供理论基础,为建立有限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洛克的分权理论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分享政治上的统治权,以议会来限制君主的权力,这是洛克反对君主专制的一个有力的理论武器。

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奠定了基础。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受洛克分权理论的影响,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其中,立法权归人民享有,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掌握,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务,直接执行国家的意志,如决定媾和与宣战、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惩罚犯罪以及裁决私人纷争。

孟德斯鸠在进行分权的同时,更加强调权力的制衡,他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主张不同权力间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孟德斯鸠并不主张共和国,他认为共和国并不一定带来自由,在共和国里,“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

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

孟德斯鸠虽然不看好共和国,但他的分权制衡理论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完美体现,其分权理论成为思想界公认的宪法原则。

在西方宪政的历史上,权力的分立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对理想政府结构的追求,而社会各阶层的代表分别在不同政府机构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则反映了利益团体之间的妥协这一现实。

早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的第一次官制改革中,就拟订了三权分立方案。

“立宪之精意。

即以国家统治之权,分配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三机关”。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

”由此可以看出大纲所规范的分权模式:首先,关于立法权的行使。

依据大纲的规定,议院议决法律,也即法律由议院制定,但议院制定法律的前提是法律议案必须由皇帝发交,而且在制定法律之后必须由皇帝批准颁布,否则的话,法律不得颁布实施。

这表明立法权是由皇帝和议院来共同行使的,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是皇帝,而议院处于“协赞”的地位。

其次,关于行政权的行使。

大纲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从
大纲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行政权主要由皇帝行使,皇帝通过发布命令的方式行使行政权,其范围涉及到“设官制禄”和“黜陟百司”以及军事、外交、戒严等,非常广泛。

大臣行使部分的行政权,这种行使是皇帝意志的落实,因为大臣仅处于“辅弼”的地位。

但大纲也同时规定,皇帝不能以命令改废法律。

最后,关于司法权的行使。

大纲明确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但审判衙门、审判官负责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皇帝不能以诏令更改案件的判决。

从表面上看,这种划分是在皇权之下进行的划分,因为立法、司法、行政这三权之上还有皇权,三权还要受到皇权的“总揽”,甚至直接掌控。

而且三权之间的限制几乎不存在,距真正三权分立的要求好像还非常遥远,但正是在这种简单的划分之下,漫无边际的传统皇权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和分割,如皇帝虽然“总揽司法权”,但皇帝不能以诏令更改;皇帝的行政权(“发命令及行使发命令之权”)不改废法律等。

这些限制和分割明确写在了宪法性文件中,成为以后制定宪法的依据。

这种分权的确立无疑是对专制时代无限君权的否定,体现了宪政分权思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