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费率: 中美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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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养老保险费率由联邦公共养老金、雇主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退休账户3部分组成。我国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大多集中在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上, 20%单位费率和8%个人费率相加,正好与美国“三条腿” 的养老保险费率水平相当。
美国医疗保障体系同样由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商业健康保险3部分组成。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单位与个人缴费费率合计约为10%,虽高于美国社会医疗保险2.9%缴费率,却明显低于美国三项医保费率之和。
“社保费率” 概念易被混淆
记者:有些人认为,我国的社保费率远超其他国家。对此,您怎么看?
董登新:这一观点混淆了“社保费率”的概念,以偏概全,误导视听。所谓我国5项社会保险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这是“名义缴费率” 的表述。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缴费率的分母,我国缴费工资基数统计口径相对较小,远低于国外通用的“全部劳动报酬” 口径,这无意间夸大了我们的“名义缴费率”。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全覆盖的进程中。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往往被一些企业排斥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这就导致实际参保率和缴费水平大打折扣。
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率”并不是很高,按全部工人数计算的人均实际缴费率是低的。如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也计算进来,则全体国民的平均缴费率就更低了。
一个国家的国民社保费率是由雇主和雇员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共同承担的缴费总费率,是基本社会保险与补充型社会保障两部分缴费的总和。尤其是比较一国与另一国国民社保费率时,必须准确而全面,不能片面,否则就有失公允。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看待缴费型社会保障的整体费率,而不是局部性名义费率。
我国社保费率并非很高
记者:如您所说,社保费率的比较必须准确而全面。中外之间的社保费率,您能具体比较一下吗?
董登新: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是所有类型的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两大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险总费率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占据了绝大部分,两项费率合计占36%至38%。为此,我们可以主要从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费率两方面进行中外比较。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民的养老保险费率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被人们形象地称为“三条腿的板凳”:
“第一条腿”是国家责任下的联邦公共养老金(OASDI),即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雇主与雇员总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12.4%,双方各缴6.2%;
“第二条腿”是雇主单独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俗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雇主与雇员合缴限制规定不得超过雇员工资的25%;
“第三条腿” 是个人退休账户(IRA),原本是为没有工作单位的人设置的,后来被改造、拓展为雇主也可以为雇员设立。个人退休账户年度缴费是有限制的,目前限定的缴费金额是5500美元, 50岁以上的老雇员可以另外追加缴费1000美元。
这些才是美国国民真正的“养老总费率”,由法律统一规定了缴费最大限额标准的养老缴费。这是一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都必须由参保人自己或与雇主一起缴费。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大多数企业承担的养老费率只有单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大多数劳动者都没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也没有个人退休账户。因此,我国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大多集中在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上。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大体是:企业缴费率约为职工工资的20%,职工本人缴费率约为8%,两者合计约为28%。这一养老费率水平与美国“三条腿”的养老费率水平大体相当。
美国的医疗保障与其养老保障一样,也是“三条腿” 的体系:一是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和社会医疗求助(Medicaid);二是补充医疗保险(团体健康保险);三是个人商业健康保险。
美国社会医疗保险总缴费率仅为2.9%,即雇员、雇主各缴雇员工资的1.45%。法律规定:美国人只要有劳动所得,就必须为医保缴费,但只有年满65岁的参保人,才有资格享受医保的支付与补偿待遇。在美国,65岁以下的公民,只能依靠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而且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在美国历史悠久,并一直占主导地位。
相反,在中国,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一样,实际上仍是“一条腿” 走路,我国企业大多不会给员工提供团体健康保险,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也比较淡漠。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成为唯一支柱。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大体是:劳动者缴费率为工资的2%,企业缴费率则为全部职工工资8%左右。从表面上看,我们基本医疗保险总费率约为10%,远高于美国社会医疗保险2.9%的费率。实际上,美国雇主大多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其缴费总费率远高于中国企业。
综上,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广覆盖”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只能依赖单一支柱的社会保险体系。要维持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给付替代率,就必须要有较高的缴费率;同样,由于大多数人没有补充医保,只能单一地依赖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我国社保费率与国外相比,并非很高,更不是最高的国家。
建立“三支柱” 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体系
记者:从体制结构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董登新:我国单一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及单一支柱的医疗保障体系,无形之中加大了国家财政的压力。同时,国家支柱的社会保险给付的替代率偏高,严重挤压并抑制了雇主提供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团体健康险)的发展空间。
社保“名义缴费率” 虚高,也确实惊吓了正规诚信的企业,并加大了诚信企业的用工成本,造成了“鞭打快牛” 的制度效果。能够不折不扣执行社保制度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它们一般能让全体员工依法参保,并按法定费率缴费。与此相反,不少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大量小微企业,它们往往无力或不愿为雇员提供“五险”缴费,即便让劳动者勉强参保,这些企业也只会按最低标准给劳动者缴费。比如,采用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或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然,更有不少企业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如此综合计算,全体劳动者“五险” 的实际缴费水平相当低。这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漏损效应。
记者:您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均衡社会保障费率,有哪些建议?
董登新: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三条腿走路” 的经验,大力发展由雇主提供的补充养老计划和补充医疗计划等第二保障支柱,以及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第三保障支柱,尽快分散现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压力过于集中的风险,使国家、用人单位及个人这三方能够均匀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