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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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要西周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三个方面。这些指导思想是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受这些指导思想的深刻影响,周朝建立了以刑事、民事以及司法制度为主体的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关键词礼刑法律制度周朝
1西周时期的理念与法制指导思想
1.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
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西周王朝是通过“革命”来终结商朝统治的。因此,西周统治者经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可以概括为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以德配天”思想的具体要素就是“敬天保民”。“敬天”又可以延伸出“敬宗”。其中“敬天”指的是祭祀与尊崇上天,服
从天命。“敬宗”则是指祭祀与尊崇祖宗。至于“保民”是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是西周统治者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是中国由此开始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西周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1.2“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西周初期统治者以商纣王滥施酷刑为鉴,“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是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其中“明德”,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姓,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而“慎罚”则是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除不得不杀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宽缓处理。
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西周统治者提倡“明德慎罚”,实际上,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念与治国模式。它区别于东西方同期国家
的宗教与法律结合的治国方式,具有原生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这一思想的确立,影响了中华法系的二千余年,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思想观念。
1.3“亲亲尊尊”的指导思想
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亲亲”、“尊尊”的原则强调,至亲莫如父,至尊莫如君。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孝,旨在维护父的权威;忠,旨在维护君的权威。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结在一起。
亲亲尊尊落实到最后,其目的就是要求任何人都遵守这种原则所确定的礼制,各安其位,不超越自己的地位等级,百姓做顺民,百官做顺臣,这样国家就会长治久安。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2 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1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主要罪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不孝不友罪,是指不孝顺尊长亲属,不恭敬兄长的犯罪;第二,违犯王命罪,指的是不服从与违背王命的犯罪;第三,放弑其君罪,即驱
逐与杀害国君的犯罪;最后是杀人越货罪,指杀人抢劫财产的犯罪。
刑事法律制度中刑罚体系是以肉刑为主体,构成了由轻入重直至死刑的完整的刑罚体系。刑罚主要内容由轻入重共分五大类:第一,墨刑,指刺字,属最轻刑;第二,劓刑,指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第三,非刂刑,指砍左右脚之刑,较劓刑为重;第四,宫刑,指破坏犯人生殖系统的肉刑,为肉刑中最重的一种;第五,大辟,指砍头等剥夺生命的死刑,为西周整个刑罚中最为苛酷的一种。
至于,在刑罚适用上具有以下三个原则。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指八十以上老人,七岁以下幼童犯罪,免于处罚的原则。第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罚,采取从轻与从赦的原则,以便于纠正冤狱,不致于伤害无辜;同时发现有充分证据定罪时,再处理,也不放纵犯罪。第三,“三国三典”政策与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具体主张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优劣,灵活地有区别地适用刑罚手段,用以获取社会治安的最佳效果。这一原则反映了刑事镇压的共同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反映出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及其适用原则领先于世界的真实状况。
2.2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表明了这种所有权关系。
债与契约。其中,买卖之债,称为质剂。西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大型买卖,如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用质这种契约形式,珍珠等小型交易用剂这种契约形式。另外,借贷之债,称为傅别。借贷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用来作为诉讼之凭证。
婚姻制度。第一,确立一夫一妻制。西周为确立嫡长子的地位,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用以保证宗族与权力的合法承袭。另外,禁止同姓为婚。西周为了繁衍后代,严格禁止同姓之间的近亲婚姻。这项原则对中华民族后代繁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3西周的司法制度
在官吏的设臵上,设臵大司寇等一系列司法官吏。大司寇为天子以下,主掌中央司法审判的长官。大司寇下,又设小司寇等职,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并且对法官规定出了严格的责任制度。西周为保证审判的公正,规定了法官责任制度,即“五过之疵”,追究责任的制度。五过具体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法官因五过之疵,导致判刑有误,实行“其罚为钧”的原则,与受刑人处于同样的刑罚。
在审判方式上,实行五听审判方式。五听包括有辞听、色听、气听、目听、目听五种形式,是西周将犯罪心理学的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区别于神判的先进审判方式。
3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