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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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宣传资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全县所有农业户籍人口,以当地户籍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参合,一户一证,持证就诊,凭票报销。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重复参加新农合。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程序
1.参合农民在县内就诊时备齐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身份证》、参合票据。
2、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助,坚持有第三方法定赔偿责任主体合疗不予报销的原则。参合患者因伤住院,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伤情经过证明并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按程序审核公示予以报销。(因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外伤住院报销的,还需驾证复印件)
3、在省外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医治的,需初诊医院(镇卫生院或县医院)开具的转诊审批表,报县合管办审查备案。
4、外出务工、上学人员补偿。参合患者在县境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出院小结到镇卫生院办理报销审批手续,镇卫生院初审后报县合疗办审核。
5.正常分娩、剖宫产要求镇计生办出具生殖保健服务卡或计划内生育证明。新生儿在当年可随母享受合作医疗补偿。享受补偿时间是新生儿当年出生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需《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规定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医药费补偿:
患者医药费补偿分为住院费用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住院封顶线今年调整到每人每年1 3万元。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
合补助封顶线调整为1 5万元(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合计)。
1.住院费用补偿。
住院报销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报销两种办法。(1)单病种:
我县2012年度确定50个单病种。每个病种同时制定入、出院标准,实行超支不补,节约归已的包干补助办法,对单病种患者实行入院减免补助,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同一病种,不同级别医院的定额及补助不同。(见附件1)(2)非单病种:
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见附件2)
参合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核减起付线。
2、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医药费补偿实行“单次处方限额,按比例报销,家庭总额封顶”的补偿原则。按照每人80元乘以全家参合人口数作为户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门诊处方实行日限额,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70%,单日处方限额50元;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0%,单日处方限额60元。当年出生儿童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门诊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个人份(凭出生医学证明)。
(2)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卫生院10元/诊·次,卫生室5元/诊·次)。在镇卫生院就诊的,新农合补偿9元/人·次;在卫生室就诊的新农合补偿4.5元/人·次;新农合一般门诊统筹在家庭以户封顶线内支付。
(3)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舞弊做假行为的医疗费用,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及患者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门诊
医疗费用不予补偿的项目
3、特殊慢性病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
我县确定16种特殊慢性病实行分类限额补偿。
(1)Ⅰ类为:①尿毒症三期肾透析;②恶性肿瘤放、化疗;③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④白血病;⑤肝硬化(失代偿期)。Ⅱ类为:①心脑血管病后遗症(康复期)、②糖尿病(并发症)、③冠心病、④高血压病(Ⅱ级高危组以上)、⑤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⑥重性精神病、⑦类风湿性关节炎、⑧系统性红斑狼疮、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⑩再生障碍性贫血、⑾耐药性结核病辅助用药。
(2)报销比例。特殊慢病Ⅰ类病种补偿比例为7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0元。特殊慢病Ⅱ类病种补偿比例为6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特殊慢病的,按最高类别病种补偿。
(3)特殊慢病申报程序:
持《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参合票据到镇卫生院填写《门诊慢病审批表》,同时提供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有关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门诊发票等相关资料,在镇卫生院申报。
(4)特殊慢性病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已确诊鉴定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的患者,两年内可凭有效票据申报补偿,按季度报销。期满的应重新检验申报审批。逾期未申报鉴定的不予报销。
(二)新增特殊病种补助项目:
(1)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报销比例提升到70%
(2)“全口义齿修复”项目,65岁以上参合农民,单项定额补助600元。(3)耐药性结核病、重症精神病、尿毒症三期肾透析、乳腺癌、宫颈癌5种疾病报销比例提升为60%
(4)参合8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例为85%,9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
例为90%
(三)、特大病医疗救助:
(1)享受对象:
在年度内享受合疗报销封顶的,患病治疗医药费用总额在2万元以上,经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合贫困农户。特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年度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2)补助范围:
恶性肿瘤、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浆细胞病、器官移植且住院费用符合新农合实施方案内的合规费用、慢性肾功能不全、其他疑难重症的疾病。
(3)补助程序:
患者本人书面申请,持户口本、合疗证、出院小结、合疗证报销补偿记录、住院补偿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新农合特大病补偿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组织人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
四、不予报销的项目:
(1)由于服毒、他杀、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婚丧喜庆造成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及戒毒治疗等或交通事夏、工伤等有法定赔偿主体的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外出务工、经商、上学患者除外)。
(3)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4)未经批准转诊及使用非基本药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