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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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Rural hydroelectric power plant manpower
& budget standard
主持机构: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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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及《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3期)要求,按照水利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编制的。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农村水电及供电)的组成部分。共5章10节46条。主要内容有: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的电站等级划分;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
——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函调形式调查全国300多个电站,实地调研测算8省37个县(市)68个电站。
本标准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农村水电技术及装备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一般电站经过体制改革和设备改造,可以达到标准。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四川、河南、广西、山西、吉林等省、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
展局
本标准主编:程回洲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水生刘京和黄明周炳章
陈昆仑王元肖徐永彬龚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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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农村水电站等级划分 (2)
3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 (3)
一般规定 (3)
岗位设置 (3)
4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 (5)
4.1一般规定 (5)
4.2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 (5)
4.3综合事务部岗位定员人数 (5)
4.4生产部岗位定员人数 (6)
5 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单位负责 (8)
5.3 综合事务部 (9)
5.4 生产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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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水电发展要求,促进农村水电站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岗位设置合理化、规范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装机容量为5×104kW及以下、100kW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5×104kW以上的水电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遵照国家《劳动法》、《防洪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循按目标任务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编制原则。
1.0.4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应适应新体制、新机制、新技术、新装备的要求,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建立指挥统一,职责分明,责权一致、精干高效的内部管理和生产组织体系。
1.0.5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应实行主辅工作分离。本标准对辅助工作不设岗定员,检修等生产辅助工作和生活辅助工作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协作机制。
1.0.6 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农村水电站等级划分
2.0.1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应按表2.0.1划分电站等级。
表2.0.1 农村水电站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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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划分电站等级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房内设置有多台不同单机容量的机组时,可按照最大单机容量和总台数确定,也可按照容量相同台数最多的机组的单机容量及总台数确定。
2 不在同一厂房内安装的机组,应按照各厂房分别确定等级后,选其最高级别。
3 机组台数为4台及以上时,可采用括号内级别。
3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农村水电站按组成方式,主要有工厂式和公司式两种基本类型。工厂式主要岗位宜称:站长、部门主任。公司式主要岗位宜称:(总)经理、部门经理。
3.1.2 农村水电站管理实行站、班组(运行值)两级管理。
3.1.3 对管理多处水电站的单位,“一厂多站”以及与其它水利工程统一管理的电站,职能机构宜统一设置。
3.1.4 电站引水进口至尾水范围以外的水工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的技术管理、工程运行观测、维护类岗位设置应参照有关部颁标准执行。
3.2 岗位设置
3.2.1 Ⅰ、Ⅱ级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应按表3.2.1执行。
3.2.2 Ⅲ、Ⅳ级农村水电站可不设职能机构,仅设置必要的专业岗位,由站长直接领导。
表3.2.1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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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总人数应按下式计算:
Z=F+G+S (4.1.1)
式中 Z——岗位定员总人数;
F——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之和;
G——综合事务部岗位定员人数之和;
S——生产部岗位定员人数之和。
4.1.2 机组台数少或系卧式机组,岗位定员人数应取下限;机组台数多或系立式(含贯流式)机组,岗位定员人数应取上限。
4.1.3资产财务负责岗位人员宜兼任综合事务部主任或部门经理,生产负责岗位人员宜兼任生产部主任或经理。其它工作岗位人员的兼岗,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1.4 电站引水进口至尾水范围以外的水工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的技术管理、工程运行观测、维护类岗位定员参照有关部颁标准执行。
4.2 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
4.2.1 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之和F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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