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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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1.1.1条本章适用于国家经营管理的水电厂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管理的小水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
第1.1.2条发电厂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8%。
第1.1.3条为了加强运行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可按四班制配备人员。
第1.1.4条凡成立水电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应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
第3.1.5条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
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1.2.1条分等标准,如表3.2.1。
水电厂分等标准表表3.2.1
第1.2.2条使用条件
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
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
第1.3.1条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原则,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
第1.3.2条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
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
第1.3.3条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的多少确定。
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
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
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
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
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
第1.4.1条生产人员
一、运行人员
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1.4.1-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4.1-1
补充规定:
1.机组台数在4台以下的各等电厂,其机械运行人员的配备均应比标准减少2人。
2.对来水含沙量很大或因其它特殊因素的影响,造成机械运行人员调整操作工作量过大的电厂,按本标准确实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其机械人员每值可增配1~2人。
3.汛期闸门启闭机必须倒班运行,而按本标准配备的运行人员无法兼管的电厂,每值可增配1~2人。
4.根据需要可配备现场清扫工3~6人。
二、机械检修人员
1.机械检修人员,如表1.4.1-2。
机械检修定员标准表表1.4.1-2
补充规定:
(1)因泥沙或其它因素造成机组气蚀磨损而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按上述标准配备人员确实不足时,可适当增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应配定员的15%。
(2)七十年代进口机组或有国产不锈钢转轮的,按标准降一级配备人员。
2.金属试验人员,一、二等厂可配备3~5人,三、四等厂一般不予配备。
三、电器检修人员
1.电器检修人员,如表3.4.1-3。
电气检修定员标准表表1.4.1-3
注定员人数包括:发电机(电器部分),电动机,一、二次线,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仪表(电、机),照明设备,高压试验,厂用系统。
2.电子计算机及集中检测的人员,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
有400点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1~2套配4~6人。
3.电梯司机及维修人员,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设专人。
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每值值班人员可配1~2人,按2~3班配备,另配检修人员2~3人。
4.充电人员,一等电厂配备3~4人,二、三等电厂配备2~3人,四等电厂配备1~2人。
5.油务人员,如表1.4.1-4。
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4.1-4
四、通讯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水工人员
1.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人员,如表1.4.1-5。
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定员标准表表3.4.1-5
补充规定:
(1)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但增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15%。
(2)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100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1/3。
(3)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200平米增加1人。
2.水工观测人员,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潜水员,有潜水工作的电厂一般配备6~9人。
六、修配人员
1.担负本厂机械检修、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的8%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25%配备修配人员。
2.不担负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8%配备修配人员。
七、汽车、拖拉机司机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土木修缮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九、库工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1.4.2条管理人员
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1.4.2-1。
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表1.4.2-1
补充规定:
1.接待任务较大的电厂,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一、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训等。
3.凡基建任务或扩建任务较大的电厂,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
4.三等电厂,一般可设六个科,文秘、打印工作并入行政科,四等电厂,只设生产、财供、人保和行政四个科。
二、分场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3.4.2-2。
分场管理人员表表5.4.2-2
补充规定:
1.一等电厂,一般设五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分场外,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分场和通讯分场。
2.二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四个分场。
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15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管理人员或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3.三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三个分场。
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4.四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
5.各分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未包括分场办事员,若全场职工超过100人时,可配办事员1人(兼核算员)。
第1.4.3条服务人员
电厂的服务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
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
有消防车的,每台定员9~10人(消防8人,负责1~2人)。
第五节小水电编制定员标准
第1.5.1条机构设置
一、小水电较多的地、县,在水利(水电)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
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五千千瓦(包括社、队电站)时,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额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市、自治区)审定。
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计划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
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站。
三、总装机大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有关人事、保卫、劳资、行政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
下设生产车间(或班、组)及检修车间(或班、组)。
总装机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
四、供电所,设所长。
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
第1.5.2条定员标准
一、地、县小水电公司调度室(所)配8~25人。
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按四班制配备,如表1.5.2-1。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5.2-1
补充规定:
1.机组台数超过四台时,每增加一台,可增加2~4人。
2.如系卧式机组,应取低限。
三、变电所(站)运行值班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3.5.2-2。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5.2-2
四、高压和低压线路维护人员
高压线路维护人员,按地形条件及维护工作量大小,每10公里配0.5〜1人(兼管维护平行的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维护人员,每10公里配0.5人。
五、检修调试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1.5.2-3。
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5.2-3
补充规定:
电站如机组较多或气蚀及泥沙磨损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检修人员,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标准高限的20%。
六、通讯人员
1.凡设立交换机的单位,配专管人员2~4人。
2.载波机设维护检修人员1~2人,使用、管理指定专人兼管。
七、专用渠首及渠道维护人员
1.渠首进水闸,距离电站较远时,配专管人员2~5人。
2.专用引水渠,视地形、地质、流量等条件,每公里配管理维修人员0.5〜2人。
3.专用拦河闸,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技术管理人员
1.地、县小水电公司,应配备水工、电气、机械、水能利用等方面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和财务方面的会计师。
2.大于500千瓦的电站、供电所、修试中心,均应配备助理工程师和会计师。
3.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电站,应配备技术员。
九、营业人员
1.农村每1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0.3~1人,亦可委托社、队专人代管。
2.城镇每1000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1~3人。
十、行政管理(包括综合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