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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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1 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是联 合国(UN)专门机构之一,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该组织1946年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3 TICCIH、 DOCOMOMO
1.3.1 TICCIH
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19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成立,由产业遗 产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 询机构之一。
公约 (convention) 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关政治、 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 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 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建议,通常是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 自己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 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
一般指国家、政府、团体或其领导人为说明自己的政治 纲领、政治主张,或对重大的政治问题表明基本立场和 态度而发表的文件。有时,也以会议名义发表宣言。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遗产保护相关 国际机构简介
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的国际机构与组织,可分为 六类:
UNESCO和ICCROM等相关类型的政府间公共组织机 构;
第二章、历史文来自百度文库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3.2 DOCOMOMO 现代主义运动记录与保护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working party for docu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buildings, sites and neighborhoods of the modern movement),简称DOCOMOMO,1990年由荷兰的艾恩 德霍文(Eindhoven)成立于巴黎。
2.1“立宪”100年 1849年,约翰罗斯金出版《建筑的七盏明灯》 1877年,威廉莫里斯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SPAB) 1904年,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马德里大会建 议》——起点
其宗旨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 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2 ICCROM、 ICOMOS和
IUCN
1.2.1 ICCROM
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DOCOMOMO的使命在于促使与建成环境有关的公众、 当局、专业人士以及教育团体,充分认识到现代运动 的重要意义;鉴别、确定并创设现代运动作品的记录 档案,包括文件记录、草图、照片、档案和其他文档 材料;鼓励开发适合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并通过专业 性工作加以推广普及;反对拆除和破坏有意义的现代 建筑作品等。
成立于1959年,通过教育培训、信息交流、调查研究、 技术合作以及舆论宣传等方式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工作,作为咨询机构,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技术性 建议。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2.2 ICOMOS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是世 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它由世界各国文化遗 产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唯一的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审定世界各国提名的世界文化遗 产申报名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3年加入ICOMOS,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 会中国委员会(ICOMOS China),即中国古迹遗址保 护协会。
ICOMOS、TICCIH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型非政府组织; 欧洲议会、东盟(ASEAN)等地区性政府间的组织; 世界遗产城市组织(OWHC)等与历史城市保护的 城市间合作机构;
志愿者组织之类的遗产保护方面的义务性、非营利 性国际团体;
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或其他保护活动提供 资金援助和技术等支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NPO)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2.3 IUCN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简称 为IUCN,是一个专职在世界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 该联盟于1948年在瑞士格兰德(Gland)成立。总部在日 内瓦,由全球81国家、120位政府组织、超过800个非 政府组织、10000个专家及科学家组成,共有181个成 员国。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3.3 WHC和OWH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的保护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 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 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 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 一。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 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2.保护宪章的 萌芽与原型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宪章:
公约: 建议: 宣言:
宪章 (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 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 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 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 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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