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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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0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2000年9月于某因工作需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2001年4月企业决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01牛6月27日至2005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安全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合同于20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合法。《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效力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
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
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充实新建的纺织分厂。20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
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午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报酬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1.滕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
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助工作时间低于集
体会同的标推,该约定是否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钟工间操的
活动时间?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据此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膝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滕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由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本案中,膝某等人与纺织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
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考试案例:
1.杜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为1999年4月5日至2004年4月5日。2002年8月10日.杜某以在该企业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杜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杜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咱,企业要求杜某回原单位上班,同时又与杜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合资企业让杜某回厂,但合资企业口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杜某所在的原企业于2002年9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什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杜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 杜某能否以工资偏低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合同?请给出相关法条
的解释?
2. 杜某所在的原企业于2002年9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申诉,要求杜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否合适?
请给出相关法条的解释?
二、谢某,某市外贸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是1998年至2003年。1999午谢某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在某大学举行的职业培训,培训期限是1年,培训期间的1万元培训费用由该外贸公司负担,同时外贸公司和谢某就培训后的服务年限,双方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谢某至少应在培训结业后为单位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应当向单位赔偿20%的培训费。谢某于2000年结业后回到了外贸公司继续工作,两年后即2002年,谢某向外贸公司提出辞职,外贸公司要求谢某按约定赔偿培训费用6000元。谢某不愿赔偿6000元,认为自己离合同期限2003年只有1年,因此只愿赔偿违约1年的培训费用2000元。外贸公司不同意谢某的要求,拒绝给谢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谢某多次要求外贸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未果后,于2002年10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劳动争议什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外贸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外贸公司能否对职工谢某主张6000的培训费用的赔偿?
三、1999年3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