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评查考核实施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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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执法案卷评查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专卖执法案卷评查,提高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质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和规范办案水平,确保各项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案卷评查考核本着“市局组织、共同参与、全面评查、重点抽查、相互监督、指标量化、意见反馈、强化考核、整改提高”的原则,通过评查、考核、整改及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推动案卷整体质量和规范性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条各县级局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案卷评查,评查对象为所属县局全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人员由县局副局长、专卖股长、法规员、内管员组成评查小组,依据市局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每次评查必须要有评查记录,有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市局每年组织四次案卷评查,评查对象为各县(城区)局、市稽查支队作出的全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范围由市局法规科在评查开始前确定指定案号案卷。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指定的全部案卷送交评查,如有不交、漏交又不及时补交的,如无正当理由,该份案卷即视为不合法。

第四条法规科每次评查将从各单位抽调法规员或案审员组成评查组,各单位必须保证被抽调人员及时到位,确因有事不能按

要求参加的,应提前向市局法规科说明后,以便重新抽调人员。

被抽调人员应当遵守考勤制度,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不经同意中途退场或的,视为旷工。

第四条被抽调人员应带齐手提电脑、法律法规材料、计算器等评查用具,未带齐的,应自行补齐。

第五条各单位在评查前应将提交案卷的案号、份数等内容以电子和纸质两种版本形式报市局法规科,具体相关表格由市局法规科制发。

纸质表格应与电子表格内容一致,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市局法规科收到案卷后当面与报送单位人员核对案卷数量。

第六条参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评查的案卷应依法评查,本着讲证据、重事实、依程序、查细节的原则认真开展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全面记录、客观描述、准确表达,避免遗漏、含糊和歧义。评查结束,应及时将全部记录内容以电子版本和纸质材料两种形式提交市局法规科。

第七条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初评中认定为不合法或评查记录中可能导致不合法事项的全部案卷进行复查,并抽取各单位百分之三十的案卷进行再评审。

案卷被法规科抽查评为不合法,如评查人员未发现,则扣评查人员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案卷被法规科抽查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情形的,则每扣评查人员当月绩效考核分0.5分。

第八条市局法规科应细化案卷评分标准。在评查考核中,对

已公布的常见问题,统一评分标准;对未列入常见问题的,区分为实体程序、立卷归档两类,采用不同扣分标准(具体参照同类扣分标准)。无论是否列入常见问题,凡被评为不合法,整份案卷即为零分。

第九条市局法规科根据各单位实际查处的案件数确定各单位评查案卷份数。整个过程实行交叉阅卷,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交流与评查有关的问题,不得对所评案卷自行修改或把案卷交由被评查单位修改,不得疏于对所评案卷的保管。

参评人员应严格依法评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内部规定,结合案卷事实证据及自身理解作出判断,在初评中市局法规科不得解答与评查案卷有关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评查结束后,市局法规科将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公示。各单位可在公示或通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案卷评查结果涉及不合法部分向市局法规科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保障法规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合法性审查中的应有作用。法规员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如案卷被评为不合法,但法规员按规定提出详细合理意见并记录在案件处理审批表的,不承担责任。

案审员(专卖内勤)应加强对证据材料的初步审核,发现证据不足、瑕疵或矛盾,影响案件定性和正确处理的,经说明理由,可退回案件查办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办法,力求通过落实制度、优化机制、灵活用人、科学分工、严格考核、层层把关,着力从源头上、根本上、细节上减少不规范问题,全面提升案卷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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