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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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

摘要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概念较为宽泛,纠纷很大。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民事证据理论问题和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密切相关,对证据合法性有好的认识才能在诉讼证据程序中不断完善,提高,不至于误入歧途。本文将从理论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内涵入手,从根源上认识“合法性”意义,深刻剖析合法性的审查与非合法性的排除。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内涵;审查;排除

一、证据的合法性概述

(一)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为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从本质上说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品格,而是法律为了满足某种价值观念的需要从外部加于证据的特征,是一个价值判断或正当性问题。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某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仍然有可能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通过各种规则而被排除。我国现行法律中,证据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为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查证和运用。

(二)合法性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的争论,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或基本属性之一,它与关联性、客观性一样,组成了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有的观点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并不是其本质属性中的一个,因为证据不一定有合法性就能发挥它的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包含合法性,就否定了那些没有收集到的或没有通过审查判断的、能够提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笔者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与普通证据的不同之处。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的客观性的基础之上出现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身处法律的范围内。正是由于证据成为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才可以和法律相结合,从而得到法律的认可。由此可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客观性并不是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证据的关联性与客观性是诉讼案件所属证据法律性的根基,然而他们自身没有办法替代或遮掩证据的法律性。所以,证据的合法性也属于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①。

(三)合法性的内涵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理论上有多种概括,但从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两种概括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简洁的语言对合法性的含义进行概括,包括以下几点:诉讼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收集和取得证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操作;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的合法性,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操作流程;除了证据的合法性需要依法获取外,收集到的证据还必须拥有特定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作为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证据合“法”范围进行的深层研究,从而对合法性的含义进行定义。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法律规定性。证据受各个相关法律从各个的角度的综合认定和调节,首先在证据的展现方式上,就是一定要符合相关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展现方式,其次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登记、书面、公证证据等等;再就是证据务必要符合法定程序法所要求的过程,即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四)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

证据的合法性处在法律的领域。虽然一般来说合法性是法院采纳某一证据的

①引自《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纪格非田圣斌

基本要求,且大部分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现实中每一个国家都设立了各种各样排除规则的例外。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矛盾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解决方法,由此可见这三个属性可以并存,但是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证据的合法性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个人认为这更趋近于可采性。

(五)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

如何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精确定义的问题;二是怎样正确界定其外延的问题。笔者以为,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合“法”的范围是否限于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合法性是否仅指合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合之“法”,不应作缩小解释范围,而应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等,司法解释也可以成为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判断因素,地方性法规亦有其自身地方性的约束力。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假如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无法从法律上找到依据,是不是就是不合法行为又或者是违法得行为呢?还有,应当制定这样的判定规则,即一个行为只有直接与明确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时,才能够算是违法行为,由此而提供的证据才可能不合法。只有确立了这个明确的标准,才能在判断证据合法性问题上不至于失衡,才能实现实体法律公正和程序法律公正的协调统一。

二、证据合法性对于诉讼的意义

其一,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前提,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诉讼案件是指已经发生且无法直接再现的客观事件,国家相关机关与诉讼当事人查明案件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深入仔细地调查研究,搜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通过搜集到的证据与事件事实之间存在的某些客观联系,进行合理的推理判断,以达到因诉讼需要的认识上准确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因此从证明的角度看,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搜集证据、运用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而真实的、充分的证据被采纳的基本前提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其二,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合法性就是基础中的基础

证据对于司法公正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违法犯罪者处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会百般掩盖案件的真相,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方面,证据比任何询问策略更奏效。另一方面,诉讼过程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一定的原则加以统摄并由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加以约束的。而证据中唯一具有法律效应的基本性质就是合法性,而证据法律制度又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证据在合法性下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合法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意义如下:第一,合法的证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请求的重要依据,如果只是提出了诉讼主张和请求或随意捏造事实,而不是依据合法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论证其请求的合理性,主张很难为司法机关所接受。第二,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无辜者不受法律追究的切实保障。只有把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可靠的证据之上才能避免无辜者被法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据的合法性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证据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的现状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在立法方面的现状

1.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宪法,建立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之形成一种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规定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未形成一种制度。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难贯彻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其效力层次最高、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都不得违背。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我国宪法有助于其在我国的贯彻实施。

2.明确非法证据的内涵和范围。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予采用。笔者认为,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解释,对“其他方法”的具体范围亦应具体化,以增强该条文的可操作性。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笔者认为,被告人如果对不服的法庭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判决和重审;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对证据的非法性审查有误,也可以在提出抗诉时一并提出。二审法院对于二者的上诉和抗诉应该仔细审查。只有这样,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程序保障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得到实施,大多数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必要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保障规则。任何实体法的实施都需要程序规则的保障,没有程序规则的保障任何完美的实体法都将无法得到很好实施,只能是一堆理论。当前,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缺乏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程序保障规则。所以,建立我国的非法征排除规则的保障程序,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改革最重要的一环。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司法方面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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