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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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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

——浅谈证据“合法性”内涵

摘要:证据合法性是指据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形式等必须合法,它不仅是证据学这门学科中重要的知识内容,更是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公正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概念宽泛,纠纷很大。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准确定义、确认外延。本文通过总结分析现阶段各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就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其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简要论证。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内涵地位意义

(一)合法性的概念

(二) 1、涉及到有法律性质的不同法系中证据的基本概念

(三)在英美法系中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是基本概念。这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事项的真伪的品质。作为证据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只在特定的背景下才有意义。而证据的可采性,分为狭义和广义。学者们将其认为是法律问题(这里的可采性是狭义的,即非因无关联性而排除证据的情况。)。(四)在我国,证据属性的理论分为“两性说”和“三性说”,结果是“三性说”成为通行观点,但是任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加以区分,即客观性和关联性属于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则是法律附加于证据的外在属性。

(五)我国有学者认为合法性相当于英美证据法中的可采性,但是实际上,合法性和可采性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有些情况下合法的证据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被采纳,有些情况下不合法的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

(六) 2、我国的合法性的概念

(七)在我国,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实体法律规定往往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的要求。

(二)关于合法性的内涵

理论上有多种概括,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两种概括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简洁的语言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定义,包括以下观点: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除必须依法取得外,还包括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证合“法”的范围进行挖掘,从而对合法性的内涵进行界定。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法律规定性。证据受各个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综合规定和调整,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表现在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登记证据等等;再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对它的要求,包括符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三)合法性的属性界定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

个人以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四)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

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准确定义的问题;二是正确确认其外延。首先是如何定义的问题,合法性体现的是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定义合法性也要从这一角度出发。

从证据的合法性定义来看,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实体法律规定往往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的要求。尽管实体法律规范不直接对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规定,但是将实体法上关于民事行为效力判定的标准与对证据符合特定表现形式结合起来认识,就可以发现实体法律对证明某些民事行为的证据有特定表现形式的要求。例如,证明抵押生效的证据须为登记证据。

证据的取得、提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相对于证据的表现形式的规定是一种静态的法律要求,证据取得程序合法这一点,则蕴含有法哲学的思考和价值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法律文化

和现实的诉讼政策选择,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对合法性的外延进行界定,即证据究竟要合什么法,所合之“法”包括了哪些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证据合法性是诉讼证据和普通证据的特征,证据受法律调整自不待言。

个人以为,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挖掘:合“法”的范围是否限于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合法性是否仅指合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以为,所合之“法”,不应作缩小解释,而应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等,司法解释也应当是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考量因素,地方性法规亦有地方性约束力。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是否就是不合法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个人以为,应当确立这样的标准,即一个行为只有直接与明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时,才可以算是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的证据才不合法。只有确立这个标准,才能在判断证据合法性问题上不至于失之偏颇,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

(五)证据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

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或基本要素之一,合法性与客观性和关联性一起,构成了证据的三属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不需要具备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就否定了那些未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

个人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不同于普通证据的一个特点。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正因为证据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证据才为法律所相容,才能与法律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基础,但是他们本身无法代替或掩盖证据的法律性。因此,合法性应是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六)证据合法性的意义

以上文观点,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或特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主要是,保护人权、在维护司法利益的同时,兼顾对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保护人权方面,证据合法性的确立,有利于保证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的透明度。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那么类似于刑讯逼供这一类侵害人权的非法取证案例相信就会大大减少。这样,诉讼中人权的保障问题,就会得到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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