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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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方案

1·法律诊所简介

1·1诊所教育的历史

1·1·1诊所教育在美国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创设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福特·基金会旨在缩短法学院毕业生适应社会的周期,投资1000万美元,作为启动资金,资助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两年后,福特基金会停止了项目资助,但大部分法学院将该项目保持了下来。时至今日,诊所法律教育已成为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乔治顿大学因拥有·全美最大、最强、最多的诊所,而名列诊所项目之冠,在全美大学排行榜中名列第14位。

1·1·2诊所教育在中国

2000年9月,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他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我院系全国唯一未受福特基金会资助而同时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2001年9月,福特基金会增加资助3所中国的法学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我院即是其中之一。此外,与我院同时接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法学院校还有:中山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1·1·3诊所教育在我院

我院法律诊所首期开设于2000年9月至2001年元月,时值我院全力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和强调素质教育的20世纪最后一年。首期诊所教师由汪世荣、杨宗科、王政勋、郭升选四位老师担任,法一系98级30名学生经过挑选进入诊所学习。诊所为西安市高家堡小学女教师王娟提供了人身伤害赔偿申请再审案代理法律援助。2001年3月5日,我院2000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接受西安市老龄委委托,担任《西安市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立法援助。我院第二期法律诊所将于2001年9月开设。我院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色:第一,在全国第一家自行启动诊所项目。在未受福特基金会资助情况下,我院与全国其他7所法学院校一起启动诊所项目,积累了一定经验。我院从2001年9月起接受的福特基金资助也系部分资助,我院投入项目经费的1/3,也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第二,在全国首创立法援助项目。在其他法学院校的诊所中,仅仅局限于司法个案援助。我院在全国法律诊所中率先开展立法项目的法律援助,在推动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中,探索有益的经验。第三,在从事法律诊所教学的四位教师中,1人有博士学位、2人有硕士学位、1人系硕士生课程班结业;有教授2人,副教授2人。诊所教师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第四,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律诊所资料中心,为诊所师生提供充分的资料信息资源。第五,在司法个案援助中,率先将民工群体作为专们的援助对象之一,以直接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与质量,间接改善农村法律观念。第六,与全国最早的学生法律服务组织—西北政法学院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形成教学性社·会实践的联动体制,将国外教育资源与本院特有的教育资源有效利用。

1·2诊所教育的背景知识

1·2·1诊所教育的概念

诊所教育是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它以克服、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通过学生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司法个案援助,锻炼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它强调对经验和技巧的学习,强调从思考、反思中学习,强调自主性学习、创造性学习,培养领导型人才。

1·2·2诊所教育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诊所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教学计划的制定还是实施,无论课堂讨论还是会议安排,学生都起主导的作用。诊所的教师应尽量避免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而是应通过启发方式,鼓励、帮助学生自己寻找到最佳答案。诊所教师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生的工作·,引导学生思考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以及现代民主社会下律师的准则。

1·2·3诊所教育中学生与当事人的关系

诊所坚持为公众服务的准则。诊所的当事人是真实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属弱势群体。诊所学生是实践法律的主体,学生要对当事人的各个方面负责,包括与当事人会谈,开展必要的调查,制定和实施谈判计划,对案件进

行战略分析,研究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拟定法律文书,进行口头辩论,评论和思考自己或其他同学的经验,批判性地开展法律工·作。

1·2·4诊所教育中教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诊所的教师并不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在诊所教育中,教师的客户是学生,学生的客户才是当事人。因而,教师一般不与当事人见面,除非参与学生与当事人的第一次面谈和进行开庭前的演练。每起案件开庭前,均须进行有当事人、代理学生、指导教师参加的摸拟角色扮演。教师从法官的角度,指导学生和当事人作好出庭前的充分准备。虽然如此,由于学生代理为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诊所教师应承担责任。为了保证诊所案件援助的安全性,美国法学院一般都要为诊所教师购买专门保险。在中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率先于1987年推行了由于律师代理错误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规则,某些保险公司开展了旨在赔付律师错案风险的专门保险业务·。 1·2·5诊所教育中选课的激烈竞争

我院开设的首届法律诊所课程,便有100余名学生提出了选课申请,但仅有30名学生可进入诊所学习。这种选课中的激烈竞争,其实也是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中国目前正在启动的法律诊所教育普通存在的现象。法律诊所是一门成本较高的法学教育模式,学生与教师的比例为2∶1至10∶1。而且,诊所的维持、案件的援助均须固定的经费支持。建立更多的诊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诊所学习的机会,这既是诊所教师、学生们的共识,也是学校当局决策时应当考虑的议题。诊所既然是高投入的教育方式,公开选拔学生,为学生进入诊所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诊所资源,有效地为社会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援助;从诊所教学、诊所管理两个方面,最大限度地提高诊所教学质量;以诊所教育作为窗·口,大力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力度,也是诊所师生不可忽视的任务。

1·2·6诊所教育中学生成绩的评定

和其他课程一样,诊所课也使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但没有期中考试。诊所学生在开始第一次诊所课之前,便应当为自己确立书面的学习目标,并在诊所课程结束前对这一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诊所课程结束时,诊所学生还必须进行反馈,评价自己在诊所学习中的收获,并对诊所的改进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诊所学生的评价,根据他们为当事人代理做出的表现,以及他们从经历中思考、学习的能力。诊所教师自己决定评定学生成绩的标准·。

1·2·7诊所教育与实习的关系

诊所教育的目的便是要求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并从中思考。诊所教导学生认识计划的本质,解决问题的方案,战略性地思考,创造性地实践,以及学习与此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因而诊所教育便是实践性教育,与实习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学院可以考虑出台参加过诊所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免去毕业实习的方案。 1·2·8由学生为当事人代理,是否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诊所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第一 诊所学生都由高水平的教师予以监督和指导,这一机制可以防止学生作出错误的决定,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二 诊所援助的案件,具有选择性,诊所只选择难度较低的案件进行援助;第三 诊所学生与其他律师比,既有充足的时间讨论案件、进行准备,又有得天独厚的资料、信息资源;第四 诊所学生与其他律师比,虽然年轻,经验不足。但他们更能吃苦,更富批判·精神和创造精神,更具责任心和职业成就感。

1·2·9支撑法律诊所教育的教育理论

在2001年5月华东政法学院诊所观摩会上,我院诊所教师汪世荣教授提出了支撑法律诊所的教育理论依据:因材施教的教育理论、终身教育理论、开放教育理论。具体而言:首先,中国两千多年前的著名教育家孔子提出的“因材施教”的教育理论,是指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采取特殊的教育方式。这一理论自然要求根据法律职业的实践性、挑战性和技术性,开展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诊所法律教育,以适应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要求。其次,终身教育理论是在现代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教育理论。传统教育中传授的是知识,而现代教育中主要是传授学习的技巧,让学生掌握如何学习的方法,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诊所教育中通过反馈,从经验中学习,从反思中学习,正是这一现代教育理论的体现。最后,开放教育理论是指学生不仅单向地向教师学习,而且要在学生之间相互学习,在相互学习中培养团队精神。它还要求学生通过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证人、法官等的广泛接触,学习社会经验、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反馈,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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